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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侦查活动监督的困境与对策

2018-01-22罗顺勇

祖国 2017年23期
关键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情形

罗顺勇

一、侦查活动监督的现状

H县检察院2013年至2015年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数据如下,该院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共计320件,存在三个特点:一是从违法情形上看,监督主要集中在“其他”类违法;二是从违法案件性质上看,监督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主义管理秩序三类案件上;三是监督的面不宽不广。

(一)违法情形集中

从违法情形上看,侦查活动监督的违法情形主要集中在“其他”类违法上,320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中,“其他”类违法案件291件,占监督案件的91%。另有侦查措施违法、涉案款物违法、办案期限违法、回避与告知违法、阻碍诉讼权利行使等29件,仅占监督案件的9%。

(二)违法案件类型集中

从违法案件类型上看,侦查活动监督主要集中在三类案件上,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案件,侵犯财产类案件,妨害社会主义管理秩序类案件,320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中,此三类案件为297件,占监督案件的93%。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仅有23件,仅占监督案件的7%。

(三)监督面不宽不广

从违法情形上看,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有十一种违法情形,但监督到的违法情形仅有六种,即侦查措施违法、涉案款物违法、办案期限违法、回避与告知违法、阻碍诉讼权利行使及“其他”违法情形(如表1),另有五种违法情形属于空白,即侦查取证违法、徇私枉法、不当撤案、强制措施违法、指定监视居住决定违法。从违法案件性质上看,监督的种类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主义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五类案件上。

二、侦查活动监督面临的困境

(一)侦查活动监督渠道单一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及审查起诉案件进行监督。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询问被害人及相关证人,从中获取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继而开展监督工作。没有注重从提前介入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受理相关的检举、控告、申诉、来信来访及执行逮捕情况等方面开展监督,获取监督线索有限,致使侦查活动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单一。

(二)侦查活动监督主体地位弱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到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就是要处理好法律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关系。实践中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多,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监督较少,有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甚至属于空白状态。检察机关这种种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轻保持中立,对其进行侦查活动监督的做法,缺少了监督的果敢性,致使检察机关在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畏首畏尾,不敢监督,不好监督,不愿监督,最终导致监督主体地位弱化。

三、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对策

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大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力度,拓宽侦查活动监督的渠道,检察机关除要坚持以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的方式开展监督外,还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一是依法依规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还要注重现场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及时高效地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侦查水平的规范和提高。

二是通过受理检举、控告申訴、来信来访等进行监督。针对人民群众就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申诉、来信来访的,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进行严格审查,注重从中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的线索。

三是对执行逮捕及捕后情况进行同步跟踪监督。检察机关应注重从公安机关是否依法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否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是否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等方面进行跟踪了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总之,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就要从多渠道着手,针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易出问题的环节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并根据所发现的不同情况采取追捕、追诉、口头纠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针对性,从而把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赫章县人民检察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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