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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效应实现*

2018-01-23张兆同金筱杰崔天宇

农业经济 2018年8期
关键词:规模成员效应

◎张兆同 金筱杰 崔天宇

2013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主要形式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截止2016年底,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接近280万个,其中,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179.4万家,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几年来,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不断丰富,行业领域不断拓展,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带动引领作用不断增强。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实现农产品有效供给。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其形成和发展事关农业供给侧改革目标的实现。而现实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农民“被合作”、“被组织”以及形成的合作社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2016年12月7日《经济参考报》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国内不少地区存在着数量不少的“挂牌社”、“空心社”等无效或僵尸合作社,如何实现合作社应有的合作效应值得研究。到目前为止,专门研究合作社合作效应实现的文献并不多见,特别是合作效应的影响因素及效应实现条件方面的分析仍比较缺乏。本文意在厘清合作社的概念与合作的含义,分析合作效应实现的影响因素,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合作社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合作效应的概念与界定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以要素契约为联结基础的全体成员的利益共同体。其经营内容是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其权责利表现为以要素投入为前提,社员平等投票权为基础,除留部分资金积累外,其余收益全部返还社员。国内学术界一般把“合作社”定义为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性社团,是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状况的制度安排。国际合作社的原则从罗奇代尔原则发展到曼切斯特原则,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即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民主的成员控制、成员经济参与、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与宣传、协作、关心社区。

在合作形式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资源配置角度,包括资金合作、土地合作、管理合作、人员合作;二是从产业链角度,包括生产资料采购合作、生产管理合作、产品销售合作,即产前合作、产中合作与产后合作。资金合作主要是指带资入社,成员以一定的资金参与到合作社,以解决合作社机械化装备购置等方面的资金需要;土地合作主要指成员以一定规模的土地入社,接受合作社的作业服务,形成规模经济;管理合作是指通过合作形成规模,进而运用现代管理方法进行管理,获取现代管理效益;人员合作是指加入合作社后进行人员分工,获得分工效益,充分发挥个人所长,实现人尽其才,包括对人员的教育培训等。产前合作主要是指生产资料购置合作,形成规模效益,同时获得讨价还价的能力,推动成本降低,提高自身市场应对能力,保证农业生产的科学性;产中合作即生产管理合作,主要是指农业机械化作业合作,实现机械对人工的替代;产后合作主要是指农产品的销售合作,包括产品的品牌形成、市场拓展、初级加工等,保障产品的销售和附加值的实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效应实现的影响因素分析

合作社的有效性或合作效应的实现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合作成员的数量与素质、合作土地的规模、合作分工与运作管理以及政府的作用等。

1.合作社参与成员的数量和素质及其异质性影响合作效应的实现。在参与成员的数量方面,合作社法规定是5人以上,数量多了或者少了都不能达到合作效果。成员过多,投票过程复杂,决策成本增加,召集人员集中开会困难,内部合作交易成本增加,当群体成员数量变得非常大的时候,个体从为群众利益的行动中所获得的收益份额将变得微不足道,创造集体产品的行为就会终止,集体规模越大,提供集体产品数量或可能性就越小,成员数量过少,且因为参与合作的土地规模较小,机械投入和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也实现不了合作效应。在参与成员素质方面,如果成员的文化程度或综合素质高,就比较容易接受合作的原则,并通过分工协作,实现现代管理效益,同时,对于合作形成的风险和收益关系就比较容易处理,既能共享收益,也可以共担风险。

2.合作成员的土地规模和合作形成的土地总规模将影响合作社的合作效应。带地入社的成员将依据其土地规模参与利益分配,如果参与合作的土地规模很小,其从合作社获得的收益将有限,这一收益将不足以支撑家庭支出,成员将难以全身心投入到合作社的共同管理,也不太愿意投入太多时间参与合作社管理,影响合作社的合作效应。合作社所有成员形成的土地总规模过小,将影响整个合作社的规模经济效益和农机装备投入的使用效率,难以改变小生产的状况,不能实现与大市场的对接。总规模过大,合作社管理水平和能力难以应对,将出现规模不经济的状况。对参与成员而言,不同规模成员对于提供集体产品的动机存在差异,大经营户倾向于提供集体产品并承担大部分责任和费用,小经营户倾向于搭便车,而现有分配和激励机制存在不足,影响了大小经营户的合作效应。

