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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路径探求

2018-01-22李靖慧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审判庭合宪性监察机关

李靖慧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2017年12月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再次成了学界讨论的焦点。面对“推进合宪性审查”这一新的工作任务,笔者做出了几点思考以期从现有理论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

“合宪性审查”一词中,“合”为符合,从立宪主义的视角看,是指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来保障宪法的最高性。“宪”指我国的现行宪法,也包括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审查”本意为审核、调查,但在这里应做扩大解释,“审查”也需要包括“审判”之意。由此,“合宪性审查”即是以宪法、宪法精神、宪法原则为参照,审核、调查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和客观标准之意。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发展历程

(一)2000年《立法法》颁布阶段

《立法法》第99条第1款、第2款均对合宪性审查的提请主体做出了规定,但从实践来看,规定的主体太过宽泛,提请审查的并不多,实际效用不大。

(二)2004年法规备案审查室设置阶段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部设置了法规备案审查室来协助常委会进行法规的审查工作。从对象来看,所审查的文件一般层级较低;从公开程度来看,审查的程序和结果均没有对外公开,公开程度较低。

三、合宪性审查的路径建议

(一)主体:明确的提请和审查主体

《立法法》第99条第2款、第3款虽然对提请主体做出了界定,但实际效果却是,自实施以来,规定中的主体提出过审查请求的甚少,甚至可以说没有。原因在于规定广泛而模糊的主体实际上相当于没有规定。本文认为将以下各机关列为提请主体,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合宪性审判庭,作为唯一的审查主体。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民、社会组织是法律的直接适用者,公民才是合宪性审查工作最有力的推动者,但是因公民素质的差异,赋予公民提请权限会加重审查机关的工作任务,也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与公民利益联系最为密切的公权力机关,作为公民的“代言人”就有失公允的法律法规作出科学合理的审查请求则是恰如其分的。

2.地方各级监察机关2017年年末推出的《监察法(草案)》第127条赋予了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的权力,并且在行使该项权力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监督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及其工作,而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是否也应置于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内呢?本文认为法律法规的监督纠正也应在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内。从另一个角度讲,我国《宪法》将宪法监督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规定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不同程度的宪法监督权。而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及其工作,同样是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否有重合?在一权赋予多机构时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界限不清或者权力重叠甚至冲突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将宪法监督权统一交监察机关行使,将监察机关也列为合宪性审查的提请主体之一。

3.合宪性审判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实际案件为前提,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合宪性审判庭审查规范性文件,地方法院再以审查结果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作出判决,这样的路径设置既维护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也赋予了做出的违宪判决以普遍效力,不溯及既往而拘束未来的一切低阶规范性决定。

(二)依据:以宪法为依据,以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为补充

我国现行宪法主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设置作出规定,对于违反宪法的情形、制裁方式等均没有作出规定,这样在审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就出现了法律空白。笔者认为,应在宪法当中增设宪法监督一章,为审查工作提供主要的法律依据。

(三)程序: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

1.事前审查

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审查已经结束了立法程序,但尚未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各级监察机关监督同级立法机关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程序并审查监督程序上的合宪性,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生效。

2.事后审查

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具体的诉讼案件为前提,对所涉及文件提请合宪性审判庭审查,审判庭裁决符合宪法规范,则依法驳回请求,相关法律文件继续适用;相反,审判庭应将争议文件、判决书、建议书一并移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修改或撤销。

虽然两条路径最后都由审判庭交立法机关,但所不同的是,事后审查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不予修改或撤销时,合宪性审判庭有权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都需要经过最高院的合宪性审判庭进行判决才可作出最后决定,主要是为了集中推进审查工作,以避免法官间不同的价值判断造成的标准不一的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饶龙飞.“双层式”违宪构成论——以立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为中心[J].西部法学评论,2017:59-74.

[2]王书成.合宪性推定与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认知[J].浙江社会科学,2015:51-56.

[3]计为民.合宪性审查 呼唤中国式制度智慧[J].民主与法制杂志社,201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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