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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8-01-23

农村财务会计 2018年2期
关键词:街道社区三资街道

目前,一些地方基于城市长远发展,先把一些临近城区、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更名为街道(社区)办事处,其后随着辖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步推动农民向市民转变、农户向工商户转变、农村向城市转变,最终成为完全意义上的街道办事处。这期间会有一个或长或短的发展转变过程。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管好、用好原有的农村集体资产,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保持社会稳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监管渠道不畅,各方监督力度弱化,使得基层干部在集体资产处置、财务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笔者结合审计工作就涉农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存在的普遍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涉农街道集体资产监管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涉农街道的特殊地位,政府相关部门对原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缺位。涉农街道办事处既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街道办事处,又与乡镇不同。如果仅从管理与服务的对象上看,涉农办事处无异于乡镇,但它又与乡镇有本质的区别,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级政府,而是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是一个行政单位。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城郊土地被征用,由于政策接续不到位,一方面县(区)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原农村经济监管职能逐步弱化,财政部门的监管未能及时补位,让涉农街道农村集体资产处于监管盲区;另一方面“村改居”“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集体资产归属和管理主体不清晰,导致农村集体资产被侵占挪用、挥霍浪费、随意非法改变权属、低价承包、变卖处置等,流失严重。

(二)集体经济传统产权制度虚置,使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传统产权制度下的集体经济,农民的所有者地位虚置,没有明确的产权,村社干部作为集体资产的“代理人”享有对集体资产直接的处置权,而对“代理人”进行监督的是上级街道,“委托人”在现实中却无法对“代理人”进行监督,这种状况可能使“代理人”无视真正所有权人的利益,集体资产的经营、处置个别人说了算,民主议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三)部分街管集体资产完全脱离监管。由于特殊历史演变,部分乡街由原来的行政村演变而来,其本身沿袭了部分集体公用土地及公共设施资产的代理权,在“城中村”改造征地过程中,这部分资产的补偿费形成一笔可观收入,完全由涉农街道办事处管理支配,导致这部分集体资产完全脱离了监管。

二、涉农街道集体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具体问题

(一)涉农街道存在挪用集体资金现象。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于行政体制调整理顺缓慢,政府财政未能足额保障涉农街道社区行政运行经费,致使集体资产负担了城市化推进过程中社会职能的运行成本。且集体共有资源补偿产生大量集体资金流入涉农街道社区,由于监管缺失,街道及社区对集体资金的使用比较随意,用集体资金弥补办公经费、发放人员工资奖金或挪作其他用途的情况非常普遍。

(二)集体资金对外投资管理不严,未形成有效的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外投资账面长年无收益、向集体资金的借款不清偿,企业经营情况无从核查,对外投资的集体资产安全无法保障的现象比较普遍。

(三)部分经营收入未归集管理。涉农街道将一些资产分散给下属农业服务中心、物业公司、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等代管,其收入也留存在街道下属单位账面,形成被大量截留挤占的事实。如:一些涉农街道将城中村安置点的铺面交由下设的物业公司代管,其间产生的租金收入不上缴街道集体账目,长年留存在公司账面,被公司的各项开支挤占得所剩无几。

三、理顺涉农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基层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将涉农街道社区公共事务运行成本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从根本上改变挤占集体资产状况。县区级财政应考虑在全面保障涉农街道人员经费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机关公共运行经费,以及街道维护、环境卫生整治、防灾应急救助、创新社会管理等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支出,完善与涉农街道事权相匹配的财权机制,为落实民生政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涉农街道挤占集体资产状况。

(二)完善集体资产监督体系,明晰集体资产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县区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农街道社区集体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职责,健全县区、街道两级内审机构,完善集体资产内部审计,加强对集体资产的常态化监管。与此同时,明确审计部门对财政投入资金及政府交办的集体资产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集体资产内部审计工作依法进行业务指导。

(三)摸清家底,明确产权,建立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建立“三资”产权明晰动态管理档案,是保证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有效防止资产流失的首要前提。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涉农街道必须组织专门力量对农村集体“三资”按照登记、核实、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审、确认、上报的程序进行清理,对通过集体“三资”清理后的资金、资产、资源明确界定产权,采取“台账式”管理办法,每年底还应对集体“三资”进行一次清理核查,对因资产出售、征地拆迁、规划建设、资产资源数量增减的情况,应及时登记,完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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