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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研究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调查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

朱 蕾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全面建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不仅需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而且还应该明确监委会的调查权属性。针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适当的修改与补充不仅能够减轻境外追逃现象的发生,完善刑事缺席与审判制度,而且还能够不断增添新的可执行与操作的法律法规,针对具体的承认错误、接受罚款以及从宽处理等现象,可以运用速裁程序试点的实行经验,向全国推行有效的做法。因此全体社会成员都需要共同努力,合力解决构建衔接机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全面建构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的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顺利通过,随后也公布了修正案草案,向社会群体公开寻求修改意见。关于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建构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全面衔接机制并不断完善其发展体系以及删除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等。草案的公布引发了全国各界人士的激励讨论,如: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将其转由监察会进行调查又该如何进行新的职权定位?对于监委会内部关于调查权与侦查权的关系应该如何进行平衡调整?如何准确衡量案件调查过程中所搜集的证据标准以及把握审查起诉的具体流程标准?人民监察院如何针对监委会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实行有效力的法律监督权力?如何全面完善刑事诉讼公诉与监察调查机制的有效衔接是人们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只有在刑事法修正案阶段合理地解决上述以及其他等各种问题,才能够为此次改革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保证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做到全面有效。

二、全面建构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科学界定监委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属性

明确监委会调查权的属性是全面建构刑诉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的首要任务,因此,怎样科学地界定监委会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属性是我们全面建构衔接机制需要解决的第一个大问题。监委会调查职权的确定符合我国发展的实际国情并且遵守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所以监委会调查职权的存在是合情合理的。并且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党中央对深化改革国家现有体制也作出了重大的战略部署。中央根据试点的实际经验,对刑诉法中有关检察机关对直接案件的侦查进行了科学的调整和修正,保证反腐工作实行到位。监督、行政与司法分别属于监委会调查权属性的三个不同层面,并且监督在三者之中属于核心地位,而行政与司法属性则为监督的顺利执行提供了重要保障,三者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监察衔接机制,缺一不可。衔接机制中的监督属性能够保证国家监察全覆盖的有效实现。而司法属性则是打击腐败、严惩犯罪的有效手段,为职务犯罪案件移送与审查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不过监委会调查权的司法属性与刑事诉讼法中的侦查机制具有同种程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法律中监委会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力。因此,通过调查或侦查结束后的案件都可以被转交到同一层级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再经过商量与决议的最终结果决定需不需要提起公诉。虽然各级监委会在本质上属于监察机关,但是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却具备相关的司法职能,因此,调查权与刑事诉讼之间就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与衔接。由于监委会属于国家的监督机关,本身就对职务犯罪行为具备调查权的职能。同样的在全面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也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衔接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对监委会职务调查权的属性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有效保证各种机制稳定运转。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监委会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搜集证据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庭审的要求以及标准进行。

(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与监察会就需要建构合理的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也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监督职能,做到双方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科学稳定的运行。首先是针对监委会人员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确定审核是否通过,若发现所查案件的证据不达标,就可以自行补充或者退回监委会进行重新核实调查。其次,需要依法排除监委会办理案件过程中的非法证据。最后,如果监委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严重地违反了法律法规,并私自滥用职权,对公民实行非法搜查、逼供以及扣押等不良行为,严重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人民检察院就必须对监委会的违法人员实行立案管辖,让其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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