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享单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2018-01-22何金容
何金容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在公共区域提供自行车共享服务,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与用户在实际上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作为出租方,应该做到提供合格质量的车辆,及时维修故障车辆,保证提供的车辆符合上路条件;应当向单车的租用者针对租车的注意事项、安全骑行事项等进行告知与提醒;同时应当对投放市场后的单车进行管理控制。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前,应注意阅读安全提示、共享单车企业拟定的服务协议,以及对车况进行最基本的检查;同时使用者在使用单车时,应注意安全行驶、遵守交通法规。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多种多样,原因不尽相同,但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共享单车本身存在问题而发生交通事故,二是共享单车使用者使用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三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本文将针对这三种情况进行分析,分别研究这三种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共享单车本身存在问题而发生交通事故
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是经营者,共享单车使用者是消费者,双方法律关系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与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所以,在共享单车骑行过程中,使用者因共享单车本身质量问题或者因为单车后期被损害但运营公司未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作为消费者的共享单车使用者有权要求运营公司予以赔偿。
二、共享单车使用者使用不当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根据相关道路交通法规,包括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应及时通过,不得在路口内逗留、缓行”“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在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自行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同时由于共享单车运营商与使用者之间系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例如OFO共享单车,会弹出《OFO共享单车服务协议》,其中第三条“用户注册与认证”用户资格中写明“用户未满12周岁或者患有包括但不限于影响骑行的如癫痫、心脏病、高血压、暂时性眩晕、视力障碍、听觉障碍、残疾等各种疾病的,不得使用本服务。”因此,共享单车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自己违反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或是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条款,应由自身承担责任。
三、由于第三人原因发生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第三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该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
新生事物的发展总是伴随着一定的问题和阻碍。但是,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而发展的道路则是迂回曲折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我们不能因为看到问题就扼杀它的发展,以禁止代替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面对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我们应当密切关注,积极引导,使其在法治的范围内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