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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自然》研究
——兼论对“道法自然”的理解

2018-01-23

现代哲学 2018年5期
关键词:文子淮南子圣人

曹 峰

前 言

“自然”作为中国哲学的独特概念,在相当长的时期,被不同学派反复使用、讨论,生发出极为丰富的内涵,在中国哲学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毋庸多言。然而,同样使用“自然”概念,或者探讨同样文本、同一语境的“自然”问题,由于原文语义的含混以及学者理解的不同,往往产生很大歧义。因此,一方面,有必要从横向对此概念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及与其他概念(包括与西方相似概念)的关系作系统全面的分析和比较,清理出大致框架[注]已经有学者做过这方面的工作,这往往伴随着观念史的考察。例如,赖锡三:《论先秦道家的自然观》,杨儒宾编:《自然概念史论》,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4年;萧平:《老庄自然观念新探》,台北: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5年;叶树勋:《早期道家“自然”观念的两种形态》,《哲学研究》2017年第8期。;另一方面,有必要从纵向对“自然”在中国哲学史上的演变过程作系统全面的整理,清理出大致线索。当然,这两个工作不能截然分开,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没有一个整体的框架和总体的认识,史料的整理和研究容易就事论事而变成一盘散沙;没有充足、可靠的史料支持,对“自然”概念作横向的逻辑分析,可能会流于空洞和难以验证。相对而言,纵向的史料的整理和研究应该更为强化,因为这方面的研究做得越详尽越透彻,越有助于为横向分析提供坚实的基础。

目前,从史的角度,对“自然”问题作整理和研究者,有杨儒宾编的《自然概念史论》[注]杨儒宾编:《自然概念史论》,前揭书,2014年。,这是对自然概念演变史跨度最大的观照,具有开拓性的意义。不过,此书虽然名为《自然概念史论》,但仍然只是几个个案,缺乏系统性。其他如池田知久的《道家思想的新研究——以〈庄子〉为中心》中第十二章《圣人的“无为”和万物的“自然”》[注][日]池田知久:《道家思想的新研究——以〈庄子〉为中心》,王启发、曹峰译,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9年。、萧平的《老庄自然观念新探》等专著也对特定历史时期的自然概念演变作过详细考察。但与自然概念在中国思想史上的丰富呈现相比,仍有许多领域尚未涉足,有待更大规模、更大深度的研究。

在先秦秦汉典籍中,以“自然”命名的文献有两篇,一篇是《文子·自然》[注]本书所引《文子》以王利器撰的《文子疏义》(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为底本。,另一篇是《论衡·自然》。从篇名看,这两篇都不像《论语·学而》之类,是用首句中出现的文字命名,显然作者是用“自然”一词来概括整章的主题和宗旨,整章的内容都围绕着“自然”展开,因此,这两部文献在“自然”概念研究史上弥足珍贵。过去的研究虽然也常常涉及《文子·自然》和《论衡·自然》,但是对整篇文义作系统研究并探讨其在自然思想史上地位的论文,以笔者管见,似乎并未出现。相对而言,从宇宙论角度展开的《论衡·自然》得到学者重视的程度更高一些,而《文子·自然》的研究相对薄弱。这可能和过去认为《文子》文本不够可靠有关。

一、《文子·自然》研究的三个前提

在研究《文子·自然》之前,有三个必须首先面对的前提:1.如何把握《文子》的真伪问题;2.如何把握“自然”研究的思路和框架;3.如何把握与“自然”相关的概念。

在定州简本《文子》问世之前,认为《文子》是一部抄凑《淮南子》而成之书籍的观点几成定论,因此这是一部没有多少价值的伪书,虽然规模不小、内容丰富,却无人青睐。例如,影响甚大的吕思勉《经子解题》根本就不谈这部书籍[注]吕思勉:《经子解题》,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定州简本《文子》问世之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学者倾向于认定《文子》就是先秦古书。例如,李定生、徐慧君《文子校释》一书的前言《论〈文子〉》通过《〈文子〉真伪辨》《文子道论》《文子在哲学史中的地位》三篇文章,一方面依据定州出土简本《文子》的事实,另一方面通过分析《韩非子》与《文子》的关系、《淮南子》与《文子》的关系等,认定《文子》先于《淮南子》,是先秦古籍[注]李定生、徐慧君校释:《文子校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然而,定州简本《文子》的情况极其复杂,首先由于保存状况不好,竹简残损严重,使其文献价值受到很大损害;其次,从整理出来的内容看,可以与之对应的主要是今本《文子》的《道德》篇,尤其是《道德》篇中的奇数章。简本《文子》整理小组虽然指出“另有少量内容与今本《道原》、《精诚》、《微明》、《自然》相似”[注]《定州西汉怀王墓竹简〈文子〉的整理和意义》,《文物》1995年第12期。,但这部分内容非常少,是否可以对应还存在很多疑问。而今本《文子》80%以上确实存在与《淮南子》的重合现象。因此,对于今本《文子》的真伪,大部分学者还是抱谨慎的态度,只能确认在先秦时期有过一个《文子》古本,但并不因此可以否认今本《文子》存在抄袭《淮南子》的可能。例如,裘锡圭认为:“有些古书的真伪、年代问题比较复杂,应该注意不要简单化处理……今本《文子》长期以来被很多人看作抄袭《淮南子》等书而成的伪书。通过跟八角廊竹书中的《文子》残简比对,发现今本有些篇(主要是《道德》篇)保存有与竹书本相合的内容(但把书中的那些‘平王问文子’改成了‘文子问老子’)。有些学者因此就把整部今本《文子》当作先秦时代的真书。但是八角廊《文子》简极为残碎,今本中已经跟简本对上的文字,只占全书一小部分。而且今本中的确有很多不像是出自先秦时人之手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今本《文子》是魏晋时人在古本《文子》残本的基础上,采撷《淮南子》等书,补缀而成。此说比较合理。”[注]裘锡圭:《出土文献与古典学重建》,《出土文献》第4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13页。

