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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生态与规范路径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21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金融机构监管

杨 扬

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浙江 金华 321000

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当代中国,经济水平已然位列世界前位,金融业的发展也稍有起色,结合时代的特色和社会的需求,互联网应用在各行各业已成趋势,而网络时代的到来,对于现实生活的金融机构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不断翻新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带给人们更为便捷高效的生活体验。但显然大部分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了解还是不够深入的,金融行业水深且难以找寻固定的规律,对于广大普通群众来说是一个陌生而遥远的概念,影响力有待加强,消除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偏见,核实用户,保障信用,才能更好地宣传网络金融,拓展这一渠道,带来新的发展前景,让更多的人们认识互联网金融,并参与到实际中。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的金融机构联合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快速融通、在线支付、投资的新型金融业务发展模式,对金融行业的业务、产品和服务产生重大改变[1]。由传统金融机构结合非金融机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从目前的发展状态看,云计算、社交媒体都慢慢融入金融活动中,用团购形式向网友募集资金的大众筹资也是其发展模式的常态之一,这是向公众展示企业或者个人的项目策划,达到推广集资的效果。还有就是社会上极为流行和普遍存在的第三方支付的模式,非金融机构作为收款人或者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是如今社会支付的常态。再则,比较为人所知的模式便是大数据金融,集合海量数据信息,实时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覆盖范围内所有客户的信息,通过发掘用户的交易习惯和爱好,追踪客户源,推送相关信息,降低金融机构的营销风险。当然还有数字货币、信息化金融机构和金融门户这类多元化的创新模式的发展。

网络平台进行资金融合,项目推进和策划,并完成定价和交易,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的确节约了运营成本,降低资金投入额度,最重要的是技术支持,同时消费者群体可以迅速找寻产品信息,节约时间。其次,操作流程非常便捷,计算机网络业务处理速度快速,申请贷款到收取款项可在瞬间完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信贷工厂,信息核准匹配是完全依据数据库内的现有信息,自动过滤系统完全节省人工核对的时间。互联网金融虽然还在发展阶段,但其覆盖面已经扩散至各个领域和行业,发展速度成倍数成长,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知程度也慢慢变得深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也有着自身的风险和缺陷,且在日渐繁盛运用的情况,越来越显著且突出。

二、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一)缺乏法律依据

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一直以来都是留有空白,无论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定性还是行业规则的界定,法律都是徘徊在边缘阶段,为网络平台提供一个自行规避风险的可能,有时甚至会触及法律底线,但终究因为制度不明确具体到各个互联网金融模式,而使得各方平台最大限度地行使自由支配的权利。过激行为和操作手段也是时常存在的,立法的缺失,必然使得这类平台权限放宽,对于其内部的业务范畴和外部的融资借贷均是难有评判准则[2]。例如,商业银行的网络借贷平台的开放,《银行法》显然不能处理这一特殊平台的全部业务情况,担保问题也难以得到保障。现下网络金融软件和平台日益增加,各类金融产品也陆续跟进,形式多样,种类丰富,让大众眼花缭乱,目不暇接,甚至会通过网络数据库自动联系客户,但许多理财产品确实是有待认证的,稍不注意,可能会涉及法律禁止的层面,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或者是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现象,此刻就急需法律的制裁,但网络媒体的特殊性质又会无端的抹去资料数据,对于定罪量刑恐怕是极大的阻碍,因而,大量互联网金融平台就逐渐变得迷失自我,追逐利益最大化,不断试探法律的底线,不断加大赌注,与社会和法律进行博弈。

(二)监管力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是在虚拟界面完成的,其主体和受众是相互陌生的,这就造成了监管问题,影响着监管效率和工作方式。例如,某人贷涉及方过于广泛,一旦网络平台失去其管制效力,市场金融监管和行业定价便会掀起轩然大波,筹资人和投资人以及第三方担保公司均会受到牵连,引起股市和借贷市场的经济波动。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多样性,使得金融业务模式不同,发展方向也不相同,造成金融监管工作的难度加大。而网络平台的门槛不高,造成金融平台极其繁盛,但质量和水准却得不到保障,顾客的利益容易造成损失,搅乱网络金融市场,破坏互联网金融秩序[3]。比如某利网,它引进小贷公司的融资,却在发展过程中剑走偏锋,核心业务逐渐偏离金融范畴,多模块地发展模糊其金融业务的主题,致使网络监管无从下手,法律条文无从提起。网络用户人群分流过大,也是难以监管的重要原因之一。故而,互联网金融在监管范围、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上都存在问题和缺陷。

