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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律性质

2018-01-22王甘霖汤嘉琪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登记婚姻登记生效

王甘霖 汤嘉琪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大众对于协议离婚登记制度高度关注,同时对此产生的争议也较多。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离婚法律制度有两种,即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相比较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花费的时间短、成本低,是当今社会大众普遍选择的一种较为合理的离婚方式。在协议离婚中,“登记”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其关系个人甚至整个社会,当然值得重视。

一、问题之争议与分歧

协议离婚,从婚姻法相关理论来说,是指具有感情破裂的合法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将夫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时,还需要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可见,“登记”是协议离婚的关键一步。此项规定在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产生了疑惑,“登记”的法律性质究竟为协议离婚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以下不同说法:

生效要件说: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协议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已经成立,若一方当事人不愿配合登记,则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登记之义务;观点二:签订离婚协议和登记两个要件都必须具备,协议离婚才始生效力。如果一方不愿配合登记,另一方不能以此诉求向法院提起诉讼。

成立要件说:其观点认为,欠缺离婚协议、户籍登记两要件之一,则协议离婚尚未成立而不发生效力,故其中一方并没有向法院起诉的法律依据。

二、争议焦点之探求

究竟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律性质是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法律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法律生效要件,是指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为使得法律行为完全发生效力的必要要件。两者在概念上的区分固然重要,但终究只是为法学上的认识。对于法律双方当事人而言,两者的区别对于法律行为以及其产生的法律效果,没有什么区别。协议离婚因“尚未成立”或“不生效力”,另一方当事人都没有请求他方履行离婚户籍登记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到底为何种法律性质,不是真正的问题的所在。诚如德国权威学者larenz教授所言,两者区别的意义在于使大家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在整个法律要件中,何者是其核心、何者为发生法律效果所必备的,而不在于使得一方当事人基于成立要件,而请求他人履行生效要件。①真正的问题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离婚协议,而如果一方拒不进行登记,他方可否提起离婚户籍登记之诉?

三、“登记”法律性质之分析见解

那么,“登记”的法律性质到底为何?是否在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婚姻当事人不愿意配合登记,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户籍登记之诉?我们认为,协议离婚“登记”为特别生效要件,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不配合登记,另一方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登记之诉。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具有双重属性,其中包含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后者需要以前者形成为生效前提,而身份行为是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在亲属法的体现,甚至对于整个社会都有影响。因此,身份行为除了具备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必须要具备特别要件,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生效。

其次,即使离婚协议在未登记之前已经成立,也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契约神圣伦理原则,契约是为了约束双方不可轻易反悔,而并非在契约另一方毁约时,基于成立要件使另一方负有完成特别生效要件的义务。离婚协议并不是为了拘束婚姻当事人负有登记的义务。故在离婚协议已经成立后,一方当事人也不可基于离婚协议提起离婚户籍登记之诉。

最后,据资料统计,许多离婚了的夫妇后来选择复婚,是当初离婚仅因为琐碎事情争吵,选择并不理性。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登记机关需要对是否准予离婚予以调解和审查,即使符合条件的也需让当事人考虑一个月。只不过随着案件愈发增多,新《婚姻登记条例》为了高效便民将程序简化。但是从中可知当初立法目的为严格要求离婚要件,使得婚姻当事人慎重对待,在登记前仍有机会考虑。

四、结语

“协议离婚”作为如今快节奏生活频繁出现的关键词,是人们在婚姻生活不美满的情况下较为普遍的选择。协议离婚的自由制度价值固然重要,但是绝不能将婚姻视为儿戏。法律之所以对于协议离婚协议的要件严格要求,是给如今匆忙的生活一个喘气的机会,让婚姻双方当事人能够停下脚步,更加严谨地对待婚姻、尊重婚姻。

[ 注 释 ]

①Larenz,Allgeneiner Teil des deutschen Bügerlichen Rechts,S.284.

[ 参 考 文 献 ]

[1]史尚宽.亲属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国的若干问题[J].民法法制,2001(3).

[3]王歌雅.婚姻家庭立法研究[M].黑龙江: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4.

[4]婚姻登记条例[EB/OL].http://baike.sogou.com/v310908.htm?fromTitle.

[5]杨大文.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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