笔者认为,今本《文子》的情况确实非常复杂,仅仅因为简本出土,就说今本不伪;或者仅仅比对语言文字就判断谁先谁后,有不够科学之处。今本《文子》性质的判断,要综合考虑多种《文子》文本或者《文子》单篇同时流传的可能性,要结合时代的要求从思想内容的角度做出全面分析。不管怎样,将《文子》完全视为伪书已经不可能,简本《文子》的出土至少证明《文子》确实有其先秦思想源头,今本《文子》不能与《淮南子》对应的部分可能来源也很早[注]例如,陈丽桂在详细分析《文子》中不见于《淮南子》的部分后发现,其内容与班固所见古本篇数正相合,依次是《道原》《精诚》《十守》《符言》《道德》《上德》《微明》《自然》《上仁》。因此,她大胆推测:“有无可能今本《文子》去掉百分之八十左右与《淮南子》相重部分之后,所剩下的百分之二十左右之思想内容接近古本《文子》之原貌。”(陈丽桂:《近四十年出土简帛文献思想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21页。)陈丽桂的研究很有启发,但依然存在通过简单比对来判断真伪的问题,这一方法的缺陷可参见裴健智:《简本〈文子〉研究》,中国人民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甚至今本《文子》不能与简本《文子》对应,而和《淮南子》重合的部分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文子》抄《淮南子》。简本《文子》的研究可以说只是开启了重新研究《文子》的先声,更为深入的研究有待今后。

回到《文子·自然》篇,目前尚无确凿证据表明简本《文子》中存在《自然》篇的内容,因此直接将其视为先秦文献是不合适的。但简本《文子》的存在,提示我们对包括《自然》篇在内的其他《文子》篇章不能做冷冻处理,其中很可能包含来自先秦的成分。《自然》章不见于古本,而且一些内容与《淮南子》相似。但即便此篇抄凑自《淮南子》,而《淮南子》成书于汉初,其思想意识也反映着战国中后期至少秦汉之际的思想面貌。即便是魏晋之际好事者拼凑出此文,应该很大程度上也利用了先秦的资源。因此,有必要不带偏见地、认真地分析其思想成分,以期得出客观的结论。

细读《自然》篇可以发现,此文总的看来思想紧凑、层次清晰、论说有力,不是杂凑之作,很有研究价值,可以看作是《老子》《庄子》之后对自然观做出重要发展的文献。可惜受各种限制,过去几乎没有对此篇做出全面系统研究的论文。本文一方面想从自然思想史的脉络出发,对其自然观的历史地位做出评判,另一方面也想反过来对《自然》篇的成书时代做出我们的判断。

研究《文子·自然》篇的第二个前提是研究的思路和框架。“自然”概念极为复杂,从先秦到近代,“自然”的意涵有过多种变迁。例如,“道性自然”是不是一个后起的观念?《老子》的“道法自然”是否已经暗含着“道性自然”?在《老子》中“自然”是否已经是和“道”并列的具有本体本源意义的最高概念?学界对这些问题一直存在激烈争议[注]参见叶树勋:《老子“自然”观念的三个问题》,《人文杂志》2018年第5期。。本文既然是从文本、思想史的角度出发,就应该搁置争议,努力通过客观的研究,为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线索。但作为研究的前提,纵向的思路和横向的框架依然必须把握,不然就有可能淹没在大量材料之中,而无法抓住要领。

