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的成因及法律思考
2018-01-22吕国朋王学兵李丽娇
吕国朋 王学兵 李丽娇
昭通学院,云南 昭通 657000
一、校园贷成因分析
(一)消费观念及需求助长了校园贷的蔓延
之前流行一个笑话:中国人用一辈子终于凑齐了买房的钱,可是人已经老了;美国人用一辈子终于还完了房贷,可是房子已经住了一辈子了。这个笑话形象提现了提前消费的观念,先享受后付款成为社会主流,改变了中国人的消费观念。目前,房贷、车贷、手机等均可以分期付款,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改变了人们的消费观念。大学生刚进入校园,面对大千世界缺乏必要的预判,容易被大学校园的各种诱惑、攀比所困扰。特别是当今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极大的满足了人们的物质需求,数码产品、衣服、化妆品、汽车等均可以实现全球购买,各种代购遍布网络。人们普遍追求物质享受、忽视精神上的塑造,形成了一种攀比性消费倾向。大学生们思想不够成熟,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领,容易形成攀比之风,虚荣心较重,例如:比名牌,谁拥有的名牌多谁就有品位;比衣服、比化妆品,谁的档次高谁就引领潮流、高人一等。同时,大学生为了“面子”不惜铤而走险、需求旺盛、缺乏经济来源等最终导致问题频发。如此种种,扭曲了健全的人格,影响了三观的塑造,不利于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也为高校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不良平台成为主要推手
由于校园贷的快速发展,让许多不良平台看到了希望,不断抢占市场,小广告、APP、微信扫码等让人猝不及防。许多平台采取虚假宣传、误导宣传,降低审核门槛,审核程序形同虚设,大量吸引学生入局。利用各种手段、虚假经营方式等诱骗学生过度消费、提前消费,隐藏高额利息标准使学生陷入“高利贷”旋涡,“裸条”“肉偿”等现象充斥于网络,高额利息、电信骚扰、暴力恐吓、裸照威胁、肉偿还债等五花八门。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二、校园贷的法律思考
(一)校园贷的刑法规制
不法分子利用借贷宝等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裸贷,将借款人赤身裸体手持身份证的照片、甚至自慰的短视频当作借款的抵押,并设定高额的利率。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则将其裸照上传至网上、传播贩卖,甚至发送给借款人的亲友。这些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以出卖裸照、视频等牟利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此外,对于持裸照威胁借款人还款,借款利息超过法定范围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或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通过公布、出售女大学生借款人的裸照、个人住址、电话等隐私信息进行牟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肉偿”行为的定性。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法分子利用公开裸照、视频等方式逼迫或变相逼迫大学生进行“肉偿”,违背了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因此,以公开裸照、视频等方式进行胁迫致使妇女陷入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校园贷的民法规制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上,进行校园贷的大学生中就有不少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对此,根据规定,若家长不予追认,则借款合同则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本金即可,无需偿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出借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用虚假宣传的“低利息”蒙骗局外人的校园贷,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出借人无力偿还的可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裸照、裸视频作为抵押的,该借款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