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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下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问题思考

2018-01-22宋玉林

祖国 2017年23期
关键词:规定司法

宋玉林

摘要: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权的运行,检察机关内部设置和职能配置、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等产生了重大影响,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协调中心,其改革发展也面临新问题,现就结合司改要求,对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 检委会 规定

一、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现状

对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的制度规定,可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等为数不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主要工作程序等内容,其规定各级院应当设立检委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承办检委会日常工作是各级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办事机构职责主要包括程序性审查,实体审查,会议服务,督办报告,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一)对机构设置规定的可选择性,造成实践中机构设置,名称多样,人员配备弱化

现有制度对办事机构设置与否,没有硬性要求,对机构设置,配备人员数量和素质也没有具体标准,这对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检委会工作量预留了不少空间,目前大多数办事机构设置,主要有:一是机构单设,有新的编制;二是设立办事机构,与研究室、案管等部门合署办公;三是不设机构,检委会日常工作由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承担;四是机构名称也不一致,有的为检委会秘书处,有的为检委會办公室等,人员配置短缺,绝大多数也只有一人专职或兼职;另一方面一个部门甚至一人兼职多项工作,难以对办事机构给予足够重视。

(二)对机构定位和工作机制的不明确,造成实践中机构地位和角色的错位

从理论上看,开展议题审查,制作决定事项通知书,督办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等,但在办事机构多由研究室承担的现实状况下,普遍作为研究室的一项工作,办事机构对外代表研究室,考评检委会工作时也对口研究室,其对检委会办事机构定位不准,导致其工作力度不足,工作开展困难。但办事机构内部工作程序,工作效力均无据可依,在各地落实一名专职委员负责办事机构工作要求的背景下,如何理顺办事机构工作领导机制,处理好办事机构负责人与专职委员,分管副检察长的关系和职权划分,将是当前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工作职责的局限性,造成实践中机构业务属性不足,作用发挥有限

检委会作为集体决策和领导机构,其职能履行过程中,需其他内设机构辅助办理,检委办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围绕一些检委会会议召开程序来开展,司法办案工作涉及少,与检委会职责定位缺乏严密的衔接,这种不具体不全面的规定,导致其职责定位缺失,主要依赖于议题部门的提起,主要是反映办理结果书面材料的审核,办事机构不能积极主动拓展延伸职责,其办事机构完全是会务保障部门,偏离机构设立初衷,陷入领导不重视,工作定位不高,人员配备不强,作用发挥不好的恶性循环中。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面临的形式任务

一是改革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部门负责人退出案件审批层级,由原三级审批办案模式,变成二级审批,经检察长授权,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多数案件程序审批权由检察官独立做出,检委会审议的案件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和检察长认为应当提交的重大案件,改革后检察官能否适应办案方式改变,真正独立承办案责任制,还需实践不断验证。但从办案中,不排除检察官为转移办案责任,将本应自行决定的案件提交检委会审议,特别是法律对重大案件标准难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少不应提请检委会审议的案件提交检委会审议,这需要办事机构充分发挥会前审查把关作用,统筹把握检委会议题范围,及时过滤掉不应当上会的案件,对需要由检委会集体把关和慎重处理的重大案件,提出有价值的法律意见。

二是对现有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办事机构能否被纳入行使检察权岗位,能否配备检察官,是关系办事机构长远发展和人员稳足的重大问题,目前办事机构属于业务机构,可配备员额检察官,当前亟需对办事机构的职权范围,工作程序,司法责任等进行研究,加强对司法办案工作的参与,强化业务属性。

三、对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改革发展的设想

(一)办事机构设置,定位和人员配置

司法体制改革内部机构重组整合,统一办事机构,名称统一为检委会办公室,机构定位于检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检委会授权开展工作,对外代表检察委员会并对检委会负责,接受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的领导监督。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若干检察官开展司法办案工作,可配备一定数量的检察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协助办理程序性、事务性工作。

(二)办事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相关工作程序

1.事务性

①会前程序审查。审查议题是否属于检委会议题范围,提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议题报告是否符合议题标准;②会议保障,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提出会议议程建议和列席人员名单,进行会议通知,材料分送,会场布置等工作,全面准确记录会议内容,制作会议纪要,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等。

2.业务性

①提出法律意见,就提交检委会审议的议题进行研究,对议题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②案件阅卷。对发现问题,需对案件阅卷、调取全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议题报告中列明的证据,是否全面,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在会前向检委会报告。

3.总结研究

对检委会的议题,进行总结研究,针对类问题进行梳理,编撰典型案例,提炼有规律性的法律,政策和实践操作指导意见,避免同类问题反复上会。

(作者单位:赫章县人民检察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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