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情绪对于刑事错案的影响与预防
2018-01-22刘水
刘 水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一、情绪因素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情绪”,即“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需要所产生的态度体验”。它会随着情景的变迁或个体的需要得到满足而变化。除此之外,情绪还伴随很多的外在表现,与人的行动举止相关。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定罪量刑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个体,法官的情绪在定罪量刑中是否产生影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法官的职业特殊性就要求其必须公正、理性地审理案件。贝卡利亚曾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据此可以看出,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法官必须机械运用推理来审理案件,不允许任何主观因素影响其决断。
而随着研究的深入,更多的学者认为情绪因素会影响定罪量刑。如汪明亮进行“情感因素对法官定罪量刑影响”问卷调查发现,超过六成法官认为情绪会对定罪量刑产生于影响。李荣对部分法官进行调查,认为法官的情绪对判决有重大影响。李婕在《情绪影响法官量刑决策的实证研究》一文中得出了一系列研究结论,从多角度来探讨不同情绪对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这些结论都具有重要意义,说明法官也是社会的普通一份子,其情感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
二、情绪因素影响刑事判决的原因
(一)量刑含义的界定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裁量”为“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当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所以说,这种活动是包含了法官的情绪等因素在内的、突出反映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司法活动。我国目前乃至相当长时间内,一般都采用传统的经验量刑法来量刑:在掌握案情的前提下,在法定刑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估量出应处刑罚,并考虑其他情节来综合估量出最后判处的刑罚。
(二)法官角色的定位
法官作为法律职业,是由自然人来担任的。法官作为个体而言,首先是自然人,是自然人,就必然拥有喜、怒、哀、乐等情感,这说明法官自身的情绪会对判决的结果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其次法官存在于社会之中,与社会有关联,社会上的价值取向也将对法官产生影响。定罪量刑的结果要得到公众的认同,这也决定了判决过程介入法官情感的必然性。
三、影响刑事判决的情绪因素的制约
既然法官情绪因素会对刑事判决产生影响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那么,怎样引导与制约情绪因素就成为了不可避免的问题。
(一)培养法官的正直情感
在个罪量刑幅度跨度较大的司法现状下,法官的素质越低,其在定罪量刑中所受负面情感影响程度越大。法官若不能识别真伪善恶,不了解刑事审判的价值,则很难指望其用正直的情感来审理案件。所以,可以通过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注重培养法官的责任感与正直心,来达到减小法官情绪对定罪量刑影响的效果。
(二)完善判决的说理部分
公正的案件与合理的民意需要协调才更能彰显刑事审判的价值。相较于国外的判决,我国的刑事判决普遍存在理由简单、文字空洞、不注重说明程序性事项等问题。这种现状不利于司法机关沟通民意,更为法官用情感审理案件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完善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做到有理有据,杜绝法官用情感来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可能。
(三)保障事后的救济机制
在充分践行员额制的如今,刑事错案追究制度愈发完善。错案追究到个人,终身负责,这都使得法官了解到草率随意审判的后果。一个好的制度必定要有有效的救济机制。所以,要避免法官的情感因素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落实到个人,追究至终审,使法官心有畏惧,公正审判。
总而言之,法官审理刑事案件,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既要遵循客观规律,又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但作为社会群体,法官的情感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不可避免。为保证司法公正,需要对法官的情绪因素引导、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