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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三角债”的成因与对策

2018-01-23施建璋

中国农业会计 2018年10期
关键词:货款债权债务

施建璋

关键字:三角债成因;对策;措施

一、三角债概念及结算债务的不同性质

(一)何谓三角债

所谓“三角债”是指非正常性的结算债务链,它是由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而形成的一种恶性循环的债务关系。它与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极不相称;有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三角债”已使许多企业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厂长(经理)有苦难言,企业会计头痛脑胀,资金周转失灵,生产或经营搞不上去,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危险。为了摆脱困境,维护正常生产或经营,目前,许多企业已相继组织了讨债公司或讨债小组外出四处奔波,往返于清账理财,低声下气恳求对方给予业务上的协作,但是,总的看来收获不大,旧账难清,新帐又来,有的连旅差费都捞不回来,甚至还受气。有些地方还专门聘请律师参与讨债行列,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应该看到,有些业务关系也因此中断。笔者认为,治理“三角债”的根本在于事前控制,即治“本”。

笔者认为,治理“三角债”必须准确分清和掌握哪些是属于正常性结算债务,哪些是属于“三角债”的范围,它们有哪些不同的特点,在何种环节得以反映。笔者认为;无论“三角债”产生于何种原因,它都最终在结算环节得以反映和实现。“三角债”以结算拖欠为表现形式,并通过结算拖欠起作用。如果在结算环节对收支结算严格把关,无钱或无信用担保不发货,或者一旦发货就必须结算,那么,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导致的“三角债”之源,就会在结算闸门之前断流而难以形成。

(二)结算债务的不同性质

1.正常的结算债务。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这些结算债务产生的原因正常,它是由于商品流转(买卖)的时差和结算时差所致,而与买卖的商品或劳务的性质(供过于求等)无关。其量的界限是在结算纪律规定的结算期或者由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结算期内债务发生并存在,超过这一时限债务便告清算;二是这些结算债务产生的结果正常,就是说这些结算债务既不会对债权企业形成拖欠,而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使债务企业到期支付困难,以至于必须变卖资产,以清结债务。债务企业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这种结算债务对经济不会产生振荡和干扰效应。由于正常结算债务的两个特征,在结算环节,就表现出了“自动清算”债务的特点,这时,银行作为结算中介,仅仅是发挥债权债务结算款项的划转作用,这种结算债务,对结算控制的强度需要是很低的。它不完全形成拖欠,也不会引发“三角债”。正常的结算债务中还有一种准正常的结算债务,这种债务与上述结算债务的区别是企业在结算到期未能按时付款,但它的出现不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而确实没有支付能力或者故意拖欠,而是企业在安排借款的时间(借入与归还时间)上未能与企业收入的时间适当协调,导致结算债务的即时拖欠。一旦企业筹到资金便立即清算债务。从上述特征来看,正常的结算债务,债务方无意占用债权方资金,而非正常的结算债务的债务方就在于故意占用债权的资金,利用人家的资金做自己的生意,套取对方利润。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非正常的结算债务的特点。

2.非正常的结算债务。这种债务从整体上看也有两个特点。

首先,它产生的原因是债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从而企业的商品或劳务不能出售,长期看,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本付息,或者债务企业故意拖欠致使结算期超过规定时间,造成结算债务拖欠。

其次,非正常的结算债务一旦发生,因其未能及时清结,而使债权企业资金拮据,或破坏其资金计划,导致其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资金不能顺利周转。而债务企业由于到期支付的困难,要么接受苛刻的赔偿或罚款而延期支付,要么变卖资产立即清偿。这时,在结算环节就表现出了“强制清算”的特点,银行作为结算中介,除了强行进行结算划转款项外,还担负对非正常结算业务进行结算控制的责任,如强制扣款和罚息等。当非正常结算债务只是在个别企业间发生时,一般只会导致个别的债务清偿危机和生产危机,以致企业再生产难以进行,个别企业破产。

