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领办型合作社不规范问题分析
2018-01-23■文/王军
■ 文 / 王 军
企业领办型合作社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主要类型。企业可利用自己的资金、管理、技术、渠道等资源优势促进合作社的发展,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但是,由于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制度设置,其运行机制有别于企业,如果企业所有者将企业运营管理模式强加到合作社上,就很容易出现以企代社、社企不分的问题,这也是合作社不规范的重要表现。
企业领办合作社主要是顺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当企业通过与农户直接以短期市场契约的方式推进农业产业化时,因双方本质上是对立的买卖关系,企业不愿意出高价购买产品,而农户不愿意提供优质产品。为解决这一困境,企业通过领办合作社的方式建立起企业与农户之间长期的要素契约关系,以解决企业与农户短期市场契约存在的问题。但是企业领办合作社并没有消除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对立关系,而是将这种关系内部化,因此,在买方市场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就会加强对合作社的控制,通常是在合作社内部实行一股独大,将合作社作为向企业提供原料的子公司,以企业的决策代替合作社的决策,最终合作社的运营模式与企业无异。
随着国家对合作社的重视和支持,一些企业为获得更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就领办合作社并在企业的基础上加挂合作社的牌子。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成立了合作社,但仅是形式而已,合作社不仅没有建立“三会”制度,甚至没有自己独立的财务账户,企业和合作社在业务发展、财务管理等方面没有分开。笔者在基层调研时看到一家国家级示范社,理事长一直在介绍自己企业的发展情况,当提到合作社的时候,他表示自己的企业就是合作社,企业与合作社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理论上讲,判断企业领办型合作社是否规范,关键要看合作社的控制权是属于全体成员还是企业。
如果企业在合作社占主导地位,那么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就会倾向于企业,而农民成员最多只能获得企业让渡的利益,合作社就只有其名而实际上已经异化为企业的附属。反之,如果合作社的控制权在全体成员手中,无论企业与合作社是合二为一还是分开,都可以被视为规范的合作社。笔者了解到英国某农业合作社案例,由于农场主成员认为合作社中唯一的企业成员与他们自身的利益不一致,于是通过召开成员大会把企业从合作社成员中除名。而合作社则通过平等的市场契约建立起与企业稳定的购销关系。在北美地区,许多合作社本身就是企业,只不过这些企业是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控制,全体成员拥有合作社的控制权,进而控制企业的运行。而我国多数企业领办型合作社的控制权都掌握在谈判能力和谈判地位占优的企业手中,广大的合作社成员根本无法获得控制权。
加强企业领办型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一方面是要让谈判能力强的企业所有者熟悉了解合作社理念和运作方式,将合作社视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不是企业的生产车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之开展合作。另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广大农民成员的民主参与水平,确保合作社是以全体成员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逐渐摆脱对企业的依附。随着2018年7月1日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由于合作社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企业进行投资,可以预计,未来合作社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会发生改变,合作社的地位将会提升,形成企业为合作社服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