(三)信息体制匮乏

网络环境的交互性十分广阔,信息传播速度迅速,这一优势使得金融平台得到较好地推广和宣传,但同时也会造成相对的劣势,信息的大量存储和录入,需要平台对客户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保护个人信息不被窃取和流传出去,现实中网络平台,尤其是金融行业对于客户的资料保护显然不比传统金融行业那么完整和有效力。其次,权利和责任的确立不够明确,致使归责机制受到阻碍,法律信息的不完善,造就一系列信息问题得不到解决,信息的滥用和流传,依旧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最大的弊端,各大金融机构的平台利用法条竞合,在一定程度内尝试信息共享,获取更大的利益和资源[4]。最后,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比较,也是在于信息的获取速度和容量,再则就是资金链条的额度,依赖信息数据的来源,恶意竞争促使传统机构和非传统机构互相抢夺资源,破坏市场的和谐氛围,加剧信息体制的崩塌。融资运营和市场管理,甚至产品销售皆在互换资源和信息,恶意炒作的事件不在少数,扰乱网络媒体,破坏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秩序。

三、互联网金融规范路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

针对互联网金融立法滞后的问题,首先政府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第一步是先要声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定义,限定出准确的范围,这有利于对症下药,不会出现种类和条文对应不上的问题和现象,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其次,对于小种类的金融模式,可以制定种类法条,分门别类,不会存在遗漏的可能。基础性法律规范是其他金融条例必须遵从的,内容要包含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和建立条件,以及违法的后果和处罚的内容。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制定专门性法规,结合《刑法》的处置条例,《经济法》的行业竞争规制,《民法通则》的民事主体地位的认定,《合同法》的主体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商法》中的公司企业金融规定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所出的解释说明,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选取特殊法,即互联网金融法进行判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一般《公司法》相关的金融证券条例解决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5]。明确规定网络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并限定其活动范围和内容,须经政府和国家的审批,并在国家公众平台和媒体频道公布法律,真正地执行法律,实施法条,担起市场宏观指导者的角色,完善法律体系制度。

(二)构建监管体系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需要认清监管的主体和对象,摸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律和具体操作模式,在金融平台各个阶段建立与之对应的监管内容,并且规定时间,季度检查或是月度检查,并且需要向检察部门提交报告和金融机构的交易资料[6]。其次,在每个互联网金融机构成立之初,就制定规则,并且实时监控建立过程,进行监管部门的小组评估,最终,根据评估结果和专业判定予以成立机构或是驳回。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重构,建立专门的网络金融监管机构,并且独立于金融机构本身,归属于中央和各地方政府部门管辖。最后,需要不断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其分布的平台开展测评,以实时数据和顾客用户的反馈进行评价,评价体制是对该金融机构的考核,监管分为目标体系和行为内容两个主要内容,围绕二者展开监管活动。随着社会和大众的需求变化,不断改革监管手段和方式。划分出对象监管、行为监管、内容运营监管、数据监管等模块,完善监管体制。

(三)掌控网络安检

网络平台的双面性,为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效益也是双向的,资金和信息是金融行业的基础,必不可少的元素,因而,对于二者的保护和维系就显得十分重要。首先,针对用户群体的信息,需要建立信息保全制度和监督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个人信息和企业信息的泄露,造成资金损失和人身伤害。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身而言,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障社会大众能够真实有效的获取金融信息,是用户知情权的保障,也能为监管部门省去不少认证核实的时间,提升工作效率。其次,信息合法化,互联网金融的任何活动和营业项目产品,均需符合法律规制,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创新的产品和模式需要经过金融机构相关部门的审核,提交报表,进行登记。最后,针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规制,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按照性质、人员和规模三个方面进行划分,及时更新网络平台的信息,责任和权利信息需要不断地完善,建立信息反馈体制和举证责任制度,避免网络信息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逐渐盛行起来,对人们的生活有着不小的影响力,但是在网络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着规避法律和制度缺失的问题,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打破法律的威严,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和整治,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带动我国金融领域的进步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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