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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

2018-01-22张嫣然蔡旻君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共犯阶层

张嫣然 蔡旻君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四要件理论的弊端

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在我国的长期实践中处于重要地位,但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其进行了批判。不可否认的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操作、便于适用,但正是此特点反映出其弊端。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逻辑性较弱、四个要件之间缺乏推导关系,也就是说四个要件之间属于要素集合的关系。其正如拼图一样仅仅把四块凑在一起即可,但司法实践变化多端,在一些简单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好像三阶层与四要件并无不同,但在共犯问题、正当防卫等问题的处理上其差异得以明显体现。此外,传统的四要件理论重视对社会危险性的考量,但这一概念范围模糊继而可能导致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可能有失公正。究其原因,四要件理论未能处理好社会危险性的地位问题,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可能基于对当事人主观恶性的评价,在搜集证据等过程中不自觉有失偏颇。实际上过于重视社会危险性是事实与价值的错位,在立法上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稳定的目的,重视社会危险性具有意义,但在司法层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范。总而言之,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过于重视社会危险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滑向主观主义的可能性。

二、三阶层理论更具优势

毋庸置疑的是,三阶层理论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更具合理性。相较于四要件说,三阶层理论更具有逻辑性。其逻辑性体现在三阶层理论是“立体式”的而不是平面的要素集合形式。要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有何种罪以及其应当受到何种处罚需要经过“层层过滤”。三阶层理论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原则,只有经过前一阶段才能进入后一阶段,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能够有效避免滑入主观主义的泥沼,如此一来亦有利于正确定罪量刑,实现实体上的公正。采用阶层理论不仅能够排除在刑法领域不重要的行为或者说是不值得采用刑法进行评价的行为如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而且能够排除符合构成要件但阻却违法的行为,如在紧急避险的情形下将他人的大门撞坏。在处理共犯问题方面亦能体现出三阶层理论的优势。假设有充足证据表明25岁的甲与13岁的乙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罪,显而易见,对于乙来说其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只是由于其不满责任年龄而免除其责任,但如果由于乙不满责任年龄而否认甲乙之间的共犯关系,则会造成定罪量刑的不适当。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阶层理论明确了违法和负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此外,在精神病人犯罪的领域等亦有适用空间。

三、三阶层理论的意义

理论要实现其价值,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在实践中,三阶层理论能够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指引,这表现在阶层理论强调位阶关系,必须有损害法益的行为发生。如果某行为损害了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或者说是该行为创设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那么其对于结果的发生至少负有过失的责任,至于其具体是属于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则无需加以考量。相比较于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包含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阶层理论能够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可视化的标准,能够有效减轻其工作负担,亦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刑事诉讼理念。此外,阶层理论能够正确评价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在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等犯罪的情形,有效区分了违法与承担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由于其不满足责任年龄等原因而直接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在实践中更有利于为社会大众所接受,能够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正义性。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正是由于阶层理论的位阶性,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出罪”的过程。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层层筛选,若某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那么就不必适用严厉的刑法;若其行为已经符合了构成要件该当性,那么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阻却事由,如果其是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不得已而实施违法行为,那么可阻却其违法性;如果其行为违法,最后需要考察的是是否具有免责事由,若其由于年龄等原因不符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条件,则可免除其责任。只有经过三层“滤网”仍被留下的行为方能科处刑罚以此来防止刑法的滥用,使有罪之人受惩罚,保障无辜者的权利。

[ 参 考 文 献 ]

[1]车浩.阶层犯罪论的中国命运[J].中国法律评论,2017.

[2]薛新红.我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适用——从三阶层与四要件犯罪构成论的比较说起[J].人民论坛,2011.

[3]任天霖.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D].华东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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