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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1-22刘传刚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务法学

李 晶 刘传刚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教学的背景与实践

(一)依法治国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我们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二中全会上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法学教育的重视。众所周知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不仅仅要熟知法学理论,更加需要有实务应用的能力,所以针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该注重突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教学中努力提高法律硕士的综合实践能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市场经济的背景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影响具有基础性。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二者有着相当大的联系,市场经济从其根本出发,既是一种法治经济,也是一种规则经济。所以说法学教育既要重视政治性,也要重视在实践中研究法学学科自身特点。现如今的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证券股票等相关经济行业都与法律息息相关,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传授法律理论的同时,加强法律人的实践能力,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出解决方案。

(三)人权进步的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的强调了人权保障,十九届二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修改宪法的目的时也重申了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人权保障构成了法律教育的核心内容,而实现人权保障更加需要实践的检验。人权保障是法治目的所在,法治的实现需要法律工作者共同的努力,法学教育所要培养的法律人才需要树立人权观念。法律工作者需要亲身实践,亲身体会才能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人权,维护正义,这也就是我们所强调的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所在,只有具备了与法律职业相适应的实务能力,才能做到法律理论与实践合理衔接,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二、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迄今为止,我国的法学教育仍旧秉持着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法。这就导致学生对法律的基础理论知识能够做到充分的理解和适用,但实践教学的缺乏,使学生参与法律工作时,实践操作能力低下。法律实践教学,毫无疑问,就是要合理分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重,是要达到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但现在法律实践教学还是面临着许多困境无法真正做到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笔者就其存在的问题做出以下分析:

(一)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实践课程得不到重视

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虽然设置了实践必修环节,但是实践类教学种类少,课时少,相反基础理论课却占据大比重,这就可能使学生认为研究生学习与本科没有差别,只要学好基础理论知识就足够了,但现实情况恰恰相反,研究生应更加重视实务教程,将实践课程排入教课系统,对实践课程也采取学分制,纳入学生的期末考试范围,这样能够强化学生对实践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

(二)教师实践能力欠缺,教学方式过于传统化

法学实践教学中,教师是法律教育的指导者,法律实践教学需要教师来进行有力的指导,但现如今致力于理论分析的老师占据大比重,而对于诉讼流程、法庭辩论和法律谈判技巧缺乏了解,很难指导学生进行实践,此外还有一些老师为了评职称、学术论文,花费大量时间研究法学理论,不太关注法律实践问题,也无法指导学生实践。再者,课堂教学方式模式化,按照教科书式讲解还是普遍存在,缺乏案例教学,缺乏对法律现状的分析与探索,没有法律理论应用于实践的意识,导致学生缺乏实践能力,无法适应于法律实务的操作。

(三)实践教学考核和评价机制不健全

实践教学考核和评价机制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教师的考核和评价,一是对学生的考核和评价。大部分高校对法律硕士的考核和评价重在理论课程成绩与科研论文,并未将实践能力放在考核和评价范围内,导致学生从入学开始就重视理论研究,而轻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对于教师而言,理论教学理论研究更有助于评职称,而没有动力开展实践教学与实务训练。对于学生而言,面对就业压力,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的紧迫感,应试教育比实践教育能够为以后的发展打下更好的基础,这就使得学生越来越不重视对于实践教程的学习。

三、优化法律硕士教育中实践教学的设想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不是教学过程中的单一环节,而应该是教学与实践相互促进的统一体,其应然状态是一种系统、科学的机制,所以面临法律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设想:

(一)建立专业课程改革机制

法律硕士专业课程包括基础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基础理论课程是保证学生能力实践的基础,建立专业课程改革机制要均衡基础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比重。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方向的研究生专业知识较为扎实,在对他们的培养方案中就可以适当减少基础理论课程,增加实践教学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研究生相比较基础理论有些欠缺,基础理论课程可以保持原有比重,增加实践教学课程上课时长等。另外,笔者建议应在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中增设法律实务讲座、法律援助、法律社会实践等课程。法律实务讲座就是聘请专家进行实务操作的具体阐述,有利于学生充分掌握课堂之外的知识,更好的了解法律实务。法律援助是让学生真正靠近法律,运用法律帮助那些对法律不太了解的弱势群体。法律社会实践具体包括社会调查、法制宣传和社会公益法律咨询,这些都是有利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提高。

(二)建立教师队伍流动机制,转变传统教学方式

针对法学实践性教学师资薄弱的现实,应该抓紧促进实践教学教师更高层次的培养,建立师资队伍体系,开展实践教学,同时要求教师具有理论分析能力与实践操作能力,具体来说,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用外请内出的办法。

外请,就是要学校聘请有着高素质与强实践能力的教师进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充分的运用上课时间,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内出,就是指法学院应该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参与实践,在不耽误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多多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通过接触实践,提高指导学生实践的能力。同时法学院还可以通过建立实践基地,对教师进行实践培训,亲自参与法律事务工作,对实务中的问题进行认识和思考、探讨和研究,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三)建立实践教学考核和评价机制

实践教学考核形式应该多样化,对教师与学生进行综合性评价。在此,笔者建议在对学生的考核和评价时把校外专业实习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和评价内容,校外专业实习是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社会课程,是检验学生实践能力的最佳途径,是学生将其在学校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律技巧等全面应用于司法实际工作,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衔接。实践教学评价考核应该包括对教师和学生两方面评价,对教师的评价考核是对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评价考核,例如教师是否严格按照实践教学的培养计划教授课程,上课是否从专业的角度出发传授知识,对学生的评价考核主要学生参与实践教学的态度和表现、学生法律思维与法律能力的形成应包括课上有无违纪,课后是否认真完成相关专业的作业任务。这对于培养合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使学生实习期间的考核和评价更加科学与系统。

[ 参 考 文 献 ]

[1]迟方旭.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与法律人型塑[J].高等理科教育,2006(3):138.

[2]马新福,闫海燕.论法律人的养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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