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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民底线伦理的危局与忧思

2018-01-23林柯言

法制博览 2018年18期
关键词:底线伦理公民

林柯言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72

当前我国受到各种价值观念的影响,社会观念呈现出世俗化和市场化的态势,但又缺乏底线伦理,导致原有的道德基础与当前的社会需求不符,各领域的道德观念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公民自身的道德观不明,加之西方功利主义,自由主义不断冲击,利益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道德水平日益低下,很多人们对目前的社会道德状况感到不满,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公民底线伦理问题。

一、底线伦理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

“底线伦理”源于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到的“起码要求”这一概念。康德、罗斯和罗尔斯,都在追求最基本的道德共识,企图阐释并论证一些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和社会正义原则。[1]康德的义务论在现实层面只是一种道德理想,过度的强调原则本身,而不考虑具体的道德处境。对底线伦理概念和特征的研究虽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原旨是趋于一致的。何怀宏教授的《良心论——传统良知的社会转化》一书批判性地思考了牟宗三先生的“良知坎陷”说,提出将君子道德转向基本底线伦理的主张。何怀宏教授将“道德底线”分成三个方面:一是最基本的公民道德伦理,如尊重生命、合法致富等;二是与制度和法律密切相关的公民义务,如遵纪守法,捍卫法律尊严,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三是各行各业的职责或特殊行为领域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如官德、师德和生命伦理、环境伦理、网络伦理等。何怀宏教授提出的“底线伦理”,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同,他把底线伦理进一步阐释为“一种与目的论或后果论形成对照的义务论,这里是指一种比较温和的义务论。[2]主张行为过程中的行为准则的“正当性”,而不是仅仅去考虑行为的目的性的“好”与“坏”,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视道德评价和进行行为选择时,不考虑行为的后果,而是说行为的正当与否最终取决于行为或行为准则本身的“正当性”。尹振秋指出,底线伦理是维护一个社会秩序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和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据此表明了底线伦理的特征,即普遍性和义务性。[3]陈泽环的“底线伦理”,则指公民基本道德和个人行为规范,其目的在于从社会和个人两方面维系社会生存的基础道德。[4]就陈泽环所言底线伦理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点,又具有其普遍性。所以说“底线伦理”是一种社会伦理,具有普遍性、义务性两种特征。因此,具体分析这个源自“起码要求”的“底线伦理”的概念,是一种不可让渡、不可退却的基本规则伦理。表示一种“很基本的”或“最重要的”的含义,具备普遍性和义务性的基本属性。用日常用语来讲,就是要求人们能够起码做到“勿以恶小而为之”,即不做伪道德甚至反道德之事。

总的来说“底线伦理”指生活在同一社会群体公民基本的道德行为规范和应尽的道德义务,是公民道德的根基。类似于儒家所讲的一种最低程度的共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论追求怎样的生活方式或价值目标,它都表明一些基本的不应逾越的行为界限或规范。如果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们不断的逾越这些最低界限,这种逾越性行为就很可能造成不和谐的社会环境。就此而言,所谓的底线伦理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法治问题。对于公民而言,广义上的法律法治的规则恰恰是人们社会行为的底线和最起码的要求。在现实的道德生活中,涌现出一系列的道德不信任现象,毋庸置疑,我们越来越无法回避这一挑战。

二、公民底线伦理的迷失

(一)我国目前底线伦理缺失的现状探析

现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越来越混乱,社会文化经济的超速世俗化和市场化给我们现在的道德文明建设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价值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如社会中儒家道德原则受到市场经济下的某些价值观的冲击,“利”“义”之争,谁轻谁重,到底如何抉择。在这个“利”字当头的时代,思考那些可以建设人类精神家园、人性发展的哲学问题,则难敌眼前的攸关利益。鉴于此,我们可以从个人和社会这两个角度来看我国目前的伦理秩序状况。

就个体而言,人缺乏精神信仰,对家庭漠不关心,越来越多的人视婚姻为儿戏,速食婚姻随处可见,这种原生家庭环境严重影响了下一代的个体的道德素质。这些现象不仅让人们触目惊心,同时家庭伦理问题的前景也让人们十分担忧。公民自身道德教育的操作性不强,导致有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学子抄袭他人论文,为求毕业不择手段。

就社会而言,政治经济生活领域的一些问题更为尖锐,出现权利腐败、官商结合,不做实事的现象,以及由此导致的仇官、仇警、群体事件频发、闹访缠访串访等;职业道德水准下降,诚信缺失,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钻法律的空子,走捷径,经营者为盈利而严重伤害消费者的权益的现象频繁发生,这无一不表明我国政治经济伦理秩序方面存在欠缺,有着相当严重的问题。某些地方为了利用名人效应追求GDP增长,争抢“名人故里”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进一步表明我国的文化底线伦理遭到严重践踏。

从上面所列举的一些问题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底线伦理秩序依然存续着,但也面临着底线伦理“后退”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对我国的伦理秩序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不应该悲观失望,更不能听之任之,无所作为。

