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修正的社会意义考察
2018-01-22厉娟
厉 娟
山东现代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4
《继承法》在我国社会中的发展,随着社会本身而呈现对应的特征。在建国初期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以及改革开放初期阶段,人们对于继承的相关问题都并不关注。这固然是因为在建国初期采用了共产主义制度,从而削弱了私有财产的成分,但同时也是因为这个阶段经济本身的不发达,导致私有财产总量有限,对应的继承问题也就未能得到重视。一直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继承法》才正式投入使用,这成为我国财产继承的第一个法律依据。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飞速发展,观念的变迁,导致个人财产构成也呈现出诸多变化,社会贫富差距增加,都从客观上要求《继承法》作出对应的调整。而对于这一点,法律领域中已经达成共识,将《继承法》的修订列上日程。
对于《继承法》的修正,必须以社会的发展作为依据而展开。应当认识到法律体系本身属于上层建筑,必然要依从经济基础的变迁而变迁。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刚刚崛起,贫富差距有限,经济地区差异不显著,社会关系同样相对简单,因此《继承法》的条款也同样呈现出简洁特征。除此以外,当前老龄化问题突出,未来一段时间内,必然会出现更多的继承问题,这也是需要《继承法》重点考虑的因素。现存《继承法》存在诸多细节未能做到规范,因此在判决、执法等细节上都难免出现偏颇。有不完全统计表明近年来有关继承诉讼的案件已经呈现出增加趋势,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关注,其社会影响将不容忽视。
除此以外,债权人权益保护,以及私有财产与社会财产的界定,同样是《继承法》在修正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点。对于债权人权益方面,1985年主要是因为当时居民负债水平较低,且考虑到遗产完整性与司法追诉时效等问题,因此并未对债权人权益作出太多考量,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很多领域都会存在比较长的资金周转周期。除此以外,更为开放的文化环境,为我国意识形态带来的冲击,某些情况下社会风气甚至倒退,“老赖”问题严重,都成为推动《继承法》关注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影响因素。尤其是当前社会中存在一部分人,个人资产组成成分复杂,各种信贷在市场上横行,更加需要科学的立法,才能确保个人财产清晰明朗。而对于私有财产与社会财产的界定方面,之前1985年的《继承法》颁布的时候,西方自由派理论在意识形态上占据了主流位置,以及其他诸多继承问题的共识,因此《继承法》基本是确立在对个人财产进行保护的基础之上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财产的概念逐渐出现并且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对应《继承法》也应当关注到这一问题并且展开对于自身的调整。这一理论认为,社会财富的总量相对稳定,其中的主要资源应当归社会居民共有。部分个人占据了过多的财富,必然导致另一部分居民的贫穷,因此将社会财富与个人财富进行分割,是保持社会公平的重要条件。
通过上文的分析,虽然社会的变迁,使得《继承法》在多个细节都需要展开调整,但是债权人权益以及私有财产与社会财产的界定仍然是两个比较核心的问题,首先应当对其有所正视。
对于债权人权益方面而言,应当允许债权人介入参与遗产分割。一直以来,《继承法》对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方面都不够重视,法律漏洞存在甚至于十分突出,对于这一问题,应当考虑在新的《继承法》中展开必要修正。首先,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继承人的财产应当重新考量,依据具体时间考虑将其统计在财产继承的范围内,避免被继承人借由赠与行为达到财产转移的目的。其次,债权人参与遗产分割的对应权利必须得到法律层面的确定和保护,这种身份和权利的明确,是债权人投资性行为权益得到保护的根本所在。而对于继承领域,私有财产与社会财产的界定方面的问题,则应当考虑确立起一个遗产分级制度。贫富差距的增加,是社会财产得到越来越多支持的根本所在,对应在《继承法》之中,就应当对个人财产以及社会财产进行区分,并且对不同性质的财产征收不同的税金。首先,《继承法》的立法部门应当在《宪法》的基础之上,对社会财产展开进一步的明确。《宪法》中明确规定,社会生产资料应当归属全民所有,因此对应在《继承法》中,属于社会生产资料范畴的,诸如矿产以及土地资源等,都必须定义为社会财产,并且对继承人征收比较高比例的税金。除此以外,对于社会属性不够明晰的财产,《继承法》同样可以考虑依据财产金额以及其来源进行分级,通过分级来确定对应的税金比例。
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决定了《继承法》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个环节必须与时俱进。一方面要深入反思社会发展现状,另一个方面则是需要综合既有案例加强对于该领域存在问题的考察。唯有如此才能切实推进法律的进步,使《继承法》成为保持社会繁荣稳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