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2018-01-22申可心
申可心
四平市铁西区国家税务局,吉林 四平 136000
由于被害人安然回家,被冠以“罪犯”头衔的赵作海离开了数年的牢狱生活,得以重见天日,这一惊天谜案当年举国震惊,但如此由于错判错断而让公民人身权益遭受巨大损失的案件并不在少数,种种现象不仅反映了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也试探着公民人身自由权在《宪法》中的底线。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的法律解释中,狭义来讲即所有的人身自由不得受到非法侵害,广义来讲还包括住宅、通信等。不受侵犯,即不得违背他人意志对其实施逮捕、拘禁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害
我国公民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公安部门执行的情况下,有不被逮捕的权利。没有经过法律准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查验公民。在中国,拘留禁闭等必须有法可依,不得任意妄行。
在中国,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侵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是公民不得受到他人支控的权利,行动受自己控制的权利和维护自己不遭受迫害的权利,二是组织不得违法控制人人自由,三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正规的规定进行裁决,不得擅自制造个人条款的法律法规。
(二)人身自由权的范围
我国的《宪法》在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方面,是严格按照条纹窒息感的,不得任意超越范围,应该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进行。在充分保障和谐社会的公共权益以及公民权益的基础上,允许某些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用相应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进行相应的干预,不过这种干预也要经过一定的条件允许,按照法允许的章程完成,依法依规,一旦出现不依照规定违法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便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罪恶行为。
三、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证
《宪法》是国家的最最根本性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最为基本和根本的法律,它作为人身自由权的保证,不仅是对现在已经存在的人身自由权的认同,更是对于还在进步的人身自由权的更深层次的保险与规范。曾经有哲人指出,《宪法》是描绘人类公民自由权的画卷,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确凿落地,人们的基本权益才能加以根本保证,才是行之有效的法律范本。
纵观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发展由来,《宪法》对于其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是立竿见影的。权利离开了《宪法》保护,便会仿佛鱼儿脱水,鸟儿无枝,我们可以从如下看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保护。
(一)公民的住宅有不被侵害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住宅作为公民长期住所,在一定时期内经常所在的地方,是公民生活中最主要最重要的地方,这个地方在法律中,按照法律规定,有不被侵占迫害的权利。这一权利也充分的保证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当这一权利有效地被维护,《宪法》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才更加切实可行,落地生根。公民的住宅受到《宪法》的保护,不得受到任何一种形式的迫害,这不仅是对中国人民的安居乐业的保证,更加是对公民个人的安居乐业水平不断提高的保证,不论是《世界人权宣言》,还是各种国际公约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做出了具体保护规定。当前中国也在采取积极措施,着力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宪法》中明确规定,作为中国公民,我们的住宅有不受侵害,以及不得让他人在自己不愿意的情况下,非法进入住宅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任何人,都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随意不依照规定进入他们住宅。我国对于此类规定在《刑诉》等法律中还有类似规定,对于在他们不情愿的情况下,公检法等相关机构的执法人员一旦出现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他们人身自由权进行迫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违反法定程序,对于他们进行迫害,侵害他们权益的,要进行一定形式的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要进行违法处分。
(二)公民的通信有不被侵害冒犯的权力
在通信自由中,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与他人进行自由的通信,信电自由,无论是任何人,都不得作出干预。通信有不让他人知道内容的权力,不论是谁,都没有权利对公民的通信自由进行窃取,截断。
通信自由的权利,不仅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在其他国家的其他地方,也对此形成了不同的保护意见。不论是《人权宣言》还是各国共同合约都对此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鲜明界定。除此之外,我国的各级执法机关,在为了达到一定的侦查执法目的,能够依据一定的合理章程作出合理限定。
四、结语
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及时行之有效的落地落实是它的万物之源,不落实则是空头支票,不能对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任何实质性帮助与推动作用。在我国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只有杜绝冤假错案,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落到实处,才能达到真正的天下大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