(二)我国当前缺失的底线伦理成因分析

对于我国当前底线伦理缺失问题,我们应该深刻反思其危害性,认真地分析其成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对于公民底线伦理迷失的现状更不可能是仅仅某一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在社会急转弯式发展中,传统的的价值观念体系、道德行为规范逐渐失去了对主体的约束力,对社会的整合功能下降,与社会相适应的新的伦理道德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我国的公民行为及社会组织缺少明确的价值观引导和有效的内在规范约束,社会道德底线受到冲击。综合分析,它不仅仅是传统道德体系逐渐失效的结果,还是各种社会现实相碰撞的结果,因此,公民底线伦理下降的原因是纷繁复杂的。

首先,个人主体方面的原因。第一,公民精神文明在个人伦理道德素质的养成上,又涉及到诸多因素,如原生家庭教育;生存环境熏染,当今社会歪风邪气横行,精神文明匮乏,自身价值观扭曲,又缺乏道德修养和自制力,就非常容易走上歧途。古有孟母三迁,只为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的德育,底线伦理是道德教育的支点,俗话说得好,跟着什么学什么,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第二,西方主流价值观对我国国民的冲击。多年来,我国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思想,但同时,西方思想文化中的负面观念又在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我国民众的价值观。西方功利主义那种对利益的盲目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公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摧残我国的伦理秩序,孟子提的“五伦”,佛家戒律也包括禁止杀人、禁止说谎、不能诈骗、奸淫、偷盗。这些思想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基本的底线伦理。而传统思想文化的流失,是我国公民底线伦理迷失的影响因素之一。

其次,社会层面的原因。第一,我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弯的特殊转型期,但一味追求经济增长,一定程度上忽视公民道德建设,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未得到有效的控制。政策上过度倾向于追求经济的发展速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普遍以利益至上为行事原则,扭曲的金钱观放大了人们的私欲,某些人就丧失了底线,为了钱可以做任何的事。医生失了医德、官商勾结欺压百姓、司机肇事逃逸……这种种冲击着底线伦理。

第二,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不健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今,我们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时期,要破除各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限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曾经说过,“一个有效率的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缺乏个人心性品格的关照和理想信仰的终极关怀,无论物质基础多么丰厚,都是难以满足人的道德文明和精神需要的。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基石”,“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同时,毋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的培养和道德素质的修养”。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不足息息相关。

三、公民底线伦理的重建

面对公民底线伦理迷失的现状,我们需要理性地思考问题,追溯本源。底线伦理其功能在于从社会和个人两方面维系社会生存的基础道德,其内在特质是普遍性与义务性,基于此需要从个人行为教化和社会制度建设入手,找到合理解决的办法,而不是仅仅批评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滑坡和价值观混乱的现象。

第一,回望传统文化,激发公民道德自觉性。中国的传统文化有着极为丰富的道德伦理资源,如儒家提倡的“君子”,“圣人”之风。对社会主体道德信仰伦理的重建仍然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对于公民自身道德,底线伦理包括公民的自然义务,人之为人应该做的,最基本的作为人的道德底线。底线伦理就和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产生一种对象和内容上的耦合。每个人都各司其职,安分守己。个人的行为规范是底线伦理的保障,这种规范是普遍性的,每个人都可以做到,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诉求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第二,注重国民道德教育,审视底线伦理的实现路径。底线伦理是每一位公民都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决定了道德教育的支点。首先是从家庭教育入手,对个人行为教化。孟子说过:人之初,性本善。人生来就如一张白纸,最初接触到的人的行为是他模仿的对象,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其次是学校教育,教育的本质是使人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但现代的教育尽管在书面和口头上不断强调德育的重要性,实际上在实践方面仍强调教育的目的性和工具性;最后是社会教育,我们每个人都扮演者一个社会角色,医生、教师、司机等,而各个行业角色都有自己领域内的道德,如官德、医德、师德等。

第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完善底线伦理的制度机制。当代人类对社会的控制力越来越强,无论哪一种社会伦理秩序都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通过理性构建或建设的,在构建的过程中,国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国家建设的法治又是这种作用的前提。法治是通过赋予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反映社会群体与个人“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所以就其本身的内在规定性而言,可以说它体现了底线伦理的特征。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而充分的认识。有了明确的法治机制规范,当你被动摇、诱惑之时,你就不会做这些事。国家对于社会和公民个体之底线伦理的规范,当前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底线伦理的构建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相匹配的道德体系,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来遏制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在竞争和合作中达到双赢;建立有效的道德评价监督机制和管理机制,避免更多底线伦理缺失现象的发生。

底线伦理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和具有关怀精神的社会的基础,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可行之路。现阶段我国伦理秩序建设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时候,重建公民底线伦理,为进入共产主义奠定坚实的基础。底线伦理无论是在什么形态的社会,处于哪一个发展阶段,都是必须要坚守和捍卫的,是我们立足的文明社会的根基,只有由此出发人们才能追逐崇高的人生道德境界。现代社会重构公民底线伦理,符合目前我国转型时期的道德需要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代社会道德体系的建构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J].道德与文明,2010(01):17-21.

[2]尹振球,何怀宏.底线伦理思想刍议[J].道德与文明,2010(02):142-145.

[3]李祥祥.近年来国内底线伦理研究述评[J].洛阳工业大学学报,2015-03-15.

[4]陈泽环.当代道德生活中的底线伦理[J].道德与文明,2010(01):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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