首先,从纵向的自然观演变史的角度看,与“自然”关系最为密切的概念有两个,一是“道”,一是“无为”。这里侧重观察“无为”与“自然”的关系。这两个概念常常联袂出现,分析它们出现的频率以及先后,对于自然观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有学者已经指出,如果说“自然”一词最先出现的《老子》那里,至少从文本上看,是先“无为”而后“自然”、“无为”是因“自然”是果、“无为”是方法“自然”是目的的话,那么,后来的情况正好颠倒过来,“自然”越来越向“无为”靠拢,“自然”的意义等同于“无为”,甚至先“自然”后“无为”、“自然”为因“无为”为果、“自然”是方法“无为”是目的[注]对此,池田知久和叶树勋都有详论,只是对这一现象成因的分析不同。[日]池田知久:《论老庄的“自然”——兼论中国哲学“自然”思想的发生与展开》,《湖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叶树勋:《道家“自然”观念的演变——从老子的“非他然”到王充的“无意志”》,《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对此,杨杰的《“道恒无为”抑或“道法自然”——论道家主旨的典范转变》一文通过详细的数据比对,用另一种方式做出判断[注]杨杰:《“道恒无为”抑或“道法自然”——论道家主旨的典范转变》,《“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华北电力大学,2018年5月,第201—318页。。他指出:“检索‘自然’‘无为’观念在道家文本出现的频率,会发现以严遵、王充为界限,之前,文献以‘无为’诠释道家哲学为主流,其后‘自然’则跃升为更重要的概念。”通过他列举的大量表格可以发现,《老子》中“无为”出现12次,“自然”出现5次;《黄帝四经》中“无为”出现3次,“自然”未出现;《管子》中“无为”出现11次,“自然”出现1次;《庄子》中“无为”出现67次,“自然”出现6次;《韩非子》的《解老》《喻老》中“无为”出现7次,“自然”出现1次;《淮南子》中“无为”出现59次,“自然”出现22次;今本《文子》中“无为”出现61次,“自然”出现15次。到西汉晚期严遵那里,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他的《老子指归》中“无为”和“自然”都出现90次。到东汉晚期王充《论衡》那里,变化更为明显,“无为”出现30次,“自然”出现72次。如果检索汉晋道家注疏以及同期主流的道教经典,这种转变的倾向同样十分明显。这一现象直观地说明了“无为”与“自然”两个概念受重视程度的消长过程,从客观上印证了中国自然观演变史上确实有过“无为”与“自然”主次、因果、先后发生逆转的事实[注]例如,杨杰在分析《老子指归》时指出:“可见,在严遵处,‘自然’是方法,‘无为’是目的,以天地万物的‘性命自然’实现‘天下无为’,是其政治哲学的根本旨归。”。

其次,从横向的“自然”观念形态看,历史上的“自然”概念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这方面的研究以近年来叶树勋的系列论文分析得最为详尽,思考也比较成熟。例如,他在《早期道家“自然”观念的两种形态》一文中指出:“总言之,‘自然’在道家话语中具有两种基本词义,一是指自己如此、不受他者影响,一是指原本如此、不是有意造作。其间,分析‘自然’的成因是理解两义的关键:前义是针对外界,强调他力的缺失,‘自’主要指自己;后义则是针对内心,强调自我意志的缺失,‘自’要体现原本之义。”“从‘自然’的成因来看,它们仍是各自有别:前者关注外界,强调没有干涉自己的他力,故说自己如此、自己而然;后者关注内心,强调没有操控自己的意志,故说无意识、不造作。”[注]叶树勋:《早期道家“自然”观念的两种形态》,《哲学研究》2017年第8期。

笔者认为,这是目前为止比较清楚、合理、适于分析的框架。如果进一步加以区分,尤其在先秦秦汉之际,“自然”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有明确主语的“自然”,即万物“自然”。这一“自然”强调造成“自然”的原因来自他者,那就是掌握“道”的“圣人”的“无为”。这在《老子》第五十七章“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得到最为显著的体现。这是一种典型的政治思想。这里,“自然”只能与导致结果的客体相连,而不能与作为发动者的主体相连。“圣人”一方的“无为”,即政治上的无意识、无目的、不干预、不强制,作为结果必然导致包括人在内的“万物”的“自然”,即不感到拘束、压迫,而能充分实现自我。这种“自然”的场景往往限于政治哲学,以《老子》为代表,因而可以称为《老子》类型的自然观。其二,无明确主语的“自然”,这个“自然”不一定是外在他者之“无为”导致的结果。“自然”的主体可以是天地、万物、人,后来甚至是“道”自身。每个主体都可以因为自己的“无为”,即不自我压抑、不自我扭曲,而导致自己的“自然”,也可以因为自己的“自然”,即无目的、不做作,而导致自己的“无为”。这种“自然”在《庄子》那里已经有了征兆,到后世逐渐盛行。如前所述,这一根本性的转折发生在严遵、王充之后。魏晋之后,更可以用“自然主义”来标榜。典型的“自然主义”观点认为,天地、万物、人的本性都是自然的,因为本性自然,因此天地、万物乃至人天生就“自己而然”“自然而然”,因此必然会走向“无为”。这样,“自然”就上升到“道”的位置,甚至可以表述为“道性自然”(河上公本《老子》),“自然”成了必然。这种自然观可以转化为政治哲学,但不一定像第一种那样,必然表现为政治哲学。

再次,“自然”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和表现形态,研究“自然”概念并一定非要出现“自然”一词。我们不能局限在有“自然”的地方找“自然”思想。如《老子》第五十七章“我无……而民自……”的表述,并未出现自然一词,但显然是典型的自然思想。先秦秦汉道家文献中大量与“自”相关的用语,很多与“自然”有关。既然在第一种“自然”观念形态中,“无为”是“自然”的前提,那么即便不出现“自然”,而只有“无为”,也需要充分加以关注。同时,与“无为”相关的用语,如“因”“因循”,也必须加以关注。《管子·心术上》云:“无为之道,因也。因也者,无益无损也。”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说:“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其实易行,其辞难知。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这里都没有出现“自然”,但我们认为与自然思想有着必然的关联。

