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舆论的规制
2018-01-22蔡旻君张嫣然
蔡旻君 张嫣然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引言
网络的不断普及和公众的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得公众对于司法的关注得以外在的表现为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给予了人们自由表达观点的机会、架起了民众与官方的桥梁,它还能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与当下的时代环境所需相契合,但由于我国网民人数众多、人口素质差异大、信息管理困难,使得未经审核的舆论误导公众,带偏公众的法律价值观,甚至给予了网络推手看似从广大民众的利益出发,实则迅速集结力量,制造舆论声潮,对司法施压。正所谓,不受拘束的“自由”非自由,目前的“自由”陷入危机,需要通过各种手段予以规制。
二、网络舆论与法制进程的矛盾
从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19日,短短一个半月的时间,全国在此时间段至少发生了26起女性失联事件。女大学生失联事件频频见诸媒体,媒体的本意可能只是为了激发女性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但是却引发了网友关于社会安全、女大学生素质的激烈讨论,甚至产生了一定的恐慌。但是根据2014年国家司法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此时间段内刑事犯罪等相关数据并无明显的上升。既非案件井喷,为何人心惶惶?不置可否,这样的现象会对公众对于法制国家建设的信心产生影响,从而使法制进程的速度减缓。
“掏鸟案”引起关注后,闫某某因学生身份被公众认定为弱者,公众大多从道德层面出发,认为闫某某是无知者,表达了对其不知情而受罚的同情。特别是在闫某某被判处十年半有期徒刑以后,公众借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表达了对司法不公、社会不公的不满,将一些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带向愤懑的深渊,认为这是司法不给人重生的机会,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严重的舆论压力。尽管法院的判决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足以证明这份司法审判的公正,众多“键盘侠”依旧站在人情与道德的制高点,表达社会情绪,对这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的判决进行谴责和抨击时,感性的判断代替了理性的分析。我认为,其实在这个案件中,网络舆论并不会改变法院的判决,更不会影响司法的公正,但是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舆论与司法的尖锐冲突,如果得不到有效缓解,必定会对我国的法律进程产生负面影响。
三、对网络舆论的规制
(一)建立明确、有针对性的追责制度
法律作为公众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除了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实施外,更应在自身发展上有所突破。
一方面,依据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但是我认为,构罪与无罪就像是跨江大桥的两端,之间存在较长的跨度,我们需要在其中填补类似于“桥桩”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可以出现在《治安处罚法》、《社区自治章程》中。如:三次及以上发表不实言论并造成百人以上的影响时,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由社区或者公安局等基层组织予以警告处分或者由有权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我认为可以将“禁止令”制度在这里予以延用,“刑事禁止令”指法庭下达的禁止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指令,可以禁止当事人为某些行为,或者出现在某些场合等。禁止令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刚性,又可以更充分的实现规制措施的目的中的教育目的。
(二)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我认为可以建立集体管理组织,这个组织的性质与“音助协”类似,建立“网舆助协”,给网民提供发声平台的软件需要先通过这个“网舆助协”的审核,网民的发声权利在受到某些限制的时候也可以投诉这个平台。这个组织的建立,可以从两方面净化网络环境,一方面,这个组织对平台的管理,可以减少部分自媒体平台的无序竞争;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各个平台对广大网名进行分别管理,形成分流。这个组织的建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并不断提高其在整个网络领域的权威性。
除此之外,我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需要逐步建立,这个个人信用体系应不仅包括公众所熟知的借贷信用,更应记录并反应其通过舆论或者个人品格所体现的舆论信用。这个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正如淘宝卖家的星级评定一般,由他人平台和匿名买家共同评定,为其他人提供一个合理的参考标准。
[ 参 考 文 献 ]
[1]王小溪.网络舆论的法律规制[J].知识经济,2014(16).
[2]彭昭栋.我国刑事禁止令适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