二、“三角债”的成因

我国的循环性“三角债”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产业结构不合理,使整个社会的产品、物质的替换和价值补偿不能全部实现,进而导致企业的产品、劳务出售出现困境,企业没有足够的清偿能力,债务拖欠成为必然。其二,企业注册资金与经营标的不符,注册资金只有几十万元甚至是“空壳企业”,但经营标的是几百万元或者上千万元,有的甚至是注册资金的几十倍或几百倍,明显无履行能力。但另一方急于推销自己的产品,在不摸清对方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盲目发货,结果可想而知。前阶段“皮包公司”满天飞,就是利用人家的资金借鸡生蛋,一旦产品销售发生困难,债务拖欠就将成为必然。其三,国家的财政体制下放,执行地方财政包干,因相应制约措施迟迟不出台,宏观失控,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把资金看成唯一发展地方经济的生命线,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要求本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惜一切控制本地资金外流,千方百计套取外地资金,竭力保护本地经济利益。以控制对方货款为经营有道,间接窃取对方利润仅说是经营有方,不顾商业道德与信誉,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债务拖欠成为一种必然。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三角债”最终都在结算环节得以反映和实现,它与结算有着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这种联系表现在两个截然不同的方面:

(一)硬的结算控制使“三角债”的形成受到严厉的抑制。硬的结算控制有以下特征:

1.结算双方必须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中明确、完整地规定结算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2.银行必须按照结算纪律和合同中规定的结算条款充当结算中介,并严肃维护结算双方的正当权益,不得压汇、拖汇;

3.债权方必须享有主动清债权,也就是当债务方无理拖欠货款时,债权方可根据合同条款所规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某种清债机制迫使债务方按期清债;

4.应建立信用评估机构,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评估,促成结算信用只是存在于信用、信誉较好的企业之间。

在这种硬的结算控制系统下,一般来说,正常的结算债务会“自动清算”。非正常的结算债务,即债务拖欠会被强制清欠,对经济的常态影响是个别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或者,由于过重的违约担保和罚款而不得不改善经营,调整生产和产品结构,从而,优化整个产业结构。企业由此获得有效经营的生机,并能清偿债务,或者,企业由于经营的困难,而不得不变卖、清理资产,以清偿债务。无论哪种形式对经济的影响都是个别的,非破坏性的,在严格的结算控制下,结算债务或者“自动清算”,或者“强制清算”,就难以形成“三角债”。

(二)软的结算控制使循环性“三角债”变得可能。软的结算控制是指对结算过程中各个环节缺乏有效制约措施,而导致债务拖欠成为可能的一种清算控制系统。它的特点是:

1.结算的商品交易或劳务输出没有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也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一旦债务方不能支付或者故意不支付时,往往以合同中的漏洞作为拖欠理由,而债权方又不能根据不合法和无效合同对债务方进行起诉,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制裁。这就使得债务拖欠公开化了。

2.在财政分灶吃饭,以及银行隶属于各层次地方政府的体制下,银行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和本地企业利益,故意拖汇、压汇,使“中介人拖欠”自己从中渔利。

3.债权方虽享有主动清偿权,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机制使这种权利得以行使,使得债权方在遭受拖欠之苦时,不仅不能行使正当权益,反而只能“讨债”,“求债”债务方反倒握有主动权。其结果就使得各个企业都想欠债、拖债、从而债务链必然形成,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4.信用评估机制不健全,债权方很难全方位地对债务方的信誉状况进行了解,致使债权方由于不知情,而陷入债务被拖欠的境地。

5.银行非企业化经营,特别是在各级政府的干预下,在对企业进行放贷时,很难彻底贯彻“择优贷款”的原则。当企业彻底由于产品销售或劳务输出困难而无力清债时,银行仍然可能向债务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其结果是:第一,当贷款用于清债时,债权方从债务方银行所提供的信贷支持中取得了对债务方的信任,特别当债权方产品和劳务急于销售和输出时,债权方的这种信任就转化为对债务方新的商品和劳务的赊销,如此延伸,新的债务链又将形成,循环性“三角债”也必然出现。这时,社会产业结构不能及时调整,供求矛盾必然进一步加剧。第二,当贷款用于新的购进时,旧的债务链依然维持,企业生产进一步扩张,由于出售的困难,必然造成库存不断积压,供求矛盾进一步加剧。实际上,银行在向债务企业贷款时,上述两种情况可能交叉或同时发生。相反,银行执行企业化经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债务方缺乏足够的支持能力时,要么,不予追加贷款,致使债务企业必须变卖资产还债,要么,实行抵押等有条件贷款,并限定贷款用途。这就可以使债务链消失,或者解开。