3.合作社成立后的管理与执行状态影响合作社的合作效应。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是基于合作后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运作的规范性将决定合作的效果。合作运营涉及成员进入、退出、权利与利益分配,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但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进出,将会影响成员的数量、素质及其稳定性,进而影响内部管理成本和决策成本;重大决策的投票权是平均的,通过附加表决权进行调整,但附加权利内涵界定和收益分配不确定性,将影响公平基础上的激励效果;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了理事会、监事会,并增加了会计人员,这一结构变化带来的管理效益实现情况将影响成员对这些增加人员的评价;会计核算的规范程度,将影响利益分配的多少和及时程度,进而影响成员对合作社的信任;如果决策过程不规范或不按原则运作,一旦发生风险或市场变化,将影响成员的收益,进而产生矛盾,影响进一步合作的基础。

4.合作社的功能定位与服务内容及其企业家能力影响合作社的合作效应。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是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情况下,让拥有一定资源的成员进行合作,充分发挥生产要素和资源配置作用,推动土地经营的规模化、组织化,实现机械对人工的替代,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不适应的矛盾。合作社的真正价值或合作效应主要体现在生产资料采购和农产品销售的讨价还价能力的提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定位合作社的功能,拓展自身的服务内容,通过农产品加工、品牌建立,细分产品市场,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业生产增收。管理人员的企业家能力,将有助于科学定位合作社的功能,拓展合作社服务内容,包括农产品市场分析、生产规划设计、成员培训与分工协作等,充分发挥科学管理功能,实现合作效应。

5.政策扶持力度、引导方向与内容影响合作社的合作效应。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受政府政策的影响比较大的,特别是扶持政策的推动作用,政策扶持力度大,将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全国形成的数量巨大的合作社与政府扶持政策密切相关。但政策导向驱动并不一定完全产生正向作用,也可能会拔苗助长,影响合作社成立后的可持续发展。扶持政策的内容与目标是否以合作社的目标为目标,将影响合作社的合作效应,仅仅扶持合作社成立的政策只会驱动合作社数量的产生;以合作社管理创新、技术应用、合作执行与管理为目标的政策,将会提升合作社的管理水平;鼓励产业链延伸的政策,将有利于促进农民合作社的活力和生存能力。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效应现状分析

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巨大,推动了土地的规模经营,但合作效应实现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改善。

1.参加成员过多,交易成本增加。由于农民人均土地规模较小,对合作后的管理及运行规则了解和估计不足,不少合作社成立时成员签字比较随意,没有考虑合作条件,并主要是以土地入社,为了达到一定规模,参加合作社的成员过多。按照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一些决策是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和会议进行的,这将导致内部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显著增加。同时,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也转出了不少精英型人才,留守农业的主要是老人、妇女,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水平和能力参与合作社管理,特别是应对市场的重要决策,普遍存在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行。

2.入社土地规模小,成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由于农户拥有的土地都是小规模的,入社的土地规模也小,合作社的功能单一,基本停留在生产作业服务等初级合作层次上,增收困难,生存能力有限,导致成员参与合作社获得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加上不少成员对合作社也不甚了解,作为理性人的农户成员,对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操心”合作社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管理活动。而带资入社成员很少,本来小规模农户也缺乏资金,因此,合作社资金比较缺乏,影响其在加工、技术运用等投入较大的经营行为,不能真正发挥合作社的效应,难以保证成员资金投入获得的报酬不低于投资其他产业,影响成员投入的积极性。

