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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规范与运用

2018-01-22王应辉朱德林

祖国 2017年23期
关键词:秘密性刑诉法职务犯罪

王应辉+++朱德林

一、技术侦查的概述

(一)技术侦查的内涵与外延

刑诉法没有给技术侦查下定义。有学者认为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此处强调技术性。也有学者认为技术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 ,此处既强调技术性又强调秘密性。实务界则兼采上述两种观点,既突出强调技术性又非常注重秘密性,认为技术侦查应当包括电话监听、窥视监控、邮件检查、秘密查账、跟踪监视、密搜密取、秘密辩认等。

(二)技术侦查的特点

技术侦查是一种新兴的非常规侦查行为,与常规侦查行为相比,具有下列特性:一是秘密性。由实施部门通过高度隐蔽的技术手段获取侦查对象的语言、行为等信息。二是技术性。实施技术侦查都要借助现代高科技装备,通过技术装备来获取犯罪线索、查明案情、搜集证据。如窃听器、录音录像机、计算机网络等。三是侵权可能性和强制性。在适用对象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侦查,公民基本权利被侵犯的可能性极高。 四是程序性。即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其适用方式和过程必须受到一系列程序的规制。

(三)技术侦查的功能

隐秘性极强的技术侦查一直披着神秘的面纱,并游离在刑事诉讼法之外。刑诉法修正案确立了技术侦查,由立法肯定其在秘密掌握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以及通过线索掌控犯罪证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使其隐秘化逐渐褪去。检察机关在初查职务犯罪时,其秘密性的特点将发挥到极致,可秘密并相对准确的掌握犯罪证据及犯罪线索;另外,技术侦查可避免直接与当事人物理接触,避免对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造成直接危害,也即有效地保护了上述的公民基本权利。

二、职务犯罪中技术侦查的实施现状

(一)职务犯罪中技术侦查的实施现状

刑诉法修正前,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侦破案件的数量极少,所取得的材料能够顺利成为定案证据的更为罕见。以毕节市为例,据统计,近几年来,没有对任何一例职务犯罪采用电话监听;采用手机定位抓捕的案件较少。既没有任何一件职务犯罪以技术侦查作为突破案件的关键手段,更没有一例案件是由技术侦查所获得的材料定案的。

(二)新法缺憾

1.没有严格遵循重罪原则。条文以两个“重大”作为技术侦查的实施限度,虽然条款间充斥着“严重犯罪”、“严格审批程序”、“复杂、疑难案件”等字眼,但在列举相关适用罪名之后还是加上了“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宽泛性授权及笼统规定,有违技术侦查必须限于重罪的原则。

2.没有严格坚持最后手段原则。实施技术侦查的另一限度是要遵循最后手段原则,即只有在采用常规侦查措施收效甚微时或者无效时才可使用技术偵查措施。

3.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司法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决定交由有关机关协助执行的模式,弊端明显:一是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的保密。职务犯罪的初查都是秘密进行的,此时知道的人越少越好。

三、技术侦查措施新规的应对

(一)深入理解、准确把握技术侦查措施相关规定

1.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及程序。一是对于已经立案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二是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2.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内容。第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在批准决定中予以明确。第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算。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满后,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执行中应遵守的规范。一是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决定的内容执行的规定,执行机关对于何种侦查手段、在多长的期限内、针对何人采取,必须严格执行。二是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信息要保密及销毁。三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也就是不得用于行政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商业用途等。

(二)准确研判解决技术侦查措施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与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协作配合问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由公安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这里就涉及三个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问题。一是技术侦查经费分担及保障问题.二是专人负责与公安、安全机关协调。三是技术侦查执行协助程序问题。

2.检察机关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问题。刑诉法只规定了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至于批准手续的程序,并未涉及。实践中可以借鉴反贪立案批准程序设立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但出于保密的考虑,可以减少一些层级审核。

3.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交付异地执行问题。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付异地执行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检察机关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交本地公安或国安,再由本地公安商请异地同级公安或国安执行;另一种模式是检察机关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交异地同级检察机关,然后再由异地检察机关商请当地公安或国安执行。建议采用第二种模式,可以有效利用侦查协作机制,经费也可以通过侦查协作机制统筹解决。

(作者单位:赫章县人民检察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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