作为一篇研究《文子·自然》的论文[注]基于《文子》的《自然》篇与《文子》其他篇章性质有所不同的考虑,除极个别例子,本文基本上不把《文子》其他篇章出现的“自然”当作直接佐证的材料来用,仅在注释中作为参考材料提及。,用了这么长的篇幅来论述研究的前提,似乎有些头重脚轻,但由于今本《文子》的复杂性及“自然”概念的复杂性,这样的工作又是必须的。如果不做文本的清理以及概念和研究框架的界定,后面的文字即便再多,也可能会劳而无功、没有价值。

二、作为一种政治思想的《自然》篇

依据丁原植的分析,《自然》篇大致可以分为十二章,“其中第一、第三、第十一章,与第六章后段,第七章前两段,不见于《淮南子》;第二章与第五章,见于《齐俗训》;第四章与第六章前段,见于《泰族训》;第七章后段与第八章见于《主术训》;第九章与第十章见于《修务训》;第十二章见于《兵略训》”[注]丁原植:《〈文子〉资料探索》,台北:万卷楼图书有限公司,1999年,第381—382页。。可见,《自然》篇既有不见于《淮南子》的内容,也有与《淮南子》重合的部分。仔细阅读这篇文献,并无给人杂凑的感觉。可以说,此篇的条理、结构是比较清晰、稳定的,主题也比较集中,除了极少部分内容似乎与墨家相关外,大部分都是道家的政治思想。此篇处处透露着浓厚的政治气息,作者有非常明确的政治期待,那就是“治天下”“为天下王”“立天下之道”。“自然”的讨论正是在此前提下展开的。此篇虽然名为《自然》,但“自然”的出现频率并不高,与之相关的三大关键词“道”“无为”“因”的出现频率更高,这里先分析这三个概念。

(一)道

《自然》篇讲了很多“道”,但此“道”主要不是本体意义、发生意义的“道”,而是指道的表现形态及其作用方式,那就是“清虚”“无为”,以及由“清虚”“无为”导致的结果,那就是对世间万物多样性的充分尊重,对各种人才的全面利用和把握。例如:“清虚者,天之明也,无为者,治之常也,去恩惠,舍圣智,外贤能,废仁义,灭事故,弃佞辩,禁奸伪,则贤不肖者齐于道矣。静则同,虚则通,至德无为,万物皆容,虚静之道,天长地久,神微周盈,于物无宰。”

这里虽然不像《老子》那样直接说“道常无为”,像《管子·心术上》那样直接说“无为之谓道”,但说“清虚”是“天之明”、“无为”是“治之常”,正是用形象的手法表示“清虚”“无为”是“道”的作用方式,也是“至德”的体现。“无为”的结果是,“恩惠”“圣智”“贤能”“仁义”“事故”“佞辩”“奸伪”这些人为的、强制的、做作的行为方式不起作用,万物不感受到宰制,能够“万物皆容”[注]其他文献以及《文子》其他篇章中也有把无机心、去智故视为“自然”者。例如,《吕氏春秋·论人》云:“释智谋,去巧故,而游意乎无穷之次,事心乎自然之涂。”这是说无思无虑、没有机心的本然情状是“自然”。《文子·精诚》云:“是故以智为治者难以持国,唯同乎大和而持自然应者,为能有之。”“圣人……怀自然,保至真,抱道推诚,天下从之如响之应声,影之像形,所修者本也。”“圣人不以行求名,不以知见求誉,治随自然。”这是说圣人的“无意识、不造作”就是“自然”。但《自然》篇在这种场合不使用“自然”,而是使用“无为”。。类似这样的表述还有不少,例如,“道立而不教,明照而不察,道立而不教者,不夺人能也,明照而不察者,不害其事也”。这是说如果“道立”和“明照”,就不会去有意识地“教”“察”万物,包括人在内的万物就得以充分发挥其“能”、充分展现其“事”。再如,“天不一时,地不一材,人不一事,故绪业多端,趋行多方”。这是说如同天可以容纳四时、地可以容纳万物,“人”(当然指的是与天地相侔的圣人)不会只集中于一件事,这就必然会导致“绪业多端,趋行多方”的灵动的行为方式。因此,如“圣人之道,于物无有,道挟然后任智,德薄然后任形,明浅然后任察”所示,最高明的统治一定是“于物无有”的,只有“于物无有”失效之后,才会出现“任智”“任形”“任察”的局面。“于物无有”就是老子多次阐述的“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的“玄德”,在《老子》中,“玄德”就是“无为”的体现,“玄德”必然导致“自然”。对此,笔者另文有详述[注]曹峰:《老子生成论的两条系列》,《文史哲》2017年第6期;《〈老子〉的幸福观与“玄德”思想之间的关系》,《中原文化研究》2014年第4期。,这里不作展开。

(二)无为

《自然》篇多次提到“无为”,如上文所引“无为者,治之常也”“至德无为”外,还有“所谓天子者,有天道以立天下也。立天下之道,执一以为保,反本无为,虚静无有,忽恍无际,远无所止,视之无形,听之无声,是谓大道之经”,这是说追求“执一”“反本”的“天子”必然回归“无为”之“道”。“天地之道,无为而备,无求而得,是以,知其无为而有益也”,“江海无为以成其大,窳下以成其广,故能长久”,这是说“无为”反而可以无不为。“圣人……常虚而无为,抱素见朴,不与物杂”,这是说“无为”则必然去除欲念、抱素见朴,不受外物牵制。“去事与言,慎无为也。守道周密,于物不宰”,这是说“无为”表现为不强制、不占有、不事事亲为。