3.合作主要集中在产中,产后和产前合作功能没有发挥。

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是为了化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包括了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功能扩展与延伸。但由于农户长期养成的农作物作业生产习惯,合作社合作更多地是为了解决人工的不足,希望通过合作社的农机装备代替人员操作。而对于产前的市场分析和生产资料采购,一般不会主动考虑,或考虑很少。对于产后销售和品牌建立与完善,成员就更不会去考虑太多。合作社缺乏相关职业部门和人员,难以进行人员安排,产后环节的管理效应缺失,农产品的附加值难以获得,进而影响合作社的合作效应。

4.不能有效按照合作社法和相关制度执行,管理功能没有发挥。成员对合作社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对合作社的内生机制和本质规定性不甚了解,对领办能人的信任度不高,从而对合作社经营管理采取“不关心”的态度。同时,不少合作社负责人也认为,合作社是土地和劳动者的简单结合,合作过程并不按章办事,激励机制缺乏,决策机制效率低下,利益分配机制缺乏,章程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导致成员对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参与意愿较低,凝聚力不强,对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控制力比较弱。

5.政府扶持政策导向存在偏差,影响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政府在合作社成立方面给予了补贴,政策显示,只要成立合作社就可以获得政府补贴,因此,存在一些合作社的成立仅仅是为了获得这一补贴的现象,有些合作社成立的条件并不具备,准备也不充分,存在着不少虚假合作社和无效合作社。农机购置补贴也推动了农机装备的购置,但机耕路、库房等辅助设施不足,导致设备损耗加快,提高了设备使用成本。政府对合作社的规范运行缺乏监督,对人员的培训缺乏系统化专业化安排,导致合作社成立了,但管理不到位;设备买回来了,但设备使用成本较高,使用效率不高。存在过急、过热,拔苗助长等政府硬性推进的现象,合作社内生产生和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效应实现的对策建议

要实现合作社的合作效应,需要依据合作的定义及合作内涵,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妥善解决好成员数量、土地规模、合作内容等方面的问题。

1.依据规模经济原则,确定参加成员数量,通过制度设计,提高成员参与积极性

以土地目标总规模为依据,合理确定合作社参加成员数量,保证合理的内部管理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在坚持合作社法的基础上,合理制定相应的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减少农户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现象。主动吸引高素质和大规模土地拥有者参与合作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降低成员异质性的负面影响,通过科学管理和合理分工,实现合作社的合作效应。

2.鼓励有资源和土地规模的农户或家庭农场参加合作社,提高合作效应实现的基础

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作物、不同土地规模的农户,合作社规模和功能定位应有所不同。应鼓励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合理设计利益分配规则,保障大规模经营户和小规模经营户效益有差别地共同提升,提高其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在合作社中的核心作用,提高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生存能力,保证入社资金收益要不低于其他相关投资收益。

3.鼓励产前和产后合作功能的形成,真正实现合作价值。合作社成立后,要加强产前生产资料集中采购和产后统一销售等功能,从生产者的横向联合,到融入供应链纵向协调,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功能,拉长产品的供应和加工链条,增强合作社的活力和生命力。从内部管理中要效益,并及时进行核算与利益分配,保障成员的权益,增强成员的稳定性和合作社的凝聚力。通过农产品加工和品牌建立,实现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真正发挥合作效应。

4.确保合作社按规则运行,保护成员的权益。认真学习和执行合作社法,提高合作社管理的规范性,在体现合作社本质属性的同时,保护成员的利益和权利,并兼顾各方利益。实事求是的发挥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为合作社的有序运行服务。充分发挥合作社负责人的企业家才能,结合成员异质性特征,提高合作社的凝聚力,保证合作社的合作效果和效率。强化对成员的教育培训,制定相应的学习制度,学习合作社的运行原则,提高成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保障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5.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防止逆向选择的产生。完善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在对合作社成立进行补贴的基础上,考虑合作社的运行效率,提高政策的有效性,增强政策的导向作用,涵盖广大农民迫切需要的资金互助合作,以及农机、劳务等合作。在合作社成员教育、农产品保险、资金信贷、农产品加工、生产资料购买和生产营销等方面,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困难地区的合作社宜选择生产性合作社,长远而言,应该发展产业化经营模式,通过产业间联动,实现合作社利润最大化与服务社员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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