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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资产案件的强制执行问题研究

2018-01-22张聪聪

法制博览 2018年24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金融资产

张聪聪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00

金融资产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价格的金融工具的总称。①金融工具对于其持有者来说才算是金融资产,但是在日常习惯上,往往会被模糊化,这些金融工具有时也会被直接称为金融资产。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越来越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方式,所以金融资产持有的比例在不断提高,但是,收益是与风险相伴而行的。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全国金融案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在现在法治中国建设的道路上,毫无疑问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但同时面临的问题就是“多胜诉,难执行”的状况。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案件的强制执行也做了一系列的规定,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在可操作性上并不利于执行,导致金融资产案件强制执行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我国金融资产案件执行的现状

金融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目前金融资产执行案件的状况并不乐观,尽管各级法院在现有条件下采取大量措施,投入大量的人财力,都很难改变金融案件执行困难的状况,这不仅会破坏市场经济背景下的金融坏境,还会严重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

(一)金融资产案件的执行标的种类多、数额大

1.案件执行种类多

在国际经济核算体系(SNA)中把金融资产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及衍生金融资产等,现实中出现的金融执行案件案由的分布主要是:金融借款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还有其他金融纠纷,种类繁多,并体现出严格的专业性。②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受不良金融资产的出现、金融债权实现难以及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因素影响,金融机构贷款等各方面也出现危机,并且一般自然人、企业对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了解,所以大量金融案件会进入到司法程序。

2.案件执行标的数额大

一般涉及到金融资产的案件所产生的业务标的额普遍比较大,这使得在引起纠纷执行案件的标的额也普遍较大,而且标的额大的金融执行案件,往往会直接影响被执行人、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

(二)执行中阻碍多、执行难度大

案件执行看似更应该在行政部门实现,然而在法院这个司法机关中,更注重的还是它的审理案件、解决纠纷、定罪量刑等职能,很难将执行的工作做的彻底到位,容易让人产生法院怠工、执行混乱的感觉,尤其在金融案件中,数额巨大,标的繁杂,主体与普通民事案件主体不同,执行起来更非易事。③虽然当事人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胜诉后,涉及到自己切身的合法权利和金融利益根本无法落实时,就出现了“多胜诉,难执行”的情况。

信息的不畅通,导致金融案件的执行中出现的“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情况,让当事人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却无处下手,给执行带来了不少麻烦。

二、对金融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重审轻执、审执分离不彻底

现在一直强调将执行权交给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从法院的权力结构中分离出来,是化解执行难的重要途径之一。当然执行机构的独立性也得到了空前提高,地位在不断提升,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是还避免不了执行权被含于司法权之中这一事实,审执分离不彻底,造成执行工作混沌不清、效率低下等状况。对于金融资产案件来说,当事人最看重的就是将钱财尽快追回,把自身损失降到最小化,但是只拿着一纸生效文书,执行不到位,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所以不仅普通民事案件要将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标的额大的金融执行问题更是刻不容缓。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院执行的本质就是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没有强制性作保障,执行工作就难以顺利进行。在民事诉讼法中,针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转移、隐匿财产的状况,减少当事人的金融资产受到二次损失,但法规中并没有进一步详细的说明,使各级法院在金融资产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对强制措施模糊不清。④

对金融资产案件立即执行的相关条文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立即执行的机构和时间,这一法律空隙会给被执行人时间去转移、抽逃或者隐匿财产,将会错过执行的最佳时机。

(三)法院执行制度不完善、执行水平较低

金融资产案件不管从审理还是执行都需要很高的专业知识水平,但是受重审轻执的影响,法院会将能力强、专业知识扎实的人员多安排到审判庭,执行程序中的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会相对薄弱,多是进行资产查询等简单格式化工作,不能对被执行人员的财产信息进行深一步的探查,执行人员会逐渐缺乏工作的积极性,责任心减弱,很难实现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形成金融资产案件执行效率低的恶性循环。

