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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2018-01-22周蒙钊于长强

法制博览 2018年16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执行机构被执行人

周蒙钊 海 涛 于长强

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一、民事执行难的概念

在我国民事执行,亦称强制执行,是指民事执行机关(法院执行局)根据法律规定,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拒绝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活动。司法诉讼中,审判和执行是核心部分,而作为其重要环节的执行难是诉讼程序中一大症结。对于执行难的概念界定,学界暂无统一定论,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说法。实践中的普遍说法是指由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关方面拒不协助执行、执行机制不顺畅、执行人员拖延执行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现象。

二、民事执行难问题产生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及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缺陷

关于执行制度及执行机关,我国现阶段存在极大缺陷。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40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法官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无明确关于执行机关的法律法规。实践中人民法院设置执行庭,也称执行局。

(二)被执行人抗拒执行

由于长期以来受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公民法治观念淡薄,许多单位和个人更是完全无视法院做出的判决,以各种理由推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被执行人逃避责任,拒绝执行。被执行人在诉讼中败诉之后,为了逃避责任便隐藏起来,使法院在执行时无法找到相关被执行人,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

2.特殊主体难执行。当被执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国有企业,部队等特殊主体时,当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时,其不积极配合,以自己身份特殊,百般阻烧、恶意规避执行。

(三)司法资源不足,执行力量不够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且经历了非常曲折的过程,司法资源本来就不足,再加上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交易纠纷也随之急剧增加,这就使得本来就短缺的司法资源在面对庞杂的市场纠纷案件时显得无力应对。在执行当中可能因缺乏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导致无法进行财产执行。缺乏专业法律人才,无法应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的情况,变通执行,难以最大可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执行难解决措施

(一)制定一部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成立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小组。对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执行机关、执行管辖、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等均作出了相应和具体的规定。从立法上开始了民事执行制度的新构建,使我国的“执行难”问题将有法可依。

(二)改革法院执行体制,克服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国内民事执行制度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起步,在克服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个问题上,国外成熟的执行体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执行权的属性兼具司法性与行政性,是一种复合的,相对独立的司法行政权利。而在现阶段,我国执行机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其执行人员一般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不符合我国构建民事执行制度兼具司法性与行政性的基本框架,因此改革地方执行机构,从地方行政司法系统中独立出来势在必行。

(三)建立社会信用机制

建立社会公民信用机制,形成对于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信用情况的监控记录,加强失信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扩大限制高消费范围,新增限制乘坐高铁和一等座以上动车席位等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执行信息化,推动建立覆盖全国范围以及各种财产形式的执行查控体系,连通全国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使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有据可查,无法隐匿财产。各地法院公开“老赖”的信息,以此促进全社会信用意识的建立。

(四)加大司法资源投入

执行力量的缺乏严重导致了许多生效判决不能够及时得到执行,为此增加执行力量,加大在司法资源上的投入变得极为迫切。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执结,增强执行队伍的力量,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国家加大对地方执行机构建设的财政支持,为新兴的执行机构选拔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高执行效率。现阶段我国正在司法改革,要更加注重培养选用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才,以提高司法还行人员的业务素质。

[1]谭秋桂.民事执行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

[2]霍利民,侯希民.执行难问题探究与对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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