“王道者,‘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清静而不动,一度而不徭,因循任下,责成而不劳,谋无失策,举无过事,言无文章,行无仪表,进退应时,动静循理,美丑不好憎,赏罚不喜怒。名各自命,类各自以,事由自然,莫出于己。”这段话先引了老子的话,然后把话题集中在君主清静无为的御臣之道,其风格颇类似《韩非子》的《主道》《扬权》以及《淮南子·主术》。事实上,这一段的确与《淮南子·主术》开头的话重合,后者还进一步阐述道:“夫人主之听治也,清明而不暗,虚心而弱志,是故群臣辐凑并进,无愚智贤不肖莫不尽其能。”可见,这段话说的是如果君主“无为”“清净”“因循”(用《淮南子·主术》的话讲还有“虚心”“弱志”),就能导致臣下“名各自命,类各自以,事由自然,莫出于己”,即极大地激发臣下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里的“事由自然”,显然指的是臣下之事完全能够出于他们的自己而然,这个“自然”当然是君主“无为”的结果。

《自然》篇反对“无为”等于什么也不做的说法,而认为这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全面包容的姿态,其本质体现为“循理”“因资”,但目的在于“举事”和“立功”。“所谓无为者,非谓其引之不来,推之不去,迫而不应,感而不动,坚滞而不流,卷握而不散,谓其私志不入公道,嗜欲不挂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曲故不得容,事成而身不伐,功立而名不有。”这里出现了“自然之势”,看上去可以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无特定主语的必然势头,但从前文的“循理”“因资”以及“自然之势”前的动词“推”来看,无疑指的是某一对象的“自然”,由于成就了这些对象的“自然”,才得以“事成”和“功立”。所以这个“自然”的主语还是与高明统治者相对的臣民。当然,“事成”、“功立”之后,依然要坚持“身不伐”“名不有”的无为立场。

(三)因循

在《自然》篇中,关于因循的论述要远远超过“自然”,实际上实现“自然”的要义就是因循。《自然》篇的因循可以从两个角度去加以概括,一是因循天道,二是因循人性。

先看因循天道:“是以圣人因天地以变化,其德乃天覆而地载,道之以时,其养乃厚,厚养即治,虽有神圣,人何以易之。去心智,故省刑罚,反清静,物将自正。”高明的统治者能够与天地的节奏相合拍,顺应天地的规律以变化自身的行动,能够“道之以时”,故而使万物得以“厚养”。这种因循可以导致“心智”的不用、“刑罚”的俭省,从而达成一个非常重要的效果即“物将自正”,即万物的自我正定、自我实现。因此,这里的逻辑可以简单化为“因循”→“自正”。下文将会进一步分析,“自正”正是“自然”的表达方式之一。[注]《文子·精诚》篇曰:“老子曰:天致其高,地致其厚,日月照,列星朗,阴阳和,非有为焉,正其道而物自然。阴阳四时非生万物也,雨露时降非养草木也,神明接,阴阳和,万物生矣。”这是说“天地”“阴阳”的“非有为”“非生”导致了万物的“自然”和“生”。因此,天道是从“无为”到“自然”的,人必须对此加以效仿。《精诚》又说:“老子曰:冬日之阳,夏日之阴,万物归之而莫之使,极自然至精之感,弗召自来,不去而往,窈窈冥冥,不知所为者而功自成,待目而照见,待言而使命,其于治难矣。”这里的“自然”显然也是对万物“莫之使”之后的结果。黄老道家从“无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谈天道与人事的对应,上博楚简《恒先》特别明显。《文子·符言》:“善怒者必多怨,善与者必善夺,唯随天地之自然而能胜理。”这个“自然”指的是天地具有必然性的自然规律,也就是天道。《自然》无这一类表达方式。(参见曹峰:《恒先》的气论:一种新的万物生成动力模式》,《哲学研究》2012年第5期;《从自生到自为——〈恒先〉政治哲学探析》,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古今论衡》第14期,2006年。)

《自然》篇因循天道的内容并不多见,大量的是因循人情,具体表现为主体(往往是统治者)对于万物之性和百姓之性的尊重和顺应。例如:

其中,βh为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800 mm时,取βh=1.0,当h≥2 000 mm 时,取βh=0.9,中间值按线性内插法取;βs为荷载或反力作用面为矩形时长边与短边的比;um为板的临界截面周长;h0为板的截面有效高度;η为影响系数,该值按式(9)、式(10)计算,并取最小值:

故圣人之牧民也,使各便其性,安其居,处其所能,周其所适,施其所宜,如此即万物一齐,无由相过。

故先王之法,非所作也,所因也,其禁诛,非所为也,所守也,上德之道也。

老子曰:以道治天下,非易人性也,因其所有而条畅之,故因即大,作即小。古之渎水者,因水之流也,生稼者,因地之宜也,征伐者,因民之欲也,能因则无敌于天下矣。物必有自然而人事有治也,故先王之制法,因民之性而为之节文,无其性,不可使顺教,无其资,不可使遵道。人之性有仁义之资,其非圣人为之法度,不可使向方,因其所恶以禁奸,故刑罚不用,威行如神,因其性即天下听从,怫其性即法度张而不用。

