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比较研究
2018-01-22寇茜
寇茜
摘要: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研究其特点规律、主要经验和发展趋势,对我军军事检察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建议拓宽军事检察立法与普通法律、军事法律相结合的路子,研究制定军事检察院组织法,从“立、改、废”入手推进军事检察立法工作,从而为军事检察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关键词:两大法系;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8)11-0091-03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军,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军事检察制度是国家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军事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立法则是发挥军事检察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军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成效。当今世界主要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这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形成了不同的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对其进行分析对比,研究其规律特点,对我军军事检察立法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
“立法形式是指用于组合并表达关于司法的所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内容的外在形式。”考察军事检察制度的立法形式,可以从与普通法律和其他军事法律的关系着手。
(一)大陆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采取的是与普通法律、军事法律相结合的形式,即军事检察制度的相关规定或存在于普通法律当中,或以与其他军事法律相结合的方式存在。军事检察制度规定在普通法律当中的形式,即军事检察规范与普通检察规范合体,作为普通法的一部分存在,其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俄罗斯、匈牙利、保加利亚等。以俄罗斯为例,由于俄联邦实行的是统一的司法制度,军事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下的专门检察机关,规定军事检察组织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俄联邦检察院法》,其中明确了军事检察机关为俄联邦检察机关组成中一个具有独立、自主地位的分支体系,规定了军事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检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管辖范围、职能权限与待遇等。与其他军事法律合体的形式,具体可以分为综合性军事法典合体、单一军事刑事法典合体两种形式。综合性军事法典合体的代表有阿根廷、法国的《军事司法典》,单一军事刑事法典合体的代表有意大利的《军事刑法典》和《军事诉讼法典》、西班牙《军事刑法典》和《军事法院组织法》等。
(二)英关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
英美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主要规定在其他军事法典中,相关规定与综合性军事法典合体,即军事检察制度的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都在一部法典中予以明确,如美国的《统一军事司法法典》、英国的《武装部队法》、加拿大的《国防法》等。这些法典虽然名称各异,但都规定了军事司法活动和司法规范,故称之为综合性军事法典。以英国和加拿大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为例,明确英国现行军事检察制度的《武装部队法》是在对《陆军法》《空军法》《海军纪律法》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综合而成的,其内容基本上涵盖了英国所有的军事司法制度,可以说是英国的“军事法律百科全书”。加拿大基本上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传统,规定加拿大军事检察组织制度的《国防法》也是在统一陆海空三军军事法的基础上,对军事检察的组织体系、人员构成、主要任务、职责作用以及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加以规定的。
二、两大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比较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军事检察制度有与普通法、军事法合体两种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军事检察制度以与军事法合体的形式存在。两大法系国家对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的选择都考虑了本国的国情、军情特点,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
(一)两大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的共同之处
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部分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的立法形式都是与其他军事法律合体。这一方面说明随着法治化在军事领域的渗透,军事检察制度也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军事司法毕竟不同于普通的法律,其适用主体、程序要求等都区别于普通法律,需要有适合军队建设、军事斗争的法律加以规定,从而突出军事检察制度的特殊性,这也是大部分国家的军事检察制度由军事法律予以规定的原因。
(二)两大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的区别
相比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有的采取将军事检察制度立法与普通检察法合体的形式,其中俄罗斯最具代表性。俄罗斯实行的是高度的国家检察一体化形式,军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专门机关而存在,由《俄联邦检察院法》对普通检察制度和军事检察制度进行统一规定。
随着军事司法法治化和专门化进程的加快,考虑军事检察的特殊性,以及为了更好地适应军事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制定专门军事检察院组织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既是目前大部分国家在军事检察制度立法上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军事检察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同时,个别国家已经在制定军事检察院组织法方面进行了尝试,“如属于大陆法系的越南就制定了专门的《军事检察院组织法》”,在实践应运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对我国军事检察制度立法的启示
2016年5月,根据军队领导指挥体制调整改革统一部署,我军的军事检察院由过去按照军区、军兵种和武警系统设置调整为区域化设置。全军检察系统调整组建战区军事检察院和总直属军事检察院、基层军事检察院。面对新形势、新体制、新职能,研究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对于全面加强我军的军事检察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一)拓宽军事检察立法与普通法律、军事法律相结合的路子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从领导体制看,我军的军事检察机关是国家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法律监督机关,受中央军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属于专门的人民检察院。从管辖范围看,军队检察机关主要负责处置部队营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军内人员(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犯罪的案件,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退役军人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件。无论从领导体制,还是管辖范围来看,我军的军事检察工作均涉及到军地双方。因此,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所采取的与普通法律或與军事法律相结合的形式,加强我军的军事检察立法工作。一是保持相对独立性。以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为原则,以服从服务于战斗力提升为核心,以地方检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为参照,围绕我军军事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作用发挥等,制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的军事检察工作法律规范。二是与其它军事法律相结合。根据军事检察和立法工作实际,在新出台的军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明确与军事检察相关的规定要求,丰富军事检察工作的法律规范,为全面开展军事检察具体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三是与普通法律相结合。针对战斗力建设、保密等军队工作的特殊性,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法》为核心的检察法律法规体系中明确军队检察工作规定要求,为军地双方联合开展涉军案件检察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军事检察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快制定《军事检察院组织法》
我军的军事检察工作属于国家检察体系范畴,但因军队职能任务的特殊性,也要求军事检察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因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都没有制定专门的《军事检察院组织法》,致使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形式尚未成熟,暴露出军事检察组织制度战争适应性不强、军事检察组织制度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制定专门的《军事检察院组织法》,符合当前我军军事检察工作的需要。制定《军事检察院组织法》,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根据,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参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体例编章,结合检察工作的共性与军事检察工作的特性进行编写,使之既符合国家检察一体化的原则,又突出军事检察机关的特殊性。二是要突出战时要求。着眼于打赢信息化条件下战争的需要,借鉴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军事检察简捷、快速的特性,针对战时特殊环境,确定检察权的归属问题,区分不同类型案件,明确相应的检察程序、方法和要求,让检察工作服务于作战需要。三是要适应平时要求。以战斗力提升为中心,走开军民融合发展的路子,明确地涉军、军涉地事件的检察机制、方法和程序,必要时吸收地方检察工作人员参与军事检察工作,既有助于解决军事检察资源相对匮乏的问题,又推进军事检察向平民化方向发展。
(三)抓好军事检察工作法规制度的立改废等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保障,坚持立法同改革相衔接,抓紧做好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保证各级按照新体制正常有序运转。”不断发展、与时俱进也是两大法系国家军事检察制度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为承担好军队和国防改革对军事检察工作赋予的新任务,通过立法扩大军事检察职权,确保军事检察机关在军事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引入“检察引导侦查”机制,让军事检察机关可以适时的介入军事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在确保军事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合法的基础上,引导侦查活动朝着有利于起诉的方向进行,以节约侦查成本;鉴于战时情况比较特殊,赋予军事检察机关对于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享有一定的侦查指挥权,使案件能够更加及时审判完毕,增强军事检察的战争适应性。扩大军事检察在审查起诉方面的职权,明确军事检察机关对酌定不起诉和起诉案件的范围,适当赋予军事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的免于起訴权;战时由于时间紧迫,对不涉及国家和军事安全秘密等严重犯罪案件外可以引进暂缓起诉制度,给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军人戴罪立功的机会,战后根据其实际表现和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再决定是否起诉或减轻刑罚。
(责任编辑:朱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