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与情理的冲突解决
——关于深圳“鹦鹉案”的思考
2018-01-23马瑞琳
马瑞琳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大众媒体等舆论之所以能够影响司法,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遵从法理与情理的互通,因此在此背景下,人们更应该关注如何让舆论监督司法更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促进法律在解释中不断完善,司法判决也更加公平正义。处理好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关系,不仅关系到社会、法治精神的进步,更事关司法正义的实现。
一、立法要立足于现实,与时俱进
法律是时代精神的产物,为了让人们能够在错综复杂的自然社会中自觉遵守一定的规则,为了让人们的行为活动“有法可依”,法律便由此诞生。而法律能够被情理接受的重要表现就是人们开始自觉的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法律的制定要立足于社会现实,正如此次的“鹦鹉案”,舆论与司法审判结果针对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发生了一定的冲突,其中争论点在于人工饲养繁殖的应否属于刑法所规定濒危珍惜物种,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关于此的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舆论认为王某应该无罪。其实从法律制定那一刻,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现实了。立法作为一个严肃庄严的行为,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莫让大众收到迟到的正义。我们要做的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与时俱进,针对出现的新情况,不断的完善法律的规定,才能实现司法正义。
二、执法需以实事求是为基础,在法理的情理中展开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应结合一定程度的情理,让被执行人和社会大众更容易接受执法结果,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不是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粗暴执法。首先要求执法活动立足于实事求是,必须遵循规矩,贯彻既有的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的遵从法律运作,在执法的过程中逐步培养大众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维护社会的基本风化效果。此外,为了使具体繁多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彰显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又应当将情理融入到法理的规范之中,让情理受到法律规范的束缚和调整。
三、司法需法理与情理相融合
“鹦鹉案”的二审判决体现法院对于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的追求,避免了机械司法,真正做到了法、理、情相统一。为了能够让民众坚信“司法有良善”,法院在进行审判时,首要准则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准则,其次则应考虑情理的合理性因素。司法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司法活动首先就应该贯彻“法律至上”的原则,在审判时严格依据法律的逻辑思维,不可本末倒置。确保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既要求法院判决遵循已定的法律程序及规定,又要做到证据事实清楚确凿,坚守司法底线。
最后在司法过程中也需要参考情理因素。为了让人们能够更容易的接受司法判决、体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而非仅仅得到一纸空文,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也要结合舆论和情理因素,区别对待、不再教条。只有这样才能彰显司法的权威性,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精神和社会的进步,实现司法正义。但是虽然情理对于纠纷的处理解决具有较好的作用,可情理本身自带的主观臆断性、预测性差等问题又与依法治国等理念相冲突,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利于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建设。因此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要正确的认识和对待情理,绝对不可过分低估或者夸大其功能,在坚持法治的基础上,合理的对待情理,保证司法公正。此外情理更要以法理为基础,在坚持“法律至上”的理念下,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从而让人们相信“司法有良善”。司法人员要将情理的使用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中,合理适度的使用情理,在坚持法理的基础上,寻求法理与情理的切合点,推动法律建设更加完善,司法更加公平正义。
四、加强普法教育,培育法治精神
王某“鹦鹉案”的出现,从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当前社会的法治精神建设任重而道远。政府需通过微信等大众平台,时时向民众传送法治精神,培育社会法治精神。司法人员也应深入社区,通过开展讲座、宣传板等形式,向社区人民宣传法治精神。而在学校中,更应该开始法治精神教育课堂,让法治精神的培育从小抓起,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