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2018-01-23张黎明
张黎明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专题阐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开启了全社会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新篇章。如果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日算起,我国由政府主导推动的非遗保护工作已经走过了14个年头。今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良好环境中,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制定并推行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颁布并实施,是在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多年成绩积累的基础上进行的。上海从2005年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公布了五批220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了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先后认定了647名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为上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起了坚实的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实现科学分类、精准认定和规范保护、精细管理一直是推进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努力目标和方向,许多方面尚需完善。加强制度方面的管理规范,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绵延不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后继有人,意义重大。
二、制定依据与涵盖范围
《项目管理办法》制定的基本依据是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非遗法》除了具有强调在政府主导下,必须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保护,唤醒民众的文化自觉意识的政治层面意义外,其颁布实施,还在工作层面上把过去主要体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中的精神实质以法律形式得加以确认,设计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两项基本制度:一是在法律性质上,定位于行政保护为主,也就是说,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二是在保护措施上,确认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保存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方式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项基本制度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为各级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项目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条例》”),《非遗条例》立足本市保护工作实际,相较上位法,在法规名称上突出“保护”二字,并在法规中将此主线贯穿始终,明确了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责,明确了市、区两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职责分工,并明确市文广影视局所属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相关的具体工作。
《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其所称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又规定,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以下分别简称“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2015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沪府发〔2015〕24号)公布,至此,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共计五批十类共220个项目;2016年6月24日,市文广影视局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五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16]1071号),公布了第五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至此,被认定为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共计五批十类共647名个人。《项目管理办法》管理的对象,就是被列入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三、解读要点
《项目管理办法》主要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及其保护和管理这四大方面进行了阐述,以下从这四个方面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市级代表性项目
1.市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
《项目管理办法》的第四条明确了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市文广影视局组织实施。其程序为推荐、评审、审议、公示、审批、公布等。还对被推荐列入市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提出了细化的标准。
其中需特别指出的是第三、四条标准,前者规定:需要“植根于上海地方文化土壤,与上海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这就是说项目发生、发展的脉络必须有很长的一段时期是在上海的社会背景中孕育的,具有鲜明的地方文化特征。后者规定:需要“具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清晰的传承脉络和较广泛的影响力,至今仍在社区中以活态形式存在。”也就是说要具备一定的项目延续时间,这个时间一般规定为在本地传承不低于100年,或者延续三代以上;同时,这个项目必须还在当今社会上活态存在,并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这个规定主要是防止外省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在本市的重复申报,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属地化申报和保护的基本原则,也是对项目相关社区、群体或者有关个人意愿的充分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逐级申报的原则在《项目管理办法》再次得到强调,就是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应当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进行遴选,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同时,《项目管理办法》新增规定,在市社团局登记注册的本市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社会组织”)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逐级申报制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统一采用的原则,目的就是让保护责任单位明白,要想申报更高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获得上级政府的支持,先决条件是做好项目在原生地的保护和传承工作,这样能够杜绝部分为了获得上级财政资金而跳空申报上级名录的现象。
2.市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
《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机构,受市文广影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
然后,市文广影视局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对提出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申报项目进行分组初评。
在专家评审组成员投票过半数通过的基础上,市文广影视局对市级代表性项目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及基本信息在市文广影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或以上。市文广影视局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后,拟订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备选名单,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最后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授予标牌。
3.项目保护责任主体的确认
《项目管理办法》确定,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由文广影视局经评审、审议、公示、审批等程序后认定、公布。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其进行遴选、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建议,再由市文广影视局从愿意承担某项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程序,认定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
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在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项目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在市社团局登记注册的本市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社会组织”)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且愿意担任该项目的保护单位,承担保护义务,具备开展保护工作所需人员、设施、场地等条件的,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保护单位的推荐,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在推荐市级代表性项目的同时提出建议并一并提交材料。
作为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的事业、企业或者社团法人资格;(2)拥有申报项目的相对完整的资料、传承人资源,并得到申报项目相关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3)愿意承担申报项目的传承、传播义务,并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条件;(4)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非行政法人单位。
二、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1.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
