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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

2018-01-22史晓静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2期
关键词:物权法规范性物权

史晓静

(100027 北京普天合力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

对于法律的界定,从不同的层面出发可以得出不同的结果,而且学理也没有对此做出统一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的出发点是通过对物权种类和内容进行公示来保证交易的确定性,但由于对物权法源的理解不一致,使得这种确定性受到削弱。为了有效发挥物权法定原则应有的功能,有必要的对物权法源做深入的探讨。

一、物权法源的界定

1.物权法源的基本表现

我国《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法源的调整对象是物权种类和内容。根据针对调整对象的不同,物权法源可以分为物权种类规范和物权内容规范。物权种类规范主要是对物权进行明确的定义,而物权内容规范对权利人通过物权所能获得的利益和权限进行规定。从法律适用方面分析,物权种类规范明确划分了物权的涵盖范围,而物权内容规范是在物权种类规范的基础上,对权利人有无该权利、是否逾越权限的纠纷进行规定。在实际中,与物权内容有关的纠纷相对常见。

2.物权法源的法律地位

物权法源与物权法的法源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内容上有着很大区别,前者的调整对象为物权种类和内容,但后者包括但不局限于这物权种类和内容,还涉及到物权其它相关事项,从这一点来说,物权法源属于物权法的法源。而且学理对物权法的法源有着统一的认识和主张,但物权法的法源却各执一说。物权法源是物权法的基础,如果没有对物权种类和内容进行规定,那物权变动及其他事项的处理将变得毫无意义,而且在对物权法进行法律调整的时候,必须要用到物权内容规范。

3.物权法源的类型

我国的物权法源可以分为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源、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可的法源和其他法源。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为了体现、贯彻和落实国家的意志,在立法基础上制定的,同样具有约束力,这类法源包括立法型法源、变通型法源和解释型法源;规范性法律文件认可的法源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被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承认,这类法源主要包括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和合同;其它法源是指除上述两种法源之外的法源,是在实际使用中所默认的法源,可以分为习惯和党的政策两种。

4.物权法源的主要问题

物权法源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其他法源部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还没有对民事法律做出法律解释,使得物权法源的无法得到法律保障;第二,学理拒绝接受解释型法源,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正好与这种情况相反,许多方面都用到了解释型法源;第三,我国在对习惯能否作为物权法方面的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第四,在对物权法源中的党的政策适用特点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

二、物权法源的适用规律

1.狭义法律之间的关系

包括物权法在内的狭义法律之间存在以下关系:位阶平等、替代关系、细化关系和补充关系。位阶平等意味着物权法等基本法律和和其他法律的位阶平等,在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时,要充分考虑具体实际情况;而替代关系适用于新法和旧法中相关规定出现分歧时,由新法代替旧法进行管理;而对于存在细化关系的法律之中,优先适用于更具体的法律规定。

2.针对习惯物权法源的适用规律

综合各个方面的分析,习惯作为法源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为了避免出现不当创设物权的情况,需要对习惯做以下限制:第一,只有相同性质的行为或状态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并保持在稳定状态,才能称之为习惯,且习惯不能对善良风俗、社会公正产生负面影响;第二,习惯中的权利必须与物权的内在特质相符;第三,在实际操作中,只有在常规法源无法对其进行解释的情况下,才能够使用习惯的法源。

3.党的政策法源的适用规律

党的政策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后两者相对前者更为具体,他们都是党在一定的阶段就某个重要任务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其主要是起着引领的作用。在政策的引领下,狭义法律则是对相关任务的细化,更具体的对相关内容进行规定,相比之下,狭义法在解决实际问题的时候发挥的作用更大。基于上述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狭义法和党的政策内容一致时,不需要适用后者。但当狭义法律和党的政策出现分歧时,尤其是党的政策为了促进我国社会进步,而且其中的内容与狭义法律相矛盾的时候,才需要考虑适用党的政策。值得一提的是,党的政策虽然对狭义法律有着指导意义,但者两者在表达方面会有一定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对这种差异进行详细的分析,以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实际存在矛盾。与此同时,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路径,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以狭义法律为基础,将狭义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司法运用的关系理清楚。

三、结语

物权法在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权利人物权的重要保障,为了促进物权法的完整,我们需要对物权法源进行深入的探讨,同时,由于物权法源逐渐多元化,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对其中的适用规律进行分析,以不断完善我国的物权法,使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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