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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2018-01-23本刊评论员赵晓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副教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2期
关键词:领办变迁意图

■ 文/本刊评论员 赵晓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乡村治理与社会建设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副教授

企业家是制度变迁的主角,他们形塑着制度变迁的方向。对于农民合作社来讲,培育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是推进农民合作社制度创新,推进合作制度表达与合作制度实践相一致的内在关键力量。当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乡村能人领办的合作社是各地较活跃的农民合作社,这些合作社能否顺利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道路,关系着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前景,是学界必须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

企业以盈利为目标,而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是两种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根本区别。然而,由于政府高度重视合作社的发展,推出了很多专项财政支持政策,激发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兴趣,使之成为推动、领办合作社的重要力量。但是,领办合作社的企业家熟悉的是现代企业制度,对合作社的制度安排缺乏足够的了解和信任,并没有足够的动力自觉地推动合作社构建符合现行法律和国际合作社联盟限定基本原则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更没有意愿去践行这些制度。这是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制度异化的重要原因。

企业在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与成员争利,挤压农民的获利空间,长远看并不利于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因为合作社具有显著的在地化特征,必须嵌入村落社会汲取资源才能拓展发展空间。这意味着合作社必须重视自身的声誉,不断夯实其在地域社会的合法性基础,才能赢得成员的信任和支持。因此,企业领办合作社也需要与成员建立起日益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而这需要企业家逐渐建立对合作文化和合作理念的认同,建立对具有益贫性典型特征的合作制度的认可。

一个发展良好的现代企业既需要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需要切实保护员工的利益。所以,重义兼利的合作文化与现代企业文化并不相悖。企业家要想长远获利,就需要将“义”放在“利”的前面,注重保护成员的合作权益,尤其是当市场风险袭来的时候,企业家如何选择关系着其是否能够赢得成员的信任。

汤姆·R·泰勒和彼得·迪高伊的研究发现,人们是基于能力的标准判定外群体成员是否可信,而在对内群体成员是否可信的判断中发挥支配作用的则是对权威善良意图的感知。要想使成员信任企业家,获得组织身份认同,就必须让成员体验到企业家的善良意图。因为具有善良意图的企业家才能不断强化成员的组织意识,才能使成员将合作社视作自己的、大家伙共同的组织,也才能真正成为形塑合作制度变迁方向的主角。

企业家展现善良意图,意味着不能与农民争利,要照顾成员的利益诉求,甚至为了成员利益要适当让渡私人利益。这可看作企业家的信任投资,是企业家为赢得成员信任,获得广泛支持而进行的投资。这样的投资会为领办合作社的企业家在地方社会累积声誉,赢得乡村权威或农民精英的追随,进而不断稳定和扩大核心成员的规模,使合作社能够进入稳定可持续的发展状态。一旦合作社中有一批追随者也能够认同合作文化与合作理念,他们的价值取向就与合作社取得一致,合作组织的自主性就会不断增强,就能持续推动合作制度变迁。

因此,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协力培育一批具有合作精神的(农民)企业家,为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提供源动力。

〔本文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生长机制及培育路径研究”(批准号:16BSH117)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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