《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同样遵循逐级申报的原则,若个人或者团体认为本人或者本团体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向有关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提出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这些单位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被推荐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该具备如下条件:(1)完整地掌握该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或者掌握其核心技能,并具有传承能力;(2)有明晰的传承谱系,在该项目领域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3)掌握一定量的项目相关实物和资料;(4)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所递交的推荐材料,应该充分体现被荐人的这些情况。
如果传承人有以下情况,则不予推荐:(1)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2)因年高体弱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3)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和管理的在职公务人员;(4)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公民权利者;(5)不具备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进行遴选,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该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相应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市级社会组织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由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相应的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意后,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推荐。
2.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
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
市文广影视局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对提出推荐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候选人进行分组初评。专家评审组的工作程序是:审阅推荐材料和听取现场陈述,再通过个人投票的方式,半数通过产生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
市文广影视局对市级代表性项目、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在市文广影视局网站向社会作不少于20天时间的公示,再把待入选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名单和专家评审意见、公示结果进行审定并予以公布。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分成个人和团体两类,个人传承人为单个自然人;传承团体是《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一个创新的概念,也就是说,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存发展的群体性较强,传承人群相互之间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项目的整体运行,每个具体的工作岗位或者工艺步骤难以确定其代表性,这样的传承人群体就应该被认定为团体传承。从国外经验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弘扬,单位或团体传承往往比个人传承更具有影响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将其作为传承人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加以确认并推广,但是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细则还有待市文广影视局推出。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证书,由市文广影视局授予。
三、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和管理
1.项目保护计划的制定
《项目管理办法》强调:市级代表性项目一经公布,提出推荐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应当为该市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保护计划,并在3个月内提交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项目保护计划的延续时间一般为5年,编制并实施市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是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需要,也是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而且市文广影视局还将根据市级代表性项目的流布范围和生存状态,结合保护工作的需要,对部分重点关注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编制专门保护计划。
项目保护计划的编制一般要求明确:指导思想,必须明确为什么要制定本规划;规划目标,即提出项目保护目标任务;实施要求,说明事项实施主体和方式等;保障措施,包括相应具备的规章制度、机构建立、人员培训和经费预算等等。
从项目五年保护计划的内容来说,保护措施的提出和执行是重点,还要对准主要目标及效果,同时也要有项目管理措施,以及相应时间表和经费预算。其格式大概如下:项目保护的必要意义;计划期限的预期目标;保护工作时间进度和阶段目标;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条件;保护计划的资金开支预算明细表。
计划一旦递交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就应该履行相关职责,市文广影视局会建立相应的项目保护绩效的检查、评估和奖惩制度。
2.市级代表性项目可以改变保护责任主体
随着近年来本市由于行政区划变更、机构职能撤并、单位履责不力等原因,市文广影视局原来认定的项目保护单位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情况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具备履行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职责的能力和条件,这样就需市文广影视局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2015年3月,文化部就曾经开展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调整和重新认定工作,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保护单位基本条件、不具备履责能力、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进行了调整,并重新认定了121个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此次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调整和重新认定工作标志着项目保护单位终身制的打破,文化部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动态化管理工作进入了常态化阶段。
上海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也不能例外,市文广影视局今后将会加大和加强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履责能力和履责效果的中后期监管管理力度,定期对存在问题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进行调整、淘汰,以督促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对项目进行有效保护。若因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保护不力或者保护措施不当等主观原因,导致市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者出现严重问题,或者使市级代表性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或者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核实,将有关情况报市文广影视局,市文广影视局进行审核后,可以撤销该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保护责任单位。
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调整的程序如下:(1)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推荐的市级代表性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2)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资企业、市级社会组织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征求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广影视局。(3)市文广影视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研究确定确需调整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名单。
3.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称号不是终身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资格并非是终身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所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获得称号后,必须履行相关义务:(1)开展传承活动,培养项目后继人才;(2)妥善保存项目相关实物、资料;(3)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4)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普及宣传、传承传播活动;(5)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传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和区两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措施,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传播活动给予指导和资金扶持,目前上海市财政每年给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补助标准是每年度6000元人民币,这项补助主要用于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项目传习活动,而不是生活补助;
通过“非遗在社区”工程,在市、区、街(镇)等各级公共文化场所等机构或者设施中设立工作室、传承点等方式,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公益性传播、传承活动提供场地和设施条件;
市、区两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传承人建立专门档案,以文字、图片、录音、录像为载体建立传承人图文影像档案数据库,使代表性拥有的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艺能保存下来、传承下去、弘扬开来,前两年文化部启动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就是相当好的一个例子。
加强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宣传,扩大影响,提高其社会地位,具体措施有待市文广影视局推出进一步的工作计划;
进一步健全传承机制,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实践等活动,加大对代表性传承人、学艺者的培养和扶持力度,提高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传播能力,文化部推出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培计划”即为相当好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