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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简述(二)
—— 农业合作社的兴起和推广

2018-01-23刘媛媛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8期
关键词:农庄法案协会

■ 文 / 刘媛媛

1810年,美国出现了第一家有记录的乳制品和奶酪合作社,随后其他农业商品合作社也相继成立起来。早期农业领域的这些合作社都是地方性的,并且独立存在不依附于任何外部组织,生命周期也都较短。

随着土地权属和耕作情况的逐步稳定,19世纪上半叶美国不断向西扩张,使农业生产出现了过剩现象,包括农产品价格过低、销售环节利润率过高、运费和贷款利率过高等。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农民开始组织成立供销合作社。

到了19世纪晚期,美国内战结束后,为了改善农业条件,一些畜牧业投资者联合成立了一个名为“农庄(Grange)”的组织,“农庄”试图通过在农民和制造商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方式来消除中间商成本。1875年,“农庄”引入了罗虚戴尔原则,带动了数百个农业购销合作社和合作社商店的出现和发展。然而,过分的多种经营、不足的商业经验和成员参与的缺位,最终还是导致了这些合作社在19世纪80年代走向衰落。

一些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组织开始出现,如农民协会和社会公平协会。这些组织相比于“农庄”来说政治色彩更加浓重,更加贴合当时的社会发展进程。在美国南部各州,由于农作物抵押的广泛应用,给许多小农户和佃农造成了长期的债务压力。在这些地区,协会的发展非常活跃。但是,受种族歧视的影响,黑人农民很难参加这些协会。1886年,协会的一个分支机构——有色人种农民全国联盟及合作社联盟(Colored Farmers'National Alliance and Cooperative Union)成立起来。该联盟将合作社这种组织引入了南方黑人农民群体。

在世纪之交,人们对合作社的兴趣增强了,因为人们对于资本垄断的反感不断加剧,而合作社被认为是一种能够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组织。20世纪初,美国农业局和全国农民联盟成为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政府和联盟提供的技术援助以及颁布支持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些大型的合作社发展起来。

1890年通过的反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为消除垄断对经济的不利影响,通过合同或密约来限制非法贸易。由于农业合作社是农民用来共同协商约定产品价格的,因此有人认为农业合作社违反了反垄断法。争论一度相持不下,最终通过1922年的“卡佩—沃尔斯特德法案”为合作社正了名。法案规定,在符合指定标准的前提下,农民有权合作销售或加工他们的农产品。

亚伦·萨皮罗(1884年—1959年)和埃德温·诺尔斯(1883年—1974年)是这一时期活跃在农业部门的两位有影响力的合作社思想家。他们更加侧重于突出合作社高效的商业模式价值。萨皮罗是一位来自加州的律师,他推动了大宗商品合作社的垄断式运作,在这种模式下,生产商能够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农民也能够争取到更好的价格。1919年,他创立了一部合作社市场营销法,在26个州被通过和实施,并成功影响了“卡佩—沃尔斯特德法案”的通过。诺尔斯(Nourse)则致力于推动合作社的本土化组织和控制,他引入了联合会机制来保证各合作社能够分享市场份额,促进有序竞争。

联邦政府也采用各种方式来支持农业部门的合作社发展。1914年的“史密斯杠杆法”创建了合作社推广体系,它支持高等院校开展农业、食品和自然资源等方面的研究,在研究和推广服务的过程中成立了很多合作社。1926年的“合作社市场营销法案”则进一步加强了美国农业部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接下来的大萧条时期给了美国经济发展致命打击,但却给合作社带来了更多的联邦支持。1933年“农业信贷法”设立了生产信贷协会,向农场提供生产贷款,并建立了农业合作社银行系统。1934年 “联邦信用社法”的通过,则给了那些在立法之前就成立起来的信用社一个合法的地位。

直到20世纪30年代,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仍然没有电力供应,因为电力公司不愿意投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于是,1937年,熟知合作社操作模式的农民们开始建立农村电力合作社,并得到了地方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支持。农村电力合作社获得了极大成功,让美国农村生活和生产发生了深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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