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2018-01-22闫玲娟
闫玲娟
云南省政法干部学校,云南 昆明 650032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统一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许多人的利益关系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商法中有许多方面的条文,但是其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这一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划分。所以,为了使得法律更加完善,连带责任这一理念逐渐渗透入民商法的字里行间当中。并且连带责任制的出现规范了债务人之间的行为准则,避免了矛盾的发生。由此可见,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被不断的优化和完善,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陈述
我国对于连带责任这一理念在很早之前就提出了,并且随着时代的不断改变,社会制度的不断变更,对这一内容的解释也在发生着与时俱进的变化。其中,连带责任的最初概念产生在商鞅变法,当时被叫做“连坐制度”,主要负责的是刑事案件和财产纠纷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随着时代的演变,我国作为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国家,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制度赋予了新的概念,即有两个及以上的连带责任人,在清楚对方存在的情况下,对现实的活动进行担保的现象。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在连带责任人中如果其中一个承担起了所有的责任,那么所有债务责任所依附的责任消失。在不断的完善中,民商法的连带责任产生了自己独有的特点:一是连带责任主体必须大于等于两个,并且一旦产生了利益矛盾和纠纷,任一主体就必须对所有的外部责任进行承担;二是连带责任强制性的特点,即具有任何连带责任人都无法逃脱对外部责任的承担事项,也不能进行上诉辩驳;三是不同连带责任制度的应用范围都不一样,不能对概念进行混用,或者模糊连带责任人所应承担的一切。[1]
三、对连带责任的相关探究
通过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的概念阐述,可以发现其可以保障任一主体在从事社会活动的时候不会因为一些非法的外力行为而受到损害。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要通过一定的探究对其进行完善,下面是对相关探究的具体分析:
(一)引入更多法律于责任认定之中
通过不断的发展和事实足以证明,单一的民商法是无法满足连带责任认定的全面实现的,所以在对实际案例进行判断的时候,需要适当的借助更多的法律,比如实体法和程序法对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实体法主要面向的是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作为实体法的保障,在按程序进行法律认定的时候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两类法律和民商法一起,能够更好的对连带责任进行认定,从而对案件进行钢架合理和科学的判决。举个例子说明,张三和李四在对酒店进出情况的掌握了之后,选择了一个房客进行抢劫。之后房客脱困报了警,警察抓捕了两个人,此时,房客对该酒店进行了起诉,要求其赔偿相应的补偿。在实体法中可以查到在人身损害赔偿这一项目中,对进行餐饮住宿活动而产生的纠纷进行了十分明确的解释。条文中明确指出如果对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导致其造成损害,需要在责任范围内对其作出补偿。根据以上这一点,可以确定酒店方在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导致该事件的发生,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对房客进行一定量的赔偿。[2]
(二)分类认定共同侵权人
一般来说,共同侵权人存在着数量过多且关系复杂的情况,如果没有一定的标准,很难对他们分别进行责任认定。所以,这就需要在侵权行为法中制定一定的相关责任认定标准,来对共同侵权人进行分类划定。可以依据共同诉讼和部分诉讼两种情况进行划分,即如果共同侵权人人数超出了一定标准或者案件情况较为严重,则需要统一对所有当事人进行诉讼。也只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给予审理,如果没有满足该条件,法院有权对这一案件不予审理。当然,凡事都有例外,要规定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进行部分诉讼,主要是依照受牵连的程度进行判断,起诉其中涉案程度较高的责任人。
(三)认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轻重
在当前的民商法中,之规定对涉案的共同侵权人而言,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却没有对侵权人的涉案程度和责任轻重制定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由于存在着这一现象,在实际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就很难通过人为的判断来对侵权人进行定罪,很难实现公平这一原则,且容易产生纠纷和不满。所以,要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完善,就需要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轻重进行认定,使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有法可依,在进行判断的时候更加有理有据。
四、结束语
综上可知,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作为保障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一大内容,已经经过了千年的变化,并逐渐产生了自己特有的性质。但是在对连带责任进行探究之后发现,就目前的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部门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引入更多的法律于责任认定之中、分类认定共同侵权人和认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轻重等手段不断完善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使其能够更加有力地对人们的利益进行维护,促使社会和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