这里并没有讲万物之性和百姓之性究竟是什么[注]我们认为《自然》篇的性质属于黄老道家。关于黄老道家人性论与政治思想的关系,王中江指出:“黄老学压根没有试图改变和征服人性的打算,因为他们看来,人的自利和自为性情无法改变,也无需改变。”(王中江:《黄老学的法哲学原理、公共性和共同体原理》,《简帛文明与古代思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48页。),而是把重点集中在因性之后所能发生的奇迹。所谓“以道治天下”,从反面讲就是不怫其性,从正面讲就是因其性。作者借用假想中古之圣人作为例证,因为他们不违逆水之性、土之性,因而能够躲避灾害、获得丰收。尤其是他们能够不易人性、因民之欲,所以可以把事业做得很大,征伐可以“无敌于天下”,统治可以使“天下听从”。这里提到“人之性有仁义之资,其非圣人为之法度,不可使向方”,并不等于作者倾向于儒家之论。从下文“因其所恶以禁奸”可以看出,这里指的是充分利用百姓向善避恶的本能,为之树立榜样,为之设立禁忌,利用百姓自愿遵守、自动服从,大大降低统治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政治效应。这就是所谓的“先王之法,非所作也,所因也,其禁诛,非所为也,所守也”,“所守”与“所因”一样,指保守的姿态,统治者不要胡作非为,不要随意变动法令和政策,这才是“上德之道”。“王道者,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清静而不动,一度而不摇,因循任下,责成不劳……名各自命,类各自以,事由自然,莫出于己。”正是御臣之道场景下因循的灵活使用,为的是使臣下放开手脚、有更大的施展才能的空间。“故圣人举事,未尝不因其资而用之也,有一形者处一位,有一能者服一事,力胜其任,即举者不重也,能胜其事,即为者不难也。圣人兼而用之,故人无弃人物无弃材。”正是政治行为中,因人善任导致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体现。

三、《自然》篇所见“自然”的基本意涵

通过以上对《自然》篇“道”“无为”“因”三个概念的分析,大致可以把握《自然》篇的思想主旨。此文试图借助“道”的作用,通过“无为”的方式,具体落实到“因”的运用,促使高明的统治者能够灵活地处理政事,有效地发挥臣民的作用,从而降低政治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治天下”“为天下王”“立天下之道”的目标。其总体思想倾向非常符合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虚无为本、因循为用”“事少而功多,旨约而易操”的道家风格。而这种道家正是将道家理论灵活运用于政治实践的黄老道家。因此,“自然”也要放在这样一个整体的视野下考察。在此,首先看《自然》篇出现的“自然”。

其一,“故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故生者无德,死者无怨。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这里的“使自然”就是“使民自然”。“使民自然”的前提在于“圣人立法”,仅仅从字面上看,似乎是“圣人”要设立什么具体的法则,其实不然,从前文“天地之道,以德为主,道为之命,物以自正”以及后文所引《老子》“天地不仁”一段来看,这个“法”只是方法而已,而且一定是无为之法,所谓“不仁”正是没有贵贱、没有好恶、没有偏见、一视同仁,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百姓的自然不受损害。

其二,“王道者,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清静而不动,一度而不摇,因循任下,责成不劳……名各自命,类各自以,事由自然,莫出于己”。这段话前文分析过,这应该是君主操控臣下的场景,君主秉持“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的“玄德”,借助清静因循之术,使得臣下能够自我约束、自然管理,从而达致“事由自然,莫出于己”的最佳状态,即事情都由臣下自己去做,完全不用君主操劳。这个“自然”毋庸置疑是臣下的“自然”,是君主“无为”的结果。

其三,“所谓无为者,非谓其引之不来,推之不去,迫而不应,感而不动,坚滞而不流,卷握而不散,谓其私志不入公道,嗜欲不挂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这段话前面也分析过,这里“无为”和“自然”的主语显然不同,“无为”不是活死人那样什么也不做,而是不让“私志”“嗜欲”侵害到君主的公心,从而能够让下面的人放开手脚去“举事”“立功”。这里“推”的主人是君主,“推自然之势”指的是尽量不要让下面的人感到束缚与压力,从而最大程度地激发他们的主动、积极、自发、自愿。与之类似的表述也见于《文子·道原》“故天下之事,不可为也,因其自然而推之……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无治者,不易自然也”,这就更清晰地表达了一方“无为”(不先物为)而另一方“自然”的前后、因果、主次关系。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说以上三则“自然”都是“无为”(因循)的结果。“自然”和“无为”的主体显然是不一样的。这正符合老子类型自然观从“无为”到“自然”的理路。

《文子·道原》以下这段话可以说是《自然》篇思想的总结,其中“无为”“因”“自然”三者的关系得到高度的体现。“故天下之事不可为也,因其自然而推之,万物之变不可救也,秉其要而归之。是以圣人内修其本,而不外饰其末,厉其精神,偃其知见,故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无治而无不治也。所谓无为者,不先物为也;无治者,不易自然也;无不治者,因物之相然也。”