再后来,她就来到了这座城市,开始了新的生活。有些伤疤,却无法完全愈合,所以,她成了整天戴墨镜的奇怪女人。

一些执行部门在执行中,措施不具体,程序不完善,执行活动中出现违法行为,还有中国较深的人脉关系网,会在执行中出现很强烈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无法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四)金融机构懈怠

1.素质较低、未做好事前工作

金融业对专业性要求极高,但是由于某些金融机构自身管理不规范,过分追求高额业绩,忽略了真正的本职工作。肆意发放贷款,没有做好登记或担保工作;没有充分了解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真实情况,包括个人信息、资产证明和信用记录等,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不能提供全面的信息,使金融强制执行工作难以进行,不仅给金融机构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不利影响,而且自身的利益也无法保障。

2.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低

一些金融机构协助法院工作的意识淡薄,社会参与感低,责任心不强,在协助执行的过程中,程序会比较繁琐,耗费人力时间,有些工作人员又对业务操作不熟练,不能快速完成指定工作,或者不能得到准确、详细的信息,就产生故意推诿、拖延,不利于执行的进行。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低,甚至帮助被执行人躲避法院的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难以查询,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五)社会重视程度不足和诚信的缺失

诚实信用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当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但是现今的社会,道德滑坡,诚信缺失问题也越来越严重。⑤有些被执行人利欲熏心,私欲膨胀,甚至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开具假的资产证明,导致‘老赖’盛行;执行机关的监督机关没有落实监察工作,放任推诿、拖延、懈怠的情况发生,由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助长司法部门的不正之风;还有金融机构利用自身职务之便,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躲避法院的执行,或者不能负责任的履行应尽义务,将自己的信誉和社会形象置之一旁。

三、解决金融资产案件强制执行难的措施

(一)完善强制执行立法

最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表示:从利于执行的角度出发,审执分离的改革也是将执行权在法院内部分离,而且只有改革大趋势确定下来,才能启动强制执行法的制定。从最根本上来说,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一大关键。⑥如果有一部比较详尽系统化的立法,在此基础上再将司法解释规范起来,从执行的根据、法律规范的依据来讲,做到有法可依,强制执行立法是很有必要的。

(二)法院银行全面对接、提高执行效率

在之前金融案件执行的过程中,银行在查询被执行人的账户时,只能看到开户行的信息,而且真实性也无法保障,查找结果不详细、不准确,并且跨行查封、扣划、冻结带来极大的不便,大大降低执行效率,不能及时制止被执行人的恶意行为。网络查控功能上线之后要求各金融机构通过最高院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的专线完成本单位与最高院的对接工作,信息的流通,使金融案件的执行工作向着秩序化、规范化的方向前进。

(三)法院与金融机构加强素质建设

1.法院加强执行力度 树立权威

法院要重视金融资产案件后续的执行工作,良好的职业操守是选拔司法人员的首要条件,从执行队伍选拔的源头开始,注重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不断增强团队意识,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的道德素质,杜绝法院的不正之风。

法院要加强金融案件执行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加金融方面知识的积累,提高工作积极性,做到求真求精,实实在在地考虑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让人民找到归属感,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金融案件的执行效率,有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更有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

2.金融机构强化自身工作 增加执行保障

金融机构首先要从领导班子做起,规范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自我约束,杜绝盲目追求高业绩额,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之后才能适当提高业绩。

充分了解客户的详细资料,做好记录,在借贷问题上,做好登记与担保工作,考虑金融借贷的后果,全力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金融机构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知识学习,业务培训与道德建设,提高协助执行工作的能力,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增强社会责任心和社会参与感,维护金融机构的形象与社会信誉。

[ 注 释 ]

①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01,135.

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01,135.

③段红兵.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研究[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1.

④王志根,戴玉龙,苏国华.涉金融执行案件调查分析[J].人民司法·应用,2010,21(3).

⑤陈传江,张成.我国金融案件 “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J].中国信用卡,2010(07).

⑥人民网.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困境突围 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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