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共和国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
2018-01-22曹磊,翁艳,张伟玉
(联邦议会2016年第38号法令)
2016年10月4日
(缅历1378年7月3日)
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词及释义
第一条本法称为《缅甸联邦共和国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
第二条本法涉及的下列名词作如下解释:
(一)公民:指具有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的父母所生育之人,以及缅甸联邦宪法颁布之日依法已成为本国公民之人。
(二)武器:指武器法和爆炸品法中所解释的武器、装备;也包括给他人造成某种危害的物品。
(三)和平集会:指公民或团体组织依照本法在公共场合表达自身意愿,不携带任何武器进行的和平聚集和发表演讲。也包括个别公民的上述相同行为。
(四)和平游行:指公民或团体组织依照本法在公共道路上表达自身意愿,不携带任何武器进行的和平有序游行、声援。也包括个别公民的上述相同行为。
(五)申请:指依照本法以书面形式就进行和平集会及和平游行事宜通知相关镇区警局局长。
(六)标语:指将不损坏他人声誉的自身意愿和愿望通过文字、标牌、图片、照片、绘画、卡通或塑像、电视播放以及其他形式予以表达,并将其制成能手持、能立于地面、能张贴于某物之上或能通过某种形式表达的物品。
(七)标牌:指包括将某党派、某团体、或某组织的名称、标识在内的不损坏他人声誉的自身意愿和愿望行文,并制成能手持、能立于地面、能挂于某处或能通过某种形式表达的物品。
(八)旗帜:指包括国旗、合法政党和团体的旗帜。
第二章 目的
第三条本法目的如下:
(一)公民维护国家安全、法治、地方和谐以及人民的道德权益需要。
(二)确保公民行使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即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并依法予以保护。
(三)保护其他公民免受因人们行使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权而造成的骚扰、危险、伤害和阻拦。
第三章 申请
第四条行使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权的个人或组织为表达自身意愿,须将包含以下内容的申请在距游行集会日至少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相关镇区警局局长。游行需经过其他镇区的,须提前48小时将申请复印件提交至途经相关镇区的警局局长。
(一)举行和平集会的目的、地点、日期、起止时间、和平集会中演讲的主要内容以及声援口号。
(二)举行和平游行的目的、路线、日期、途经的镇区、起止时间以及声援口号。
(三)和平集会和和平游行的申请呈报人、领导人和演讲人的姓名及详细住址。
(四)和平集会或和平游行的行程安排和预计人数。
(五)某组织发起和平集会或和平游行的,需提供该组织的决议或证明。
(六)负责人或组织依照本法条款对按有关地方需求预先制定的规定进行的协商意见。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五条相关镇区警局局长按第四条规定收到申请时,须尽快呈报镇区行政管理总局行政长官和相关县警局局长。
第六条镇区行政管理总局行政长官按第五条规定收到报告时,须尽快呈报县行政管理总局行政长官。
第七条当镇区行政管理总局行政长官收到多个组织需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申请的,须与活动领导者们进行商议解决。
第五章 规定
第八条和平集会者须依照第四条规定,只能在申请中所列地点进行和平集会。
第九条和平游行者在游行过程中为避免对公众造成影响,只能在申请中所列的路线起点集合,并按计划路线进行和平游行。
第十条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者:
(一)禁止作出对公众骚扰阻拦、激怒、危害、伤害或施压强迫的言辞和行为。
老师还可以加强家校联系,得到家长的支持,充分发挥家长的监督作用。预习完课文之后,学生先试着解答这些思考题,家长再检查孩子预习的效果如何。如若发现无法解答,说明预习得还不够,有必要指导孩子再读再悟。直到解答正确以后,学生会产生成就感,从此课前预习的积极性就更高了,老师在课上讲解时,学生也将更加大胆、踊跃地说出自己的所想所得,何乐而不为呢?