其次,“以道治天下,非易人性也,因其所有而条畅之,故因即大,作即小。古之渎水者,因水之流也,生稼者,因地之宜也,征伐者,因民之欲也,能因则无敌于天下矣。物必有自然而人事有治也”。这段话的逻辑非常清晰,正因为高明君主的“非易人性”以及“因其所有而条畅之”,所以能够“大”、能够“人事有治”。所以,整个思想立场也符合《老子》由主体“无为”导致客体“自然”的含义,即主体的不干涉导致客体自发性的充分满足。如果把“物必有自然”和“人事有治”一样看作是“无为”的结果,那就是万物获得了他们的“自然”。如果把“人事有治”的前提看作是“物必有自然”,这样“物”具有必然性的“自然”就成了“人事有治”的前提。再从“以道治天下,非易人性也”看,“物”的“自然”似乎可以理解为“物”的本性,如果这一推测成立,那么这的确是值得注意的现象。虽然“自然”还是客体的“自然”,但已经从本性的意义去理解,这是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转变,可能为后来“道性自然”的说法开启了先声[注]《下德》云:“夫至人之治,虚无寂寞,不见可欲,心与神处,形与性调,静而体德,动而理通,循自然之道,缘不得已矣。漠然无为而天下和,淡然无欲而民自朴,不忿争而财足,施者不得,受者不让,德反归焉,而莫之惠。”“循自然之道”看似有“至人”本性自然的意思,所以紧跟“缘不得已”。但是从后文“漠然无为而天下和,淡然无欲而民自朴”看,可能指的还是因循“民”的“自然之道”。究竟如何,尚难判断。。

再次,《自然》篇中出现的“自X”类语词。“故善用兵者,用其自为用,不能用兵者,用其为己用,用其自为用,天下莫不可用,用其为己用,无一人之可用也。”这是说用兵过程中,要让士兵为他们自己而战,而不是为“己”(这里指君主)而战。这暗含了人都是为自己的利益着想的,君主要充分利用这一特性,让士兵为自己的利益而战,尽量不要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士兵,可以说这也是一种“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士兵“自为用”。如果把“自为用”理解为“自然”,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注]同样的思路在先秦文献尤其黄老道家文献中极为多见。如《慎子·因循》篇:“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人不得其所以自为也,则上不取用焉。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这段话虽然设置于政治场景,与本篇的用兵场景有所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而且“天道因则大,化则细”一段也见于《自然》篇,可见《慎子·因循》篇和《自然》篇有着完全相同的思想倾向。《慎子》用《因循》作为篇题,《文子》用“自然”作为篇题,性质是一样的。。《自然》篇还有“自正”的说法,“天地之道,以德为主,道为之命,物以自正”,“去心智,故省刑罚,反清静,物将自正”,这两个“自正”前文已有分析,指的是实施无为之法后,百姓的自然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百姓自己可以管理自己,正合《老子》第五十七章云“我好静而民自正”之意。无疑,这里的“自正”是无为的产物,是“自然”的体现。至于“名各自命,类各自以,事由自然,莫出于己”中所见“名各自命,类各自以”正是政治场合“事由自然”的体现。类似的话见于《黄帝四经·经法·道法》的“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无执也,无处也,无为也,无私也”。以此为前提,其结果就是“凡事无小大,物自为舍。逆顺死生,物自为名。名刑已定,物自为正”,那就是万事万物都能够确定自已的位置,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这里没有出现“自然”,但正是“自然”题中应有之意。

总之,《文子·自然》中看似“自然”一词并不多见,但整篇宗旨都和“自然”相关。这是一篇寻求天下大治的政论,其思想逻辑可以展现如下:首先高调宣扬“道”的作用和形态表现为清静无为,效法“道”的圣人也必然清静无为,其应对万事万物的手段是因循,因循天道,更多因循人情,其结果必然导致万事万物的“自然”,只有实现万事万物的“自然”,才有可能最终实现天下的大治。笔者认为,《自然》篇的自然观有三个特征。第一,这是一种《老子》类型的自然观,“无为”(包括“因循”)一定是“自然”的前提,“自然”是“无为”的结果。“无为”和“自然”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只有高明统治者的“无为”(不干涉、不强制)才能保证臣民的自发、自觉、自我实现。这和“无为”“自然”指向同一对象或者同一主体的自然观显然不同。第二,《自然》篇自然观通过因循等问题的论述,对《老子》类型自然观做了创造性的发挥,尤其将其具体落实到了御臣、治民、用兵、一统天下等许多具体的政治场合,和《黄帝四经》《慎子》等黄老道家类文献的倾向高度一致,因此即便其成书不在战国中晚期、秦汉之际,其主要内涵也是战国中晚期、秦汉之际黄老思潮活生生的写照。第三,《自然》篇有将“自然”朝着物之本性方向解释的可能性,这样“自然”就可以理解为基于事物本性的不得不然[注]《文子·上义》云:“老子曰:治人之道,其犹造父之御驷马也……不用适然之教,而得自然之道,万举而不失矣。”这里“自然”之意就可以理解为基于“本性”的必然之道。,接近王弼说的“不学而能者,自然也”[注]参见王弼对《老子》六十四章“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一句的注释。楼宇烈校释:《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66页。。这为后来“道性自然”说的成立打下了基础,开启了先声。

