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络交易中诚信和安全问题的调查分析*
——以大连民族大学为例
2018-09-04邹馨仪
邹馨仪
大连民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或者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日益丰富的移动电商生态体系满足了消费者对碎片化、应景化、线上线下整合化的消费需求,从而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
一方面据相关调查显示,近几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一直保持较快增速,年增速平均为GDP(7%-9%)的2-3倍,我国已成为交易额超过美国的全球最大网络零售市场,网络购物也成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从2012年到2016年,网络购物用户人数从2.42亿人增长至4.67亿人,增长近一倍;电子商务交易额从8.1万亿元增长至26.1万亿元,年均增长34%;网络零售交易额从1.31万亿元增长至5.16万亿元,年均增长40%,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加值的贡献率从17%增长至30%;直接和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从1500万人增长至3700万人。2016年电子商务产生消费增量带动生产制造、批发、物流增量创造税收超过2000亿元。由此可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态势良好且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2017年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2017年上半年,商务交易类应用持续高速增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增长10.2%,网络购物市场消费升级特征进一步显现,用户偏好逐步向品质、智能、新品类消费转移。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最高,达30.4%,职业构成上仍以学生群体的占比最高,为25.1%。由此可以推断,大学生群体已是我国网民的主体。大学生作为社会年轻群体,近年来使用网络进行消费已呈爆发增长之势。
本文以大连民族大学为例,研究对象为随机抽取的500名在校大学生,调查内容是网络购物问题,包括消费水平,消费理念,消费习惯等,通过对有效结果进行研究,分析和整理,得出相关结论。
二、大学生网络交易中的行为及其模式
大学生有着广博的学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作为社会上重要且特殊的消费群体或者营销主体,受到了特别地关注。
大学生在网络交易中兼具消费者和销售者双重身份。作为消费者,首先随着各种新兴手机购物APP和各种微商、代购层出不穷,给消费者提供了大量便捷、碎片化的购物途径,尤其是对在校大学生来说,空闲时间十分充足,拿起手机即可达成自己需要的购物目标。其次,学生市场具有很强的跟风特性,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壮大的情况下,人人都在参与网络购物,大学生作为社会风潮敏锐的观测者与适用者,怎么能不跟随社会大潮进行网络购物呢?再者,网络交易与实体交易的最大不同,就是不需要实际交付现金来完成交易,这样使得交易趋于便捷化和迅速化,对于“懒惰”的大学生来说这是一种既方便又时尚的交易方式。由于以上三种原因使得大学生们成为网络交易中的消费主体。
而作为销售者,第一电子商务对参与者的要求低,赚钱方式快;第二,大学生的可自我支配的时间多,对电子产品和多媒体技术运用熟练;第三,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较强,有足够的创新力,在网络交易中易博得消费者青睐,从而获取利益。由上所述,在网络交易中也出现了一批以大学生为主的销售者。
三、产生的诚信安全问题
据调查知,大学生作为买方,首先其大多数的资金来源是家庭,所以可能导致对金钱合理使用的概念并不明确,且在大学里,家庭条件的不同也就存在消费能力的不同,所以大学生群体中也存在攀比、冲动消费的情况。其次,其对所购买的商品的了解是十分片面的,大约60%的大学生以前未曾使用过自己所购买的商品,都是通过网络、销售者的描述来决定购买意向,质量和安全很难得到保障;同时又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如商家收款后不发货,实际货品与描述不符,商品退换困难等,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有很大一部分的大学生不知道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又因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最后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而作为卖方,因为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欠缺,加之网络交易本身所存在的隐秘性及商品发售的延后性,会致使大学生在网络交易中抱有侥幸心理。一方面为了获取暴利,他们经常会忽视交易中的诚信问题,利用网络世界虚拟化、隐蔽化的特点,和对相关多媒体技术的娴熟运用,来进行虚假宣传,传递错误信息,销售低劣产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经验不能处理好与中间商的关系和相关的资金问题,造供货方欺骗货源短缺等问题,最终致使网店倒闭。由此可知,在网络交易中,大学生不论是作为卖方还是买方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四、电子商务法草案
由于上文所述,大学生群体本身存在的特性引发的网络交易中的问题是不可忽视的。所以我们需要结合《电子商务法(草案)》来分析大学生在网络交易中的行为。
首先,大学生在网络平台上所进行的买卖行为符合《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对电子商务的界定。《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频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据我们调查知道,大学生在网络平台上大部分是做商品零售、微商、海外代购、或者是新奇物件的销售。由于受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大学生很难参与草案所说的涉及金融方面的交易。所以大部分大学生所参与的在网上买卖行为属于电子商务行为。
其次,大学生是《电子商务法(草案)》中所规定的经营主体。《电子商务法(草案)》第十一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网络交易中作为卖方的大学生,利用第三方提供的网络平台,或者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商品销售或者海外代购的行为,符合草案中关于经营主体的规定,所以大学生可以作为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
五、以我校为例的调查结果
六、整体综述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整理,我们得出结论:在我校的大学生群体中,有近八成的同学认为网购节约了购物时间和花销成本,为学习和生活提供了许多便利。那么,在这部分同学里对网络安全的认识程度就出现了高低不同的情形;但相比较而言,不经常进行网络购物或者对电子商务活动兴趣不大的同学倒是对网络安全较为重视。
随着科技、社会不断地发展,我们也希望《电子商务法》能尽快出台,为当下已经出现的网络交易问题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为大家“网购”“海淘”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