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的家事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2018-01-22黄明展
黄明展
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福建 南安 362300
婚姻家庭模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存在差异,但家事纠纷却不可避免。近年来,我国家事纠纷的数量不断上涨,纠纷原因多样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因此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相较,更具有明显的特性。家庭关系的不融洽引起了家事纠纷,是大多在家庭成员内部之间比较常见的案件。产生纠纷的主体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伙伴型,成员之间的感情是这种社会关系建立的基础,因此法律的调整不适用于伙伴型社会关系。因为在伙伴型社会关系中,彼此之间的信任和感情才是维持好成员关系的条件,而不是靠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家事纠纷中复杂的感情因素的存在,是家事审判疑难问题之一。
家事纠纷有一定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审判的结果不但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到社会公益和社会秩序。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纠纷,很有可能会造成家庭悲剧,甚至可能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在审理家庭纠纷时必须注意解决后产生的效果,还必须要注意维持良好的家庭关系,消除当事人间的不友好情绪,实现和谐理性的家庭关系。例如,在审理少年案件时,发现很多少年案件与家庭关系不和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审理家庭案件时,要始终坚持以维护青少年的利益为原则,呵护孩子幼小的心灵。还有不少家事纠纷起于家庭暴力,而妇女或者老年人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容易成为受害者,所以,国家有义务用特殊的方法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因此,解决家事纠纷时要顾及到的社会因素,是家事审判的疑难问题之一。
家事审判时,部分可以自由处分。例如,在离婚案中,是否协议离婚可以由当事人凭自己的意愿决定。但是由于家庭案件不仅涉及了家庭成员间的内部的利害关系,还关系到社会稳定,所以在审理这种案件时,需要国家加以职权干涉,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婚姻效力的确定、认领子女或否认子女的身份等案件中,就不能完全适合运用处分原则。在家事审判中限制了认诺的效力,规定当事人没有权利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有些国家的规定是,只有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调查后,当事人才可以承认对方说提出的诉讼,如波兰。一般来说,当事人有权利决定结束诉讼,但是,在一些国家里规定当事人提出诉讼后就不可以撤诉,例如,在巴西,母亲代理自己的孩子提起认父的诉讼时,没有经过检察官的许可是不能中途撤销诉讼的。总而言之,在涉及类似身份能力和公共利益案件中,处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限制,尤其是有关撤诉、和解、承认或放弃对方请求等行为,都必须要得到法院的同意。
将法院的审判活动放在社会的监督下就是公开审判,它对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及保护当事人正当利益都非常有利。虽然公开审判对于案件的审理有在制度上的保障作用,但是当公开审理与其他重要问题发生冲突时,就可以不公开审理。在家事案件的审判中,往往涉及到当事人之间情感上或生活上的纠纷,会有当事人之间不想公开的秘密,例如,亲权纠纷里的未婚生子、夫妻纠纷里的婚外情、试管婴儿案件等,这些都是当事人的隐私,如果当事人的隐私一旦泄露出去,将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名誉和隐私,维护家庭和谐,家事审判应当不公开进行,但是必须进行公开审判。
现如今,我们国家在家事纠纷这一方面缺乏专门调解纠纷的机构,所以一些受理家事案件的法庭并不是专门的家事法庭,法官针对家事案件时只有时刻提醒自己,家事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的不同,进行特别审理,才能使家事纠纷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这无异于是种难事,不能满足司法专业化,就对法官积累家事案件的经验以及提高司法效率不利。例如,一位审理离婚案件的刚大学毕业的女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被一当事人问是否结婚,女法官说她没有,于是该当事人对女法官说“你都没有结婚,有什么资格管我们离婚,你懂什么是婚姻吗?”女法官很尴尬,被问得哑口无言。而事实上,这也是我国司法现状在面对这类问题时的尴尬。
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有了很大的改变,同时思想观念方面也有了巨大的转变。婚姻家庭法颁布以后,在相关法律落实的过程中遇到许多关于家事纠纷审判的问题,虽然婚姻家庭法中相关的法律已经将家事纠纷的界定做到了细致规范,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婚姻家庭法对当事双方的法律保护和公证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当下应该要推出一些能够有效实现家事纠纷裁决审判的措施。家事纠纷的解决程序是家事审判,家事审判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现如今我们国家在民事诉讼法这一方面没有独立的模式针对家事诉讼,理论界逐渐理解到家事纠纷与一般的财产纠纷不同,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来适用审判程序,但是对于家事审判的程序、性质上特殊的需求等等仍然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对于家事审判实务界普遍的没有认识到其特殊性,审理案件中一般是沿用审理财产类案件的规则,这明显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不利,对家庭的和谐以及社会的稳定也不利,空白的程序和不完善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家事审判的需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关于家事审判的理论研究不能停滞,借鉴和引进他国家事审判程序制度是我们国家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针对我国国情来说,家事法院的建成还不能到位,应当一步一步走。随着家事审判制度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家事法院的设立情况,作为参考吸取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家事法院,出台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的家事审判制度。我国应提高法官自身意识和法院审判效率,同时在进行家事审判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本人意愿,弄清纠纷点,尽一切可能保护当事人和社会的利益,尽一切可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恢复家庭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