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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从“大学生掏鸟窝案”说起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闫某鸟窝司法公正

周 园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0

一、“大学生掏鸟窝案”回顾

2015年年末,“掏鸟窝被判十年半”的骇人新闻一经报道就引起了广泛热议。该报道篇幅不足六百,甚不起眼,标题的名称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通篇读来,不过是无知少年在家门口抓几只鸟,就要被关上十年。

2014年7月14日左右,闫某与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随后,两人将抓获的燕隼分多次转卖出去。当年7月24日,闫某与王某再次于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树林内猎捕濒危动物,抓获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闫某还实施了收购濒危动物的行为,于当年7月26日在网上收购了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闫某在出售、收购上述动物时,均标明了动物的种类、受保护的等级。从客观方面分析,闫某实施了猎捕、收购濒危动物的行为,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关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规定;主观上,闫某明知捕获、收购动物的种类,仍然多次进行抓捕、倒卖燕隼,存在犯罪故意;同时不存在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阻却事由。综上,闫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关于量刑方面,闫某的情形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对“情节严重”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据此,法院的定罪量刑合法合理,并不存在枉法裁判的情形。

再度审视引发舆论之争的那篇报道,混淆了“非法猎捕”与“掏鸟窝”的概念,将与闫某共同犯罪的农民王某硬说成是大学生,把闫某两人专门去“树林里”抓燕隼说成是“在家门口”掏鸟窝,甚至是裁剪审判结果,张口就说“掏鸟窝判了十年”。新闻报道最重要的,就是简明扼要地说明事实。但是因为追求销量、表达个人情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文字描述可能会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这篇报道标题醒目,字里行间透着对大学生的同情,极易引发读者的共鸣。歪曲事实的报道自然会对公众的认识产生误导,进而左右舆论,中伤司法。从民众对该案件的关切程度不难看出,人们的维护权利、参与公共管理的意识十分强烈,舆论监督成为人们实现上述权能的重要途径。协调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冲突,成为当代法治社会的重要话题。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分析

(一)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现代社会,无处不在的媒体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也延伸到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这一领域。即使在审判活动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需要对外公开,接受舆论的监督和检验。司法权作为国家三权中的唯一一个可以直接合法剥夺公民生命的权利,更加需要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需要有舆论监督为司法独立提供外部保障,阻断外部权力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扰;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内部的监督,勿庸置疑,部分法律工作者专业理论掌握不牢、工作态度懈怠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需要公众的监督,以督促法官提高业务能力,同时有效的阻止法官滥用职权,维护司法公正。舆论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不仅可以增强司法权威,而且由此所引导的舆论可以监督司法行为,有利于促进法律和道德的交汇。首先,社会舆论的监督有利于构建司法权威。在现行法制环境下,司法部门拥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加之贪腐的社会不正之风各路渗透,决定了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尤其是在自媒体这种便捷、迅速的平台,更容易实现司法机关树立司法权威。其次,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它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另外,舆论监督需要司法公正来加以完善。一方面来说,舆论监督相对于司法权来说,相对弱势,因为舆论监督尚未成为法定的监督方式,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与司法存在诸多矛盾,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规则,以期解决现有冲突。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现实冲突

舆论监督如果不能得到规范,那它不仅不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反而会阻碍其实现,掏鸟窝案就是很好的例证。社会舆论作为公众的意见,其本身就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与司法公正中司法独立的要求截然相反,司法独立天然的排斥外界因素的干扰,并同时具有强制性和专业性。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关系主要产生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价值取向上,舆论监督多以道德标准审时度势,而司法机关则是从法律的层面分析案件;第二、在社会角色的扮演上,舆论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比如新闻媒体的报道导向、社会热点问题的影响等,而司法机关具有很强的中立性;第三、在运行规律上,司法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具有被动性,而社会舆论的传播活动具有主观能动性。

舆论对司法的过度干涉,会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首先,审判活动需要独立进行,法官在裁量时应客观、中立,不能收到来自外界的因素的干扰。当然,这里的隔离仅仅是与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各种指令、舆论动摇内心,对案件的审判造成陷入为主的错误认识,而不是指闭门造车、司法独断。其次,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公正绝不是仅仅结果上的公正,更是要追求程序至上,保障程序的公正。法官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索引法律规则来定夺是非曲折,需要通过公正、合理的程序予以实现。如果舆论过早介入案件的审判,不仅会造成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司法程序形同虚设,还会影响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再次,部分刊物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惜牺牲真相信口雌黄。如果这类报道的内容牵涉司法,会使公民丧失对司法的信心,对司法机关无疑是种恶意中伤。最后,在中国国情之下,群情激愤的力量往往会大于理性的思考,再加上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肆意夸大、甚至捏造事实,这也为司法机关客观、审慎地评判案件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正如这次的“掏鸟窝案件”,夸大的报道激起了民愤。但在该报道出现之前,审判已经终结并且进入了执行阶段,审判结果、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若是没有网民利用自媒体作出迅速的反应,“自愈式”地找出应对虚假报道的信息,恐怕司法机关又要在舆论的威逼下陷入窘境。

我们不难发现,一方面是舆论监督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自主对司法进行干预、报道,另一方面则是司法为了客观公平,排斥外界的干扰。这种现象特别是在中国司法权威尚未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时候,更为突出。因为公众不相信、不理解司法机关,对它充满怀疑和疑惑,而司法机关对于公众的质疑声,明知不合法理有时却无可奈何,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舆论失去控制,由于它对专业的司法领域不胜知晓,容易突破监督的底线转化成干涉,就变成了“媒体审判”。

三、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司法活动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进而构建司法权威,司法公正保驾护航;另外,司法公正也促进舆论监督体系的完善,如此循环往复。但是,舆论监督权不能肆意扩张,监督也不能毫无底线,舆论监督必须在科学的体系内运行,才能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作用,保证两者的平衡需要营造合理的环境。

(一)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最高法院于2000年6月宣布建立裁判文书公布制度,要求各级法院逐步做到将所有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阅,是主动配合舆论监督而衍生出的一种措施。但就现状而言,类似的法律平台用户体验并不是太好,查阅文书不是太便利,受众基本是法律从业人员。搜素引擎反应出网站设计者的逻辑思维,网上公开文书本着接受社会监督的出发点却为查阅资料的人设置了门槛,并不合理。为满足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司法知情的权利,应当进一步完善文书公开制度,寻求更易获得的方式将文书公开于众。

(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了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避免双方冲突,新闻发言人制度应运而生。目前这项制度只在中级以上的法院践行。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接受案件最多,面临的质疑的可能性更大,而仅仅在中级以上的法院设置新闻发言人远远不够。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树立司法权威,应当尽快健全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大学生掏鸟窝案”如若在事件最初发酵的时候,就有新闻发言人正面回答公众的疑虑,后续的闹剧也不会发生。如果能设置新闻发言人,适时公布案件的审判情况,并在案件审结后进行释法,既使审判工作接受了监督,也防止公众好奇心的干扰。

四、结语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促成司法公正的实现,社会舆论在监督司法的时候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前提下,进行冷静客观的评价,以期避免出现类似“大学生掏鸟窝案”的舆论闹剧。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对社会舆论秉持透明公开的积极作风,正面回应公众质疑,从专业的角度释法说理,这样才能在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同时,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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