三、“三角债”具有危害性

“三角债”带来的危害性,概括地讲,具有两个方面;其一,有害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二,具有引发对生产经营者的腐蚀性。前者是针对企业而言,后者是针对个人而言。“三角债”已造成严重影响和阻碍企业生产和经营,企业缺少资金投入再生产,而大量产品却积压库存,销售出去怕货款回笼受阻,不销售又不能解决问题。为此,企业之间采取相互拖欠对方货款来维持生产和经营,这样的后果势必造成更多的企业被牵连着陷入其中不能自拔,其后果不堪设想。

“三角债”具有对人的腐蚀性,这种腐蚀性是由主客观两种因素造成的。

其一,主观因素。有些生产或经营者为了尽快回笼货款,进行再生产,以提取货款的百分之几甚至更多作为回扣手续费支付给债务方,以取得债务方的好感,给予承付货款,当然,这部分回扣大多进了私人腰包。其方法是失去小的,换取大的,为了维持企业正常生产与经营。而债务方也往往利用债权方急于回笼货款的心情,设置障碍,提出枯竭条件,要求债权方给予回扣手续费,才同意承付,否则不予承付。这两种行为得益的当然是个人,而损害的却是国家、集体利益。说到底这两种行为实质上是行贿与索贿,有害于国家、集体和个人。有些人无心生产与经营,专门套取对方货物,然后拖着不还,迫使对方就范,以获取额外收入发财。为此,笔者认为,如果让其发展下去,其后果不堪设想。

其二;客观因素。近几年来,因国家执行地方财政包干,而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没有出台,少数地区地方保护主义泛滥成灾,许多“经济官司”打赢了因受到干扰而无法执行,原告方不但货款分文末收回,反而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最终连旅差费、诉讼费都捞不回来,印证了“赔了夫人又折兵”这句古训。因而,导致了少数人认为还是“私了”解决问题。这样做省钱,见效快,又不伤和气。可见,地方保护主义已危害到何等地步。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制约着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地方保护主义客观上助长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这种后果的产生是由“三角债”所引发的。

四、治理“三角债”的对策

笔者认为,治理“三角债务”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结算制度,具体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结算控制的法制化,控制企业强制性相互拖欠,或银行拖汇、压汇,防止循环性“三角债”的产生,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1.制订和完善法律法规,使结算控制得以强化。可以制订《结算法》和完善《经济合同法》,以法律手段制裁企业拖欠债务行为,使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2.明确银行作为中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银行不履行义务时,债权方有权依法起诉拖欠企业以至银行中介机构,保护债权方享有主动清偿权。

(二)建立信用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公正地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银行或企业可以据此确定结算金额、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同时,可以以结算纪律的方式规定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应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如对于信用好的企业可采取期货交易,而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务企业,则选用即时结算方式,通过现货交易防止其拖欠货款,这样做既促进买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购买质优价廉的产品,淘汰劣质产品,又使卖方不得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同时,防止“三角债”的形成。

(三)考核企业既要重视压缩“三项资金”,又要重视企业的应付款。只有重视这双方面工作,才能有效防止“三角债”的产生。如果只要求清理债权,而不要求清理债务,那么大家都不愿付出资金,只想讨回资金,这些资金从何而来。笔者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履行义务就不能享受权利。所以在考核企业时,同时应强化对企业应付款的清理,对于那些拖欠货款不还的企业,应处以罚款,并取消评审信用资格,以法律手段来督促企业清理应付款。

(四)建立常设的清债机构。专门受理各种债务纠纷,对违反合同的拖欠企业和银行故意压汇、拖汇,可借助法律手段清偿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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