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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保护法

2018-01-22翁艳,曹磊,张伟玉

南洋资料译丛 2018年1期
关键词:本法院墙部委

(联邦议会2017年第5号法令)

2017年3月8日

(缅历1378年12月11日)

序 言

为保护《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词及释义

第一条本法称为《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涉及的下述名词作如下解释:

(一)《宪法》:指《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

(二)公民:指《宪法》或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公民。

(三)人身自由: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行动自由、生活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

(四)人身安全:指公民的个人事项安全,包括公民的住宅、院墙及院墙内建筑安全、财产安全、通信及其他通讯安全。

(五)相关部委:指内政部。

(六)责任人:指相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及行政管理负责人。

第二章 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全体公民充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权。

第四条相关部委和责任人须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免受侵犯。

第三章 相关部委和责任人的职责

第五条相关部委和责任人:

(一)除现行法律另有规定外,须保护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免受侵犯。

(二)需依法对个人住宅和用作住宅的房屋、建筑或院墙及院墙内建筑进行搜查、没收或搜查、抓捕他人的,须由包括相关街区或村组行政长官、村庄负责人或百户长、十户长任何人在内的至少两名证人一同前往。

第六条相关部委和责任人,收到要求依照本法制裁的控诉,须依法予以制裁。若收到的控诉非本单位可制裁事项,则须写明原因并在30日内回复控诉方,同时须在回复文件中建议应该向哪个部门控诉。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七条任何人,除现行任何法律许可事项外,未经法院批准,不得对任何人实施24小时以上拘禁。

第八条任何人,未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持有批准令、批准文件或逮捕证,以及未经国家总统或联邦政府批准:

(一)不得对公民住宅、用作住宅的房屋、建筑或院墙及院墙内建筑进行搜查、没收或逮捕他人。

(二)不得实施影响公民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或个人声誉的跟踪监视、侦查和调查行为。

(三)不得窃听或以某种方式干扰个人使用某种通讯工具进行的通话。

(四)不得向通信运营商索取或打印个人手机或电子通讯信息。

(五)不得拆封、搜查、没收、隐藏或销毁他人的个人通信信件、信封、快递、包裹。

(六)不得强行干涉公民个人及家庭事务、不得攻击或用某种方式作出影响公民个人声誉和知名度的行为。

(七)不得非法没收或直接、间接故意破坏公民依法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九条任何警察局负责人收到要求依据本法制裁的告发或信息的,须依照《刑法》第154条予以裁决。

第五章 处罚

第十条任何人,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禁止性条款,犯罪情节明显的,判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至150万缅币。

第十一条任何人,无故失职于第九条中规定职责,犯罪情节明显的,判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至250万缅币。

第十二条任何试图唆使、指使或共同谋划、支持触犯本法规定罪行的,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判处。

第六章 总则

第十三条无论现行法律如何规定,与本法规定相关的所有事项,只能依照本法予以制裁。

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签署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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