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

2018-01-22李梦琼

法制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质权专利权专利

李梦琼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一般认为,专利权质押融资,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为质押标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减缓资金需求的压力,当债权期限届满或约定的清偿条件出现时,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标的以使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失真的法律风险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作为知识产权评估的基本准则,但评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是专利价值虚高评估产生的法律风险。因为它是一种事前评估,且无法预测该专利权在转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并且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存在于评估机构与借款企业之间,评估师所获信息总是难以达到能够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二是评估中对影响专利价值的重要指标的疏漏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例如: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权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的寿命等。三是对专利权权利状态错误认定带来的风险。比如,专利是否被宣告无效,专利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等。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关于专利权质押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物权法》《担保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在法律中明确了登记生效主义。《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2条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等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方能核实的情况。实质审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但是作为登记机关是否具有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的权力?在《合同法》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明确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才能作为对合同效力进行法律判断的有效主体,并且也只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才能作为判断的法律依据。但有学者认为登记生效主义更适合我国当前的情况,在该项工作的起步阶段对其更好地进行监管,有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但国家干预色彩浓重,不利于市场自由发展。

(三)质权人处置变现的风险

由于专利权的价值与企业的运营模式、其他相关技术,甚至是一些专有设备都有很高的粘合度。要与企业的自身经营相结合才能产生巨大的价值,因而企业主体变化后,就会造成单独转让的专利权的价值不高,在交易市场流通受阻。在现行的司法体系下,必须获得法院的终审判决或直接申请执行命令才能对专利进行处置。获取判决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是很高昂的,且专利权的时效性还会影响到期变现时的价值。银行很难像处置其他质押标的物一样,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即可变现。其极强的专业性,也制约了出售的渠道和购买的范围。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初具雏形,但缺乏科学完善的交易规则加以规制,专利权流动性较差,市场不活跃,交易程序复杂且成本较高。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规则和体系

首先,要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标准体系和操作规范。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因仅是行业协会制定的,效力层级较低,很难获得全行业的遵照执行。其次,规范评估机构与评估师的队伍建设,并明确其法律责任。大力培养高端复合型评估人才,“根据评估对象的类型和特点,适当吸收经济、管理、信息技术等各个专业和领域的人员,使得科技研究和实践紧密结合。”[1]同时,要加强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监督,在制定该部分细则时,要区分不同操作步骤所存在的风险点,并明确评估机构对每一个风险点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需要建立全国性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信息管理体系。要进行专利权的价值评估,势必会涉及到对其上下游技术的综合考量,上下游技术的检索分析等将耗费大量的人财物等资源,加大质押融资的成本,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建成。

(二)完善专利权质押登记制度

当前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对专利权质押登记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质押的风险,但是也降低了效率,且徒增成本。如前述提到的,认为登记机关仅有权进行形式审查,应由当事人来承担审慎责任。我国目前专利权质押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但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登记对抗主义:首先,从成本效益出发,专利权的价值往往涉及时间、科技、市场需求等因素,其价值评估本身就是一大工程,并且不同专利权情况相差甚远,如果强制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小额交易无疑设置了过高的交易成本,并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产品有较高的创新性和新颖性,外部市场需求变化快,登记效率对其影响很大。其次,“登记对抗主义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将会被更大程度的激发,体现契约公正。质权人出于利益保护的考虑,也可以要求通过登记加以公示,以达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目的。”[2]最后,于质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言登记对抗主义是更完善的,因为即使是出现质押合同未登记或者登记瑕疵的情况时,质权依旧成立,质权人的质权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实现的。

(三)完善专利权质押的变现渠道

完善专利权质押的变现渠道:首先,要拓宽质物的变现渠道,通过建立专利池、同业收购、拍卖等手段提高质物处置变现率,着力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其次,需要加大力度搭建专利交易变现的专业市场,可以借助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中心的平台优势,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及处置,力求能够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并且专利权价值的实现渠道的挖掘也是重要工作之一。“支持并推广互联网专利权融资业务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大力研发并提供专利权资产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3]并且需要引入担保机制,分担风险,因为专利权价值的动态性,导致很难找到愿意提供担保的主体,银行也正是考虑到可能将承担巨大的风险,才会格外谨慎,对贷款额度和期限都加以限制。为了调动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我们可以尝试改变传统的风险分担模式,引入专业担保公司等其他风险分担主体,达到分散融资风险的目的。

(四)推行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

“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的防御与转化,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完善的价值评估体系,更重要的是建立风险转化机制。”[4]为了更好地搭建专利权质押的风险转化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几个风险补偿基金试点省份引入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但在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因为专利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费率划定的难度加大,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保险公司会将费率核定为一个较高的数值,导致融资成本过高。政府在通过“政保银”给予补贴贴息的基础上,应当由监管部门对其费率进行适度的监管引导,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划定费率上限。在此基础上,银行对贷款利率进行合理的折扣,有助于解决贷款保证保险“融资贵”的问题。除此之外,应该加强相关政策的支持,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参与的积极性。比如,应当给予开展该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税费减免,优化保险公司参与的方式,加强供给侧改革,提高其提供更多创新型保险产品的积极性。

[ 参 考 文 献 ]

[1]鲍玉昆,张金隆,李新男.国外科技评估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J].软科学,2003(2):23.

[2]张玉敏.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3.

[3]刘运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困境与出路[J].中南大学学报,201(6):158.

[4]张珂.论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的防范[J].企业经济,2014(9):50.

猜你喜欢

质权专利权专利
专利
论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责任
发明与专利
论实用新型专利权终止对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影响
——兼评专利法第九条
论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论专利权无效判定的基础
专利权与生命权如何平衡?——白血病患者陆勇案引发思考
韩国权利质权:以现行法与修正案的讨论为中心
专利
论质权的留置效力——兼论质权的效力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