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索赔案
——驾驶员肇事逃逸、被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后能否获取保险理赔
2018-01-22张玲
张 玲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 丽水 323000
一、案情
祝某为其所有的玛莎拉蒂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险保险。但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将保险单交付给祝某,祝某也未在责任免除告知书上签字。保险期间内,祝某将车辆借与张某,张某驾驶车辆出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逃离现场。经交警调查,张某的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祝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保险公司,车辆停放在事故施救中心257天,经鉴定已无维修必要。现车主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投保时的价值赔付保险金及利息。
二、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的问题,本案中存在肇事逃逸、无证驾驶这两种法律禁止性的情形。保险公司未将保险单交付给祝某,祝某也未在责任免除告知书上签字,故认为保险人对于法律禁止性的免责条款并未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的问题,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负有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张某无证驾驶,并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祝某在得知本案事故后,基于张某无证驾驶以及逃逸的考虑,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案涉车辆的状态和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车辆损失。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祝某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裁判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主要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法律禁止性行为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法律禁止性行为的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源于保险法上规定的说明义务。为规范保险人的行为,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我国在保险立法上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被保险人往往居于弱势地位,其专业知识、信息获取渠道与保险人严重不对称。故立法者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立法时对保险人课以法定的说明义务和严格的责任要求,以督促保险人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字体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提示,与一般条款加以区别,并要求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在投保时,保险人一般会将保险单交付投保人,对免除责任的条款单独对投保人进行说明,并要求投保人签字确认。①在司法实践中免责条款中又区分为一般性的免责条款和法律禁止性的免责条款。对于一般性的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应尽到提示加明确说明义务。而对于法律禁止性的免责条款,如果其说明义务和一般条款无异,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良好秩序的建立,故根据保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法律禁止性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需要进行明确说明,但提示义务不能免除。对于提示义务不能免除的立法考虑,在于投保人应当知晓法律禁止性行为的非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但投保人不一定知晓触犯该类法律禁止性行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进行赔负的法律后果。②
四、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私法原则,在保险合同领域尤甚。③保险人有就相应的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及时签单的义务以及对保险人信息和保险内容的保密义务。而对于保险人而言,除交纳保费外,其还应履行各项合同附随义务。如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该项通知义务尤为重要,一方面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促进保险人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厘清事故责任。另一方面保险人可以通过出险调查及时查勘现场、核定损失和确定责任,防止保险欺诈。④对于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行业比较发达的英美国家,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⑤对于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英美法系国家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大致类同,即保险人不得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时,保险人可以此进行抗辩,或要求法院免除其责任。⑥我国保险立法上关于通知义务的相关规定较其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而言,相对简单粗糙。对于违反通知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后果,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违反通知义务致使保险人损害的,保险人可以请求减轻或者免除保险责任,上述案例的裁判宗旨也在于此,被投保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确定车辆的状况和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因此可以拒赔。
[ 注 释 ]
①于永宁.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为中心[J].法学论坛,2015,11(6).
②王静.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的裁判规则[J].人民司法应用,2016(22).
③朱广新.信赖保护理论及其研究述评[J].法商研究,2007(6):71.
④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二)[M].瑞兴图书出版社,1997.87.
⑤施文森.保险法总论[M].三民书局,1986:292.
⑥甘健志,高巍.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之通知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4.8(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