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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视角浅谈儿童福利权

2018-01-22宣金月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福利宪法权利

吴 明 宣金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国家和社会有义务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他们健康成长。俗话说三岁看大七岁看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一个人儿童时期的成长状态影响着他的人生走向。儿童福利权是保证儿童健康成长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一番探讨。

一、儿童福利权解读

我国一般将儿童界定为0至14岁以下的任何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儿童处于社会劣势一端,因为社会的主要人口构成是成年人,社会基本是由成年人主导的。不过,儿童与其他的社会弱势群体,例如:残疾人,老年人等等还有所不同,他们的弱势是先天性的,而残疾人(不包括先天残疾的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则是后天形成的。后者虽同处于弱势,但其生活经验丰富,表达个人诉求方面也比儿童强得多,他们会寻求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儿童则没有这方面的能力,他们可能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仍不知。所以,儿童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主要通过外界来实现。

郑功成教授认为福利是“专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设施和有关福利津贴,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的一种社会政策”。从这一定义来理解,福利权是促进个人发展的权利。由于儿童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同,对于儿童福利权的规定,就不应当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福利权相一致,结合儿童自身特点,应当具有生存发展、健康、受教育、享有适当生活条件和特殊儿童特殊保护几方面的权利。

二、我国儿童福利权保护现状

(一)宪法规定的缺失及法律规定的分散

我国宪法中没有“福利权”概念的明确规定,仅在第四十五条笼统地规定了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这被认为是我国关于福利权的宪法依据。此外,宪法中关于儿童福利方面的规定也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六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和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但是这两条规定也没有明确提出“儿童福利权”的概念,并且在这两条的规定中,儿童是和“青年”、“老人”、“妇女”并列在一起,这说明了国家立法对儿童的照顾还有所不足,另外从诉讼程序来说,儿童的权益受到伤害之后多是由其父母来进行追偿,儿童权利的保障效果也大打折扣。

除去宪法,我国儿童福利权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中,其他规范则散落于《母婴保健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法律文件之中,这样看来,儿童福利权的保护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立法方面的分散也可能会导致政令多出,或者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这些都不利于儿童福利权的保护。

(二)儿童利益保护机制以家庭为主

我国一直奉承“养不教,父之过”的理念,这就为保护儿童福利权设置了一定的阻碍。当然可能家庭对于子女会付出更多,但是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价值观念,家庭问题一般都愿意内部解决,这样当儿童受到来自家庭侵害的时候就很难得到救济。家庭保护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体现在“留守儿童”这一特殊儿童群体身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父母会留下子女外出打工,而照顾这些儿童的责任就落到了爷爷奶奶身上,而老人由于观念上的保守以及法律意识的缺乏,对于儿童的保护并不能做到全面周到,因此,保护这些儿童的福利权益就更加困难。

(三)社会和政府关于儿童福利权意识的缺失

之前发生的某幼儿园事件反映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对于儿童福利权意识的匮乏,二是政府对于儿童福利权的责任意识不到位。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的蔓延,在这种思想的驱使下,一些人可能形成“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对于其他的价值观念不太重视,这其中就包括对儿童福利权的保护;另外,我们看到,在类似的报道中,政府做的多是事后的处理工作。亚当·斯密主张“政府管得越少越好”,但笔者认为,在经济领域,该理念尚有可取之处,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政府的监督职责一旦减弱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需要良好的制度来保证,而良好制度运行的理想状态是公民人人自觉遵守,但目前看来,则是需要政府的监管来保障,政府不应当单纯地成为一个“守夜人”。

三、以宪法为根基构建儿童福利权保护机制

(一)以宪法为根基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宪法被称作母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要遵循宪法的精神,在某种程度上,笔者认为可以把宪法的母法地位做这样的解读:其他法律规范都是为了实施宪法而制定的。列宁曾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权利的纸”,其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在我国,宪法一般并不具有直接效力,它的实施需要其他的法律规范来配合。所以,只需在宪法中对儿童福利权做原则性规定即可。这些原则性规定包括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平等原则、普享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认为对儿童的保护应该是全面的,要以最大限度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平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儿童也应受到重视,二是在儿童群体内部,不应出现区别对待的情况;普享原则是指所有儿童都应当享有儿童福利权所带来的权益,且要有长期性。

在制定保护儿童福利权的法律体系时,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例如号称福利之窗的瑞典专门制定了《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之后颁布了《家庭津贴》、《学前教育法》、《社会服务法》等作为补充。我国目前需要制定一部类似瑞典《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纲领性法律文件,这样对于儿童福利权的保护才能协调周到。

(二)明确政府的责任,保证宪法实施

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政府机构,二是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这两部分中,公民基本权利要更加重要一些,那么可以认为,政府机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进行合理设置的。儿童福利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家是人权义务的主要主体”,因为一方面,尊重与保障人权不仅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而且是国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国家拥有更多的资源和充足的社会动员能力,能够惩治侵犯儿童福利权的行为,保护儿童权益。

目前我国儿童福利权的保障主要是依靠家庭,政府的角色显得较为被动,很多时候是在儿童的福利权受到侵犯后才介入,具有滞后性。“每一权利都有其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儿童福利权也应以国家为主对其进行保护。

四、结语

法国著名的儿童精神分析学家弗朗索瓦兹·多尔多曾说:“从成长视角来看待儿童。我们应该把儿童真正当作一个人、一个与自己平等的人来看待。我们对儿童没有任何权力,只有爱心和责任。”儿童就像是一张白纸,而我们能做的就是要保护这张纸的干净整洁,纸上的内容只是需要我们来引导,具体则是由他们来书写。儿童福利权是儿童福利制度的基础,推进对儿童福利权的法律探索对于儿童福利制度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0.

[2]吴鹏飞.儿童福利权体系构成及内容初探——以宪法人权理论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5(2).

[3]吴鹏飞.我国儿童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J].政治与法律,2012(7).

[4]郭道晖.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J].河北法学,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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