四、余论:如何理解“道法自然”

《文子·自然》为中国自然观的历史演变提供了丰富资料,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观察到战国中后期、秦汉之际的黄老道家对老子类型自然观的传承转化。它还有助于对《老子》“道法自然”的理解,这是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

《老子》“道法自然”是一大公案,《老子》中仅此一句,虽然特别重要却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所以历代关于“道法自然”的解释特别丰富却又歧义百出。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自然”究竟是道的“自然”还是“物”的“自然”?在《老子》中,“自然”是不是一个可以和“道”相匹敌的本源本体性的概念?例如,王中江指出,“道法自然”意味着宇宙论层面强调“道”顺任万物“自然”,政治领域则强调圣人应按照“道”的方式,顺任民众“自然”[注]王中江:《道与事物的自然:老子“道法自然”实义考论》,《哲学研究》2010年第8期。。罗安宪则认为“无为”和“自然”都是“道”之性状,无法将“自然”仅仅限定于“物”或“民众”,所以“无为”和“自然”没有前后主次之分,也可以连用为“自然无为”[注]罗安宪:《论老子哲学中的“自然”》,《学术月刊》2016年第10期。。

论述“自然”为“道”之属性者,河上公《老子》注与王弼《老子》注为最典型。河上公本对《老子》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的注释是“道性自然,无所法也”[注]王卡点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03页。。学者一般只注意“道性自然”一句,而忽视“无所法也”。而王弼在二十五章的注释中既说“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把用于形容“道”的“无称之言,穷极之辞”给了“自然”,使“自然”具有本体本源的地位;在前文又说“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注]楼宇烈校释:《王弼集校释》,前揭书,第65页。,这往往是学者所忽视的。河上公本为何既说“道性自然”,又说“无所法也”?王弼为何先说“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再说“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这非常值得深思。在河上公和王弼的心目中,“自然”既有道之属性的意涵,也有“道”所要效法的对象所具有的特征。从“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看,只能认为这里“法”的是万物,因为只有万物才具有或方或圆的特征,而道是不方不圆的。因此,把“道法自然”理解为“道效法万物之自然”完全成立。那么,道为何要效法万物之自然?河上公和王弼都给出答案,即道无所法,道不像“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以特定之物作为自己的效法对象,“道”没有特定的效法对象。换言之,“道”以万物作为自己的效法对象,所以王弼才会说“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可见,这个“自然”是指向万物的。河上公在注释“道法自然”前面“天法道”时也说“道清静不言,阴行精气,万物自成也”[注]王卡点校:《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前揭书,第103页。,显然这也是道无为而万物自然的思路。“道法自然”表明“道”以充分实现万物的“自然”作为自己的职志、理想。这一观点得以成立,是《文子·自然》给了我们很大启示,提供了丰富佐证。《自然》篇说:

夫道者,体员而法方,背阴而抱阳,左柔而右刚,履幽而戴明,变化无常,得一之原,以应无方,是谓神明。

圣人天覆地载,日月照临,阴阳和,四时化,怀万物而不同,无故无新,无疏无亲,故能法天者,天不一时,地不一材,人不一事,故绪业多端,趋行多方。

这是说道无定势,变化无常,“绪业多端,趋行多方”。之所以能有这样的神明,就在于道能够“怀万物而不同”,能够“体员而法方,背阴而抱阳,左柔而右刚,履幽而戴明”。高明的统治者只有像“天不一时,地不一材”那样,做到“人不一事”,没有偏向、好恶,才能博采众长,把臣民的主动性、积极性最大程度调动起来,取得最高的政治成效。这不正是道“无所法”的最好诠释吗?“体员而法方,背阴而抱阳,左柔而右刚,履幽而戴明”看上去是强调道能够包容一切,但也显然包含顺应万物而不加违逆的意思,因此与“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可以相应。《管子·心术上》云“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者也”也是此意,尽量不显示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像“太上,下知有之”那样,像“治大国若烹小鲜”那样,把对民众的影响、对政治的干涉降低到最低点,舍弃自己的意志,以万物(民众)的感受、需求作为最高的法则,这才是“道法自然”的真意,只有这样才能把“道法自然”和《老子》全篇的含义有机地整合起来。

总之,在形成于东汉、魏晋时期的河上公《老子》注以及王弼注那里,可见关于“道法自然”的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把“自然”视为道的属性,使“自然”抬升到形而上的地位。这在《庄子》那里已有端倪,《文子》的《自然》篇也有征兆,到严遵、王充之后开始大为流行。另一种解释则是更为早期的观念,即把“自然”视为万物的“自然”,这种“自然”必须以“无为”(因循)为前提,是“无为”(因循)作用下的结果,而且往往在政治语境下使用。河上公注及王弼注忠实地保留了这两种解释方向,我们不能只注意前者,甚至将其视为早已有之的、唯一的解释,而应该充分注意后者存在的合理性。《文子》的《自然》篇恰恰为后者提供了极好的文献资料。反之,《自然》篇政治场域下由“无为”而“自然”的解释进路,也证明了《自然》篇的基本内容与战国中晚期、秦汉之际的时代思想相吻合,即便文本形成较晚,其主要内容的形成也不可能晚到西汉晚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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