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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降低捕后不诉率对策

2018-01-22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检察官检察机关

林 欣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温州 325000

一、检察机关捕后不诉基情况概述

逮捕是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文所指的捕后不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批准逮捕后公诉部门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刑事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审判的处理决定。

二、检察机关捕后不诉原因分析

(一)逮捕后取得被害方谅解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方谅解,有认罪悔罪的新情节,公诉部门在审结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实践中该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中。

(二)逮捕后证据发生变化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逮捕具有诉讼初始阶段性的特点,随着捕后侦查取证的深入进行,以及公诉部门在审查后针对证据情况进行退回补充侦查,并随着同案犯陆续归案、侦查机关讯问、取证工作进一步深入,证据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材料比批捕阶段更加充分,案件事实更加明晰,导致原先审查逮捕时采集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了变化,公诉部门审结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不同部门对证据事实认定和法律理解认识不一

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对案件证据证明标准把握和法律理解适用有不同认识,也是出现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如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帮助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必须以获利为必要条件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出现争议。

(四)批捕后因法律规定变化导致公诉部门作出不诉处理

实践中还存在以下情形:某一行为在侦查、拘留、逮捕阶段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构成犯罪,但是在漫长的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据以定罪的法律依据被修改或者立案(定罪)标准被提高导致该行为在侦查终结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判决阶段作出撤销、不起诉、判决无罪。①

三、降低检察机关捕后不诉率的对策与措施

(一)牢固树立绿色司法理念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要更加重视证据的精细化审查,注重主客观证据的对比、分析,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判断,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事实认定体系,改变过去“口供中心主义”的传统思维,从客观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到主观的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坚持从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的审查方式,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二)重视法律文书分析说理模块

将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作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办案检察官的说理主体责任,做到阐明事实、释明法理、讲明情理、繁简适当、语言规范,不断提高审查逮捕、起诉工作水平。在司改背景下,法律文书的分析论证越来越重要,检察机关应更加重视法律文书的质量。

(三)注重保障当事人及辩护律师诉讼权利

注重律师在人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全面审核证据、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全面贯彻新刑诉法关于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符合规定的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应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发表意见权等,确保审查起诉案件质量。

(四)完善捕诉衔接工作机制

捕诉衔接不仅指制度上的无缝对接,也包含合作关系的建立②,建立新型良性互动检警关系和紧密衔接的捕诉关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意义重大,侦监、公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探索建立侦监、公诉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完善和统一捕诉环节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标准,形成执法共识。

(五)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当前深化司法改革处于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检察机关更应精准定位创新发展,以司法改革检察先行为思路,以规范司法行为和强化案件质量为抓手,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要求,更加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确保侦监、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加强检察辅助人员配备使用,让检察官将工作重心放在案件审查、证据分析论证和文书把关等决定性、亲历性的司法事项上。

[ 注 释 ]

①石岐,张宁.因法律规定变化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赔偿案件处理之思考.人民检察,2006,6(下):27.

②杜华.捕诉衔接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11(中):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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