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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秦朝法律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018-01-23鲁慧慧

法制博览 2018年19期
关键词:法家统一原则

鲁慧慧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秦朝法律体系

秦朝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帝国,而且确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结束了我国奴隶制的历史。在这一特殊的历史阶段,秦朝的法律体系和发展背景也有其特殊性。

秦朝法律体系:秦始皇作为法家思想的崇拜者,继承和发展了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秦朝统治者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封建法律体系,维护其封建统治。秦朝法律体系包括立法原则、法律形式、立法活动、诉讼制度、执法机构的建立等几个方面的内容。1.立法原则包括:(1)法令由一统。即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即加强立法,凡事“皆有法式”。(3)严刑峻法。2.法律形式包括:(1)律:它是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2)令:即制和诏。在秦朝时期律和令经常并列使用。(3)式:它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3.秦朝的立法包括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等。4.诉讼制度: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诉讼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1)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2)一般平民提起诉讼。5.执法机构:秦朝从中央到地方设置各级官吏,以保证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在中央分别设有:相、太尉、御史大夫和九卿;在地方则实行郡县制,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

二、秦朝法律的特点

(一)政治色彩浓厚,法自君主,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最高统治者利用法律来维护封建政权,全面调整社会关系,不断强化君主专制。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中央集权和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这同时也体现了秦朝时期法律浓厚的政治色彩。

(二)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法家思想的核心是“以法为本”,秦朝重视用法律来规范民众行为,治理国家事务。特别是商鞅变法,从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方面,推行了全面改革,在增强国力的同时也对封建法律体系进行了有益探索。如“一断于法”原则否定了与奴隶制相关的宗法登记身份性特权,要求法律的实施不分贵贱,不因当事人的身份而区别对待。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法制。

(三)刑法文明发展滞后

秦朝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帝国,生产力得到进一步发展,然而刑法制度的演变并没有体现出伴随着先进生产关系而带来的法律文明的提升。秦王朝将法家关于轻罪重罚的原则发展到了极致,在刑罚方法上也表现出极端的野蛮性。三代以至战国,墨、劓、大辟普遍实施,而秦朝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系列残忍的死刑方法。严酷的刑罚不仅表现出极端的重刑主义,也导致整个罪罚体系失衡。此外,统治者重视酷刑和战争带来的社会作用,轻视文明,在刑法方面保留了残忍性和野蛮性,这是加速秦帝国后期瓦解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秦朝法律的历史地位

首先,统一后的秦王朝,奉行“法治主义”,将法家思想应用到了治国实践。尤其是对于战国时代各诸侯国的法制建设的各项有益探索进行了取舍,使得华夏法律文明得以薪火相传,奠定了后世法制建设的基础。法家理论为历朝统治者所青睐,但是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给汉以后的各朝提供了宝贵的教训,也促使“内儒外法”理论原则的发展。

其次,秦自商鞅变法以后,便厉行重农抑商政策。将商业行为纳入国家有效管理的范围之内。比如,禁止其它行业人员,特别是农民从事商业活动,是秦朝重农抑商政策的重要表现;规范商品价格,加强对货币的管理、统一度量衡等,这些法规都有利于秦朝经济的发展。从两汉开始,历代封建政府大都效法秦朝,重农抑商,其中很多法律政策为后世所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秦朝法律影响的深远性。

最后,春秋以前,奉行“刑不上大夫”原则。然而在秦朝时期法治文化中确立的“依法治国”的理念、法不阿贵的平等意识、垂法而治的法治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是也包含了一定的平等意旨。如果我们对先秦法家关于平等的理念及其实践予以重新阐释,未必不能提炼出一种既富有现代精神又根系于中华本土传统的平等话语。总之,秦朝法律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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