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农民合作社与企业区别之服务成员
2018-01-23扶玉枝
■ 文 / 扶玉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服务成员是合作社与企业职能的重要区别。而目前,我国合作社服务成员的能力有限。本文以欧美合作社为例,重点阐述合作社服务成员这一职能。
美国合作社。美国是世界第一大农产品出口国,农民合作社完成全部农产品出口的70%左右。目前,80%的农场主通过合作社购买农资、销售农产品或得到所需的服务。
如新奇士合作社,作为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柑橘营销机构,采用“合同制”,财产由全体成员共同拥有。在水果种植环节,统一布局规划,统一生产技术,统一农资供应等;水果成熟后,合作社派人统一采摘、挑选、包装、贴标;在加工环节,合作社将保鲜、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连接起来,实行产业化经营,提高水果附加价值。果农除种植外,不用操心任何事。
荷兰合作社。荷兰农业世界领先,合作社贯穿农民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60%的化肥、55%的精饲料由合作社提供;95%的花卉和80%以上的水果、蔬菜通过合作社分销;90%的农民贷款来自于信贷合作社。农民收入的60%来自合作社,一些合作社已成为荷兰乃至世界经济中的“巨无霸”。
如Nedato土豆合作社,土豆产量占荷兰土豆总产量的15%,是荷兰最大的土豆生产和销售合作社。该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是为成员提供土豆的品种选择、收购、储存和销售等服务,并对土豆进行分级、清洗、包装,向欧洲和国际市场供应各种包装和种类的土豆。
德国合作社。德国是世界合作组织的发源地之一。如今,农民合作社作为德国农村地区的主要农民组织,为农民提供生产各环节的服务,在农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如德国下萨克森州莱格瑞镇农场主合办的RCH合作社,其主要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仓储、加工、销售,以及信贷支持等全方位服务。合作社成员共同使用大型农业机械,共同促进农产品增值,并且可在融资方面享受低息贷款。成员可以直接向合作社借款,也可根据生产需要向合作社订购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售出产品后再还款,建造房屋、扩大农场面积等也可向合作社贷款。
法国合作社。法国是农业强国,被视为欧盟农民经济的领导力量。这主要得益于法国的农民合作社较早地实现了农业产业链的一体化。目前,90%以上的农场主加入了合作社。合作社为成员服务的内容涵盖法律、税务、环保和土地等多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此外,合作社还引导农民的生产决策,避免农产品过剩或短缺。
如留尼汪香草生产合作社,将农民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联系到一起,在资金、保险、信息咨询、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方面直接为成员提供指导。虽然香草的生产由各农场操作,但从播种到成熟季节,合作社会派专人对每个生产点进行技术指导,在收割季节统一运到合作社车间,进行加工、装箱以及销售。
总之,欧美合作社尽管在服务成员的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但一直以来都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此参照,充分发挥我国合作社为成员服务的能力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