要闻
2018-01-23
动态
中央深改委: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9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等文件。
会议指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小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相协调,按照服务小农户、提高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加快构建扶持小农户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拓宽小农户增收空间,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使小农户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参与者和直接受益者。
发展改革委等: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九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
通知指出,为认真落实深化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2018年国家继续在部分主产区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在东北地区实施玉米、大豆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机制,其他粮食产区和粮食品种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组织开展收购工作。
通知要求,粮食产区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等重点环节,加强协同配合,提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要加强形势预判和监测预警,提前做好粮食收获烘干、超标粮食收购、农业保险兑付等预案,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实施补贴政策的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并落实好补贴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各品种补贴标准并及时兑付。
通知要求,要多措并举开展市场化收购,各地区要积极组织开展粮食市场化收购,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产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机制积极入市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市场化收购比重。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9月15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等非农设施,严重冲击了耕地红线。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从今年9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
《方案》强调,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一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三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方案》明确,从9月中旬开始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全面排查。从10月中旬开始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督促各区(市、县),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根据整治整改情况,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查处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12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地区进行补课,不达目的绝不收兵。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简讯
北京: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日,北京市14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因地制宜培育、规模经营效益和发展质量提升、政策扶持体系、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符合北京实际的具体意见。
《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现有国家级和市级示范社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以示范社为载体,通过吸收新成员、兼并重组同类小型合作社以及相互联合等方式,使其成为北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力量。为此,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集成相关政策,围绕本地特色主导产业,每个产业重点培育1家至2家覆盖范围广、成员数量多、产业规模大、服务带动强、经营效益好的示范社。
为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效益和发展质量,《意见》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互换并地、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对达到适度经营规模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参照标准为:粮食生产150亩左右、蔬菜生产30亩左右、鲜果生产50亩左右、综合经营的各类园区100亩左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政策扶持体系,从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等方面,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其中,在人才支持上,将建立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和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业创新制度,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发挥农业科技特派员的创业创新带头作用。鼓励和引导农业、科技、金融、互联网等领域专业人才及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退役军人等群体返乡下乡,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发展特色民宿、农村电商等新型业态。
山西:农机合作社未来五年要达3000家以上
近日,山西省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暨农机资产收益扶贫现场会在繁峙县举行。会议提出,在未来五年内,全省农机合作社要达3000家以上,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拥有农业机械量要占到全省总量的60%以上,承担全省农机总作业量要占到80%以上。同时,要继续搞好农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会议充分肯定了全省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资产收益扶贫取得的显著成效,提出各市县要把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机资产收益扶贫总结出来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加以丰富和发展,并深入分析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资产收益扶贫的形势和任务。
会议明确,下一阶段要做好四方面工作:第一,坚持主体多元化,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实现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第二,坚持服务产业化,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全产业链发展;第三,坚持运行智能化,推动智慧型农机服务组织建设;第四,坚持管理规范化,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有序发展。
浙江:培育提升5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9月6日,浙江省农业厅印发了《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提出通过5年(2018年—2022年)努力,累计培育提升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5000家。
方案提出了具体的合作社培育提升任务和举措。一是增强合作社经营服务能力。鼓励合作社积极开展原料采购、品牌包装、物流配送、电子商务、财务代理、项目规划、技术推广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设立电子商务组织,通过各类电商交易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的农产品双向流通机制,提高合作社销售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政府向合作社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扶持合作社利用农业生产资源发展休闲旅游、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把合作社打造成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三品一标”。二是依法规范合作社运行管理。宣传贯彻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挥合作社章程的规范作用,以健全成员管理、财务管理、生产标准、利益分配等制度为重点规范合作社建设。引导合作社完善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和盈余返还分享机制,密切与小农户成员的利益联结。引导家庭农场与家庭农场联合组建家庭农场合作社。采取兼并重组等方式形成较大规模和实力的新合作社,或组建联合社。鼓励合作社建设实训基地,增强合作社培训成员能力。三是试点探索合作社质量提升新路径。选择部分县(市、区)部署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工作,从清理整顿、源头管理、示范创建、经营服务能力提升、创新发展、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等方面,整县制方式探索合作社质量提升新路径。四是建立合作社动态监测管理机制。根据《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调整完善各地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创建标准,有序推进规范化(示范性)合作社创建工作,并定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新达到规范化(示范性)合作社要求的,给予一定奖励。
(本栏目信息摘编自“中国农民合作社”微信公众号“壹周合报”栏目,读者可关注作社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