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论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2018-01-23杨睿
杨 睿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我国在2004年就已经把人权写入了宪法当中,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人权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不论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每个个体的行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权,同时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时也应当充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而作为侦查机关在实际侦查案件中不乏忽略相对人的权利保障的现象,因而需要司法控制来有效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进而保障人权。
一、何谓人权
人权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所包含的内容各不相同,在不同的国家也存在差异,但在国际社会上普遍认为保障人权是一条毋庸置疑的道义准则。人权就是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没有人权,人在社会的价值也就无从谈起。人权对于人来说,主要是三方面的价值体现:一是人权可以作为人与人和谐共生的价值尺度。二是人权可以作为人的利益的区分界限。三是人权可以作为公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如果公权力中的人权得以充分尊重和实现,那么懒政、恶政或许可以避免。就当前各个国家对于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来看,人权保障无疑已是当代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灵魂。加强人权保障,亦是健全法律体系、发扬民主的必然要求。
二、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一)侦查程序引入司法控制是必要的
侦查权是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的具有强制力的权力,通常为了查清案件真相会触及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等相关问题,如果侦查权运用不当甚至滥用权力,很可能就侵犯到了公民的人权。通常对于侦查权的监督有内部监督也有法律监督。侦查权的行政力占主导,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机关都对侦查行为和侦查程序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
在侦查期间,侦查的权力较大处于强势地位,而相对的犯罪嫌疑人却处于被动地位,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有可能收到侵犯。而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是国际上公认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手段,也是防止侦查机关权力滥用的重要措施。因而,基于保障人权和维护公正的需求,对于刑事侦查权的控制应当介入司法权。
(二)为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应当引入司法控制
通常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可以说是诉讼中的核心主体了,因而刑事诉讼是否能够充分保障人权的重点便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众所周知,在古代诉讼中多为纠问式,也就是被追诉人不仅是不能参与诉讼而且没有了基本的尊严,人权根本得不到保障,只能作为当时统治阶级的工具。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与人的平等地位逐渐确立,人权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加强。如我国现已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国家权力的强势下,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仍然微弱。因而,为了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把司法控制引入到侦查程序当中是必然的。
值得关注的是,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侦查权的行使不当是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原因之一,而对侦查权缺乏控制则是侵犯人权的主要原因。在诉讼中,侦查机关是为了查明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它的目的是直接的,带着直奔犯罪的心理倾向性,要兼顾到保护人权显然不太容易。而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的判决之前应当按照无罪推定的要求,予以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但事实上,刑讯逼供和非法羁押等不保障人权的行为一再发生,正是由于缺乏对侦查权的应有的控制。在案件的侦查期间,由于整个过程需要进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检验等,这个过程根据案情的情况可长可短,那么被害人或者是证人在这个期间里就会受到不确定因素的威胁,侦查人员通常为了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会采取强制措施来控制犯罪嫌疑人,由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处于了较为危险的状态。因此,加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还是规范侦查行为、实现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有力保障。
三、强化我国刑事侦查权司法控制的几点建议
为了完善侦查程序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避免刑事侦查活动中的一些权力滥用行为,我们应当在程序上、制度上规范侦查权,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转变观念,树立人权保障意识。
笔者基于对国际上好的经验的借鉴,对于完善我国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一是实行拘留和逮捕分离的制度,以求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以保障;二是在侦查期间给予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和沉默权,律师可以适当参与或了解相关调查,以便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三是建立司法审查程序,完善司法控制主体的同时,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和司法审查的例外原则。希望通过我们不断的研究探索,能够对我国的刑事侦查权司法控制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进而让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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