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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2018-01-22胡忠震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侵权人主观专利

温 璇 胡忠震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1

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原则直接影响到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解释以及对于被侵权主体的保护力度,其同样也会成为我国顺利推进创新发展与改革,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关键。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现就国外相关制度的规则原则分析如下。

一、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归责原则

不同的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度归责原则判断也不尽相同。其中法国在1995年修订相关法案后就将版权、商标以及专利纳入到了统一的规划管理当中,其认定版权保护与其他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差别,对于无过错侵权人的免责没有进行任何规定。日本在现行的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直接侵权的无过错责任,特别强调了间接侵权的过错责任属性类型。美国在知识产权中往往会以学者的论著以及判例来作为依据,而对于主观故意和过失等方面的内容认识的较少,只有当发生客观事实时才会认定其具有侵权的特征。最后,英国的侵权法最初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而过错责任原则虽然存在,但仍然属于特例,这也是在工业革命之后一些法律学家在司法实际中感知到原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合理之处之后对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所带来的结果。

二、现有立法环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与法律解释

(一)TRIPS协议对于侵权归责原则的界定

根据TRIPS中的相关协议来看,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必须以人主观上的意识过程为基本原则,而另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依据就是45条中的第二款,其主要是应用到了“适当场合”这个特殊的概念,所以是否适应无过错原则,还是应该以场合是否适合作为重要的评判依据与标准,这也为我国相应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依据。从客观上来看,有无过错的基本原则需要以范围作为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同时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其并不是在任何场景下都适用的原则类型之一。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结合目前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的现状来看,国家规定的未经许可的专利行为以及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属于两种行为,其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没有故意特征就构不成假冒。除此之外,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以及不知道是否经过授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如果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归责原则较为明确,其从客观上保护了制造并售卖产品方的利益,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具有良好的适应性,但是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提升人们的创新意识则不具有促进作用。

三、根据个案情况对知识产权案件运用归责原则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以及各个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界定情况,笔者认为根据个案情况对案件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才具有意义,现分为三种方式讨论如下。

(一)对要求停止侵害、回复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支配无权诉讼的采取无过错原则

在侵权案件当中,如果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同时恢复原有知识产权专利人对于产权的支配,这个时候法院需要判断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而不应该将其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作为判罚的依据。这是由于在被侵权人的主张中没有涉及到“故意”这个基本概念,而是希望能够停止其侵权行为,从而形成一定的补救,所以应该采取无过错原则。

(二)对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采取过错原则

当侵权案件当中出现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情况时,其涉及到“不当得利”这个基本概念,而不当得利的来源在于“故意侵权”,所以这个时候如果法院可认定侵权人侵权事实,那么就应该采取过错原则来采取判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如果侵权人没有出现“故意”的主观性,那么则不构成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对同时提出物权与债权的案件适用双重原则

当被侵权人同时提出物权和债权的双重要求时,该案件的审理就必须综合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通过关注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以及“侵权事实”两个基本点,再结合被侵权人主张的内容进行实际判定。在这个过程中,最佳的判决方向就是物权与债权分开讨论,更容易找到符合国内法律的相关依据,从而降低判决的歧义。

四、总结

由于知识产权安全具有行为隐蔽的特点,所以往往无法直接从案情上推动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情况,所以法官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也会以客观化为主要趋势,以此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 参 考 文 献 ]

[1]施志春.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研究[D].吉首大学,2017.

[2]林少东.知识产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之思考[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3):48-54+61.

[3]赵科学.侵权责任法视角下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J].科技与法律,2011(04):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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