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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管辖理论研究

2018-01-22宋彦熠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管辖权网址行为人

唐 静 宋彦熠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一、网络犯罪与网络立法

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使得网络犯罪问题逐渐渗透到公民的日常生活。网络犯罪的手段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对社会乃至国家、全世界都可能造成巨大的危害。世界各国通过刑事立法方式打击网络犯罪,我国于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鉴于网络犯罪的跨国性,国际间网络犯罪的管辖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本文对网络犯罪的管辖理论进行重点讨论分析。

二、网络犯罪对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的冲击

关于管辖权的划定,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方式,大致采纳四种立法原则。但是网络犯罪的兴起,对于传统划分管辖权的理论产生了适用上的难题,分别分析如下:

(一)属地管辖原则

该原则认为犯罪地指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但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跨地域性使其在适用中容易引起纠纷,如“访问行为”、“网址”等新的管辖权确定,“抽象越境”问题,即行为人在域外国家通过网络操作别国的计算机系统破坏受害国的某电子信息系统,目前国际上对犯罪地的确定没有达成共识。

(二)属人管辖原则

由于网络犯罪常常辐射到域外地区,特定国家或地区主张刑事管辖权往往会与犯罪人国籍国的主张相冲突,从而导致双罚制问题。目前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而年龄下限则呈下降趋势,而各国的法律法规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无法有效制约。

(三)保护原则

互联网的跨地域性使得犯罪后果辐射广,如果各国均以受到侵害为由主张管辖权,必然导致冲突多发,加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网络的普及应用与网络犯罪的立法存在差异,形成司法实务困境。

(四)普遍管辖原则

对网络犯罪是否适用该原则主要基于网络犯罪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如果在网络行为作为海盗罪、战争罪等罪行的工具,且有国际条约的明确规定,便可适用普遍管辖原则。①然而欠缺一致认可的行为规范与统一的网络犯罪的国际立法,因此该原则不具操作性。

三、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理论及评析

由于传统的刑事管辖原则在网络犯罪规制上出现困境,有关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学说应运而生,在此对三种主要观点进行评析。

(一)网址管辖理论

该理论认为网址可作为行为人的虚拟地址,与网址相关地的法院拥有管辖权。不足之处在于受害国跟网址服务器所在国不一致时,受害国无法行使管辖权,而且与犯罪相关联的物理地址因素不限于网络地址服务器所在地,假如所有接触地都能影响管辖权,不仅未能解决各国间的管辖权争议,还会发生行为人被多国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因此该理论存在诸多疑问。②

(二)有限扩大属地管辖理论

该理论扩大解释现有的“属地管辖”原则,扩大确定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的标准。③该理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网络行为的广泛辐射性往往会使同一案件多个国家都拥有管辖权,引发管辖冲突,增加各国司法压力和引渡困难,也会引发网络用户面临多次起诉,不利于保障人权。

(三)最低限度联系理论

该理论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958年的一个判决中解释为:被告人以某种行为目的在法院地州从事活动并接受该州法律赋予的利益和保护,且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对于判定明确的行为目的标准,美国主要将标准分为三类:一是带有明确目的的行为;二是互相交流行为,即网民与被告网站发生的信息互换;三是行为人被动的行为,指行为人单方输出,限于建立网站并在其网站上添加信息,普通大众主动访问网站获取信息。第三种“被动式”情形在美国是不受追责的,第一种情形通常会受到追究,第二种情形有时会受到追究。④最低限度联系理论的模糊性与软性特征可以应对科技进步与法律滞后的矛盾,可以适应于实践,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良好素质。

学界内的各种理论各有利弊,笔者认为在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上,首先要考虑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同时平衡与国家主权的关系,其次是保证管辖公正,最后从经济与效用出发选择法律程序与制度较完备和易于查明犯罪人与方便调查取证的国家或地区。

[ 注 释 ]

①[法]安德烈.伯萨尔德.国际犯罪(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111.

②张希鹏.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③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法学研究,2000,98(4).

④吴师法,徐立坤.新时期网络犯罪管辖权研究.中国公共安全,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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