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2018-01-22李璨
李 璨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江苏 扬州 225009
一、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分析
第一,法官的独立性不足。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执行工作的成果渐渐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直接影响因素。而法院系统本身独立性欠缺的问题又直接催生了法官责任心不强、抵触难度大案件的心理。如此恶性循环,整个社会都会失去对审判机关权威性和公正性的信心。首先,现行法院审判机制并没有形成谁办案、谁负责的健全责任机制,落到法官手中的案件是自上而下、层层审批而来,这样案件审判的质量和审判的程序规范性和法官之间的联系不是很紧密。部分情况下,案件即便无法执行,也和法官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其次,在执行程序之中,执行法官只有一种角色,即法院工作人员,他们不能以个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之中。受到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制约,法院执行的效果受到严重的行政机关影响,执行法官很难做到独立、客观,不独立性表现得较为明显。
第二,法律文书不规范。一般情况下,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以国家名义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规范的法律文书具有语言精练、表达含义明确的特征,这样才能保证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不出现歧义和分歧。个别案件之中的个别审判员,由于缺乏责任心和严谨性,经常在判决文书中出现粗心大意的情况,导致文书出现歧义和错误。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甚至可能会缺失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因为一字之差而大量地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会进一步加大执行的难度。
(二)客观原因
第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部分地方政府和法院往往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想法帮助被执行人规避法律制裁和法律执行。一些地方法院在接受异地案件的执行通知时,往往不能客观、科学地从法律角度看待案件本身,而是从本地区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委托法院采取敷衍和搪塞的办法,导致本地执行人借助法律空隙拒绝执行、转移财产,长期对异地申请人拖延、搪塞。更为严峻的情况是,在外地法院经过多方查验和努力得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准备执行的时候,一些当地法院反倒拿出先于立案等种种原因阻碍申请,导致异地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第二,党政机关、交通部门、金融部门、房产部门不能给法院执行提供协助。比如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法院去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金融部门之中就有人和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拖延进度,使得被执行人获得时间进行财产转移,逃避法院执行;再比如法院在向交通部门进行车辆信息查询时,交通部门的一些人员对法院进行期满,与被执行人在私下达成协议,导致相关交易抵押查询不能及时发现,延误法院执时机。
二、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开展素质建设,解决执行难的根本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如火如荼开展的进程之中,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引导公民知法护法是非常重要的。部分法院执行申请人,一味地要求法院进行执行,完全不考虑被执行人情况和案件具体情况;部分被执行人则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面对执行采取拖延、躲避、逃脱的态度。由此可见,普法教育的开展已经刻不容缓。国家和法院要让申请人明白,当法院已经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采取执法行为之后,即便申请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完全实现,也不意味着法院没有执行到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过去一些执法人员因为自身缺乏文明执法、严肃执法的意识,导致执法乱情况的出现,引起了群众很大的不满。这样乱执法的行为将会进一步增加执法难的情况。面对这种现状,法院和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干净的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法律建设,就还要对执行法官的素质进行教育和提升,对现存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彻头彻尾的变革,使得队伍素质和执法人员素养均得到提升。
(二)加强立法体系、健全法律体系
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尽快地将执行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之中独立出来,使得执行难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立法部门可以借鉴日本、奥地利等国家的立法形式,成立《民事强制执行法》,为法院执行提供更加强劲的基础。
(三)明确法院内部执行分工、加大执行力度
近年来法学理论界一直在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执行机构是否需要从人民法院内部脱离出来。部分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再由人民法院执行,会让判决结果和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判决结果由人民法院内部单独的执行机构执行,已经体现了独立性。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在同一部门对案件的衔接有很大的裨益,可以避免执行机构陷入到孤立的陷阱之中。目前的任务是在人民法院内部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将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边缘的国家权力。比如,相邻地区案为排除地方干扰,可以互相交叉执行,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对下级进行调度。
[ 参 考 文 献 ]
[1]吴玲.民事执行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2004(8):19-21.
[2]亓旭岩,焦兴凯.浅谈执行协调联动机制的构建[J].法学杂志,2009(6):10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