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联合社的绩效
2018-01-23谭智心
■ 文 / 谭智心
2018年7月1日,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比修订前后的法律可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作为新的面孔登上了历史舞台。可以预见,法律的出台将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配套政策,联合社也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时期。
作为一种新的合作形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该如何发展和进行规范?成为绕不开的重要话题。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对联合社自身绩效有一个科学的认识,这不仅仅能评价一个联合社发展的优劣状况,更能正确地认识到联合社发展在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联合社与合作社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联合社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成立的,在对联合社的绩效给予评价时,既要考虑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又要考虑联合社自身特点。结合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运行实践,笔者认为联合社绩效的评价应该从经济、社会、发展这三个维度来进行衡量:
经济绩效反映联合社的盈利属性。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现状来看,经济功能是联合社成立的主要目的,与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联合社的所有者在设置联合社的产权契约、治理结构、运行模式、组织规范、分配规则时,均是围绕实现联合社的经济利润来进行的,而且联合社更加贴近市场,更加注重组织效率和资本要素的价值。所以,经济绩效应该是对联合社进行评价时需要考虑的第一位因素。作为独立承担市场风险的主体,联合社的经济绩效又可分为经济规模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经济规模主要由联合社成员社数量和覆盖农户数来衡量;经济效益主要由联合社的利润率、成员合作社及农户收入等进行衡量。
社会绩效反映联合社的社会属性。“人和”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组织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之一,本身就含有自身独特的社会意义。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联合与合作的组织,联合社的社会功能得以在更大范围内展开,成立联合社的目的就是要利用组织优势带动全体成员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实现共同富裕。所以,联合社的社会绩效包括社会带动规模和社会效益两个方面。社会带动规模可以用联合社带动的农户数量、解决的就业人口数量等来衡量;社会效益可以用联合社每年培训的人次数、提供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对当地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投资程度等来进行衡量。
发展绩效反映联合社的成长属性。它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和可行性。联合社的发展绩效可从组织稳定性、社会关系稳定性和市场竞争力三个方面来衡量。其中,组织稳定性是指联合社所采取的利益联结机制是紧密型还是松散型,一般来说,以土地、技术、资金等要素投入作为利益联结纽带的合作社联合关系属于紧密型,以生产资料或产品销售为利益联结纽带的合作社联合关系属于松散型;社会关系稳定性可用联合社与上下游关系是否稳定、是否有政府项目的支持等指标来表示;市场竞争力可用联合社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来表示。
上述三个维度在不同类型的联合社中的发展状况又不相同。例如,以生产为主的联合社往往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较好,以销售为主的联合社往往经济绩效较好、社会绩效较弱,以企业为依托的产业链型联合社往往经济绩效和发展绩效较好,而以社区为依托的综合型联合社往往经济绩效和发展绩效较弱。所以,要在科学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绩效特点的基础上,对发展、规范进行指导,既做到效率优先,也要因社施策。
〔本文得到2018年农业农村部经管总站委托课题“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方案调研”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