(二)禁止作出污染集会地点或游行沿途环境的行为。
(三)禁止对过往车辆、行人和公众以骚扰为目的,作出故意堵塞的行为。
(四)禁止作出有损国家和联邦、民族和宗教、他人声誉及品行的言辞和行为。
(五)禁止传播失真的信息和资料。
(六)在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中,除申报过的旗帜、标语和标牌外,禁止持有或展示其他旗帜、标语和标牌。
(七)在和平游行中,除手持式扩音器外,禁止使用其他扩音器;除已申报的声援口号外,禁止使用其他声援口号。
(八)禁止作出以种族歧视、损害声誉为目的的言辞和行为。
(九)禁止向他人支付财物鼓动其参与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
(十一)禁止违反本法规定和相关负责人或组织针对地方需求预先制定的规定而达成的相关协商意见。
第十一条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者在举行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时:
(一)禁止携带任何武器。
(二)禁止伤害他人或进行恐怖袭击。
(三)禁止作出毁坏国有财物、公共财物和私有财物的行为。
第十二条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者违反本法中任一条款,或违反负责人或组织针对地方需求预先制定的规定而达成的相关协商意见,以及相关负责人或组织出面进行阻止的,须立即停止集会和游行,并解散人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为避免对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者们造成骚扰、激怒、人身侵犯、欺凌或阻拦,防止出现危险,应由不低于副队长级别的警官带领警队提供必要的保护。
第十四条副队长及以上级别的警官:
(一)在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中如发现违反本法中任何规定的、违反负责人或组织针对地方需求预先制定的规定而达成的相关协商意见的或接到上述违规举报的,应对领导者予以警告。
(二)如未遵守本条第(一)款中所述警告的,应立即报告镇区警局局长。
第十五条镇区警局局长收到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所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镇区行政管理总局行政长官,获批后方可出面阻止集会或游行。
第十六条镇区警局局长依据第十五条出面阻止后,仍出现违反规定的、未解散人群继续集会或游行的,镇区警局局长或其授权的不低于副队长级别的警官可依据现行法律、条例、规章制度和惯例解散人群,并应在解散过程中实施监督,避免滥用武力。
第十七条对未依照本法规定递交申请而发起集会和游行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相关镇区警局局长应依据第十六条规定,尽早在集会和游行地点对其予以处理。
第七章 犯罪与处罚
第十八条任何人对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者进行骚扰、阻拦、激怒、人身侵犯、欺凌或造成危害并构成明显犯罪事实的,将对此人处以1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10万缅元及以下罚款或并罚。
第十九条任何人未依照本法第四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便发起集会和游行并构成明显犯罪事实的,将对此人处以3个月及以下有期徒刑或3万缅元及以下罚款或并罚。对重犯并构成明显犯罪事实的,处以1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或10万缅元及以下罚款或并罚。
第二十条任何人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条其中任何规定,并构成明显犯罪事实的,将对此人处以1个月及以下有期徒刑或1万缅元及以下罚款或并罚。重犯并构成明显犯罪事实的,处以3个月及以下有期徒刑或3万缅元及以下罚款或并罚。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违反第十一条禁令中任何一项规定的,将依照相关现行法律对此人提起诉讼。
第八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法进行制裁的罪行属于警察处理权限内的罪行。
第二十三条任何触犯本法所述罪行的,应自触犯之日起15日内向相关法院对此人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提起诉讼过程中有牵连相关镇区的,只有案件始发镇区法院具有审理权。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法第四条规定发出申请后,申请者因某种原因欲取消和平集会和和平游行的,应尽快通知相关镇区警局局长。
第二十六条依据和平集会和和平游行法(联邦议会2011年第15号法令)颁布的条例、法律通告、法令、指示和惯例,与本法无冲突的,仍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在本法条款执行过程中,内政部:
(一)经联邦政府同意,可颁布相关条例、规章和制度。
(二)可颁布相关通告、法令、指示和惯例。
第二十八条以本法废止《和平集会与和平游行法》(联邦议会2011年第15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