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8-01-22崔慧颖
崔慧颖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0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是不作为使得环境受到侵害或是即将受到侵害从而损害公共利益时,法律允许法人、自然人、社会团体或是其他有诉讼权的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或是环境公益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向污染破坏环境的组织与个人提起的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或是环保公益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为环境行政部门的作为或是不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
罗马法是公益诉讼的概念的发源,其中程式性的诉讼是罗马法中的一部分,同时将程式性诉讼分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两种,对于私益诉讼来说,仅仅是针对个人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同时规定了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出。而对于公益诉讼来说不仅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规定了除特殊要求所有市民都可以提起诉讼。彼德罗.彭梵曾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可以提起”,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也指出:“一般来说,之所以称作公诉,是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公民来说,在出现问题时都可以提起公诉”,环境公益诉讼起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自二战结束后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也在不断的经济发展中恶化。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他们也想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但却不知如何在这一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利,真正的做到保护环境,因此民众的积极性逐渐降低,政府发现这一问题之后,于是在1970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清洁空气法》,在这一法律中美国设置了一种公民诉讼制度,也就是现在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型。
二、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务中现存的问题
(一)行政干预
行政干预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中很大一部分诉讼对象都是各地区的重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不仅是地区的重要的税收支柱,也常常与地区的行政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故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当地的社会公益组织常常会出现无法提起诉讼的情况。
(二)受理费与鉴定费承担难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就曾提出:“败诉的风险问题是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是为了“私益”而进行的诉讼,故诉讼中的费用也需要诉讼主体承担,但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公益”而进行的诉讼,在这种诉讼制度中要求民间环保机构承担高额的诉讼受理费与鉴定费显然极为不合理。但反过来说如果要求减免或是减少这一部分费用,那么这高额的鉴定费又由谁来承担。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建议
(一)培育环保组织的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
在我国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我们认为要增加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培育环保组织的独立性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任务。要提高立案率。除了要提高环保组织与检察机关的立案积极性外,最为重要的就是减少政府对于立案的干预度。对此我国“十三五”中央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环保监测监察进行垂直性的管理改革,以此来试图规避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减少环境执法的力度,而这一改革也必然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
(二)完善执行程序,加强执行高压
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诉讼制度中最难解决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执行难也更是其中最为困难的一部分。我国在多次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于执行难的问题已经进行了多次的分析,特别是2017年3月15日李克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问题时就提出:“对于环保法的严格实施贯彻执行,是2017年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提出了要对环保执法部门加大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