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探讨
2018-01-22时宇
时 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100012
关于诚实信用的概念古已有之,而我们现代社会提倡的诚信则建立在法制体制之上,用来强调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个人行为时所表现出的社会信用。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民法对于诚实信用的要求。在司法体制改革的环境下,要优化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环境,就要完善其司法体系,因此本文就针对其司法适用进行探讨。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具体形态
(一)适用主体
学界普遍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但对于是否同样适用于法院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学者们持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不适用,主要是不诚信的现象很少在法官身上出现;法官和法院的诚信要求已经法律化;民事诉讼需要中立方存在;法官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很难考量等原因。另一种观点认为适用,主要是因为法院和法官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诉讼主体,自然适用这一原则;国家机关偶尔也会出现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法院和法官也需要被约束。笔者认为将法院纳入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的范围有助于回应社会对提升司法品质的诉求,有其重要的社会意义或政治意义,因此赞同纳入。
(二)适用行为
以主体不同,笔者从当事人、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三部分进行阐述,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多种多样,所以笔者只对以下典型行为进行论述。首先是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部分,主要有以下四种典型行为:第一,出于个人利益考虑而采取不正当手段,比如没有正当理由的拒绝提供;第二,与先行行为相矛盾,也就是要求诉讼人的言行必须前后一致;第三,滥用诉讼权利,比如滥用起诉、反诉、上诉权;第四,作出虚假陈述。其次是法院诉讼行为的部分,主要是对自由裁量权、诉讼程序指挥权、法律使用权的滥用,这不仅妨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也严重危害着我国司法的公信力。最后是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主要有证人,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保证证言真实可信。
二、违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
诚实信用,原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逐步被多个部门法引入为基本原则。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第十三条增加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自此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也成为评价不当民事诉讼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主体不同,笔者主要从当事人和法官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两部分予以论述。首先是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这包括以下两部分:第一,当事人的程序性法律责任。第二,当事人的实体性责任。其次是法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责任,同样包括程序性法律责任和实体性责任两部分,然而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法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序性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至于实体性责任的部分,若法官违反了城市信用原则则会对法官进行处罚,但若只是因为认知偏差而导致审判错误,法官同时享有民事责任豁免权。
三、优化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环境的建议
第一,完善司法解释体系。统一的司法解释是进行法律约束和司法判决的基础,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解释还尚不清楚,关于适用的主体仍旧存在争议,对于违法的判决标准与量刑依据还不够清晰,因此要想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作用首先是要有一个明晰的司法解释。
第二,完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体系。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场景、适用主体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就法院、法官是否在司法审判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还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在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解释的同时,明确其责任体系至关重要。
第三,健全案例指导制度。诚实信用原则是抽象性和概括性规范,应当充分发挥和利用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四、结论
关于诚实信用的概念古已有之,而我们现代社会所讲的诚信则是建立在西方契约制度出现的基础上,它不仅是法制社会的体现,维护着法律的权威,更是社会良性发展的保证,推动着社会的和谐进程。然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的立法还存在不足,比如司法解释不明确、责任体系存在争议等,需要未来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立法完善的进程中不断推进。
[ 参 考 文 献 ]
[1]熊德中.民事诉讼城市信用原则的司法经验及其启示[J].北京社会科学,2014(01).
[2]陶婷.民事诉讼城市信用原则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范围[J].河北法学,2014(09).
[3]张卫平.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法律科学,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