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保护法
2018-01-22翁艳,曹磊,张伟玉
(联邦议会2017年第5号法令)
2017年3月8日
(缅历1378年12月11日)
序 言
为保护《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联邦议会颁布本法。
第一章 名词及释义
第一条本法称为《缅甸联邦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保护法》。
第二条本法涉及的下述名词作如下解释:
(一)《宪法》:指《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
(二)公民:指《宪法》或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公民。
(三)人身自由: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行动自由、生活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
(四)人身安全:指公民的个人事项安全,包括公民的住宅、院墙及院墙内建筑安全、财产安全、通信及其他通讯安全。
(五)相关部委:指内政部。
(六)责任人:指相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及行政管理负责人。
第二章 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三条全体公民充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权。
第四条相关部委和责任人须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免受侵犯。
第三章 相关部委和责任人的职责
第五条相关部委和责任人:
(一)除现行法律另有规定外,须保护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免受侵犯。
(二)需依法对个人住宅和用作住宅的房屋、建筑或院墙及院墙内建筑进行搜查、没收或搜查、抓捕他人的,须由包括相关街区或村组行政长官、村庄负责人或百户长、十户长任何人在内的至少两名证人一同前往。
第六条相关部委和责任人,收到要求依照本法制裁的控诉,须依法予以制裁。若收到的控诉非本单位可制裁事项,则须写明原因并在30日内回复控诉方,同时须在回复文件中建议应该向哪个部门控诉。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七条任何人,除现行任何法律许可事项外,未经法院批准,不得对任何人实施24小时以上拘禁。
第八条任何人,未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持有批准令、批准文件或逮捕证,以及未经国家总统或联邦政府批准:
(一)不得对公民住宅、用作住宅的房屋、建筑或院墙及院墙内建筑进行搜查、没收或逮捕他人。
(二)不得实施影响公民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或个人声誉的跟踪监视、侦查和调查行为。
(三)不得窃听或以某种方式干扰个人使用某种通讯工具进行的通话。
(四)不得向通信运营商索取或打印个人手机或电子通讯信息。
(五)不得拆封、搜查、没收、隐藏或销毁他人的个人通信信件、信封、快递、包裹。
(六)不得强行干涉公民个人及家庭事务、不得攻击或用某种方式作出影响公民个人声誉和知名度的行为。
(七)不得非法没收或直接、间接故意破坏公民依法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九条任何警察局负责人收到要求依据本法制裁的告发或信息的,须依照《刑法》第154条予以裁决。
第五章 处罚
第十条任何人,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禁止性条款,犯罪情节明显的,判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至150万缅币。
第十一条任何人,无故失职于第九条中规定职责,犯罪情节明显的,判处1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至250万缅币。
第十二条任何试图唆使、指使或共同谋划、支持触犯本法规定罪行的,依照本法规定予以判处。
第六章 总则
第十三条无论现行法律如何规定,与本法规定相关的所有事项,只能依照本法予以制裁。
依据缅甸联邦共和国宪法签署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