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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式教学法在国际法课程中的运用*

2018-01-22谢常红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国际法教学法过程

谢常红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一、讨论式教学法的理论起源

讨论式教学法的理论起源与发端,学术界通说有建构主义理论和社会文化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是“每一学习者以自己已有的知识体系为基础来分析吸收新的知识并由此形成个体的理解,其原来的经验系统因为新知识的增加而改变和革新[1]。”换言之,学习不是一个信息简单积累的过程,而是新、旧知识和体验的融合、调整和革新。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生不是空着脑袋进教室,他们对自己身边的衣食住行乃至地球外的宇宙星空都已有自己的理解,并且形成了相应的经验,即使遇到完全陌生的问题,他们也会根据原有的经验并依靠已有的知识体系做出相应的理解[2]。知识不是由教师以灌输的方式简单地传递给学生,而应当是学习者主动地将其建造到自己已有的知识体系中。学习不是被动地接受,吸收的过程,而是更复杂的新旧知识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由于作为个体的学习者其知识结构、经验背景会迥然不同,其对相同问题的理解也往往不尽相同。因此,在学生中其实就有一个宝贵的资源库。由于教师和学生的经历经验都是不同的,参与讨论者均以自己独有的经验与他人交流。所以,教学过程中要在将学生现有的资源宝库利用起来,充分重视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将他们已有的知识和经验转变为新的知识生长点,引导学生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或深化原有的理解。

维果茨基社会文化理论认为,教学活动过程应当重视参与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由于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相互合作与交流,学习过程的参与者之间加强了彼此的联系,并最终促进参与者知识的获得与心理的发展[3]。维果茨基及其同事指出了学习和个体发展的社会文化价值取向并将该理论逐步系统化,其主要观点是认为社会文化因素是影响个体发展的首要因素,个体的发展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换句话说,社会文化理论认为学习者的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对教学效果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要促进个体的发展,必须重视个体所处的社会环境或营造适宜个体发展的文化环境并予以正确引导。

二、讨论式教学法的价值与意义

首先,运用讨论式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主体意识,实现课堂教学活动的民主化。美国哲学家、教育家杜威认为:个体的发展应当包括对他人观点的感知和理解能力。讨论往往包含着参与者借助语言讲述经历或阐明观点的过程,其实质是表达与倾听,分享与借鉴,这是一种有助于开阔学生视野的方法。由于在讨论过程中,课堂中如果想要较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讨论开始前根据相应的专题查阅、准备资料就尤为必要。在正式讨论过程中,学生不但需要集中精力思考,而且还学会了倾听他人的观点,并因此打破了传统课堂中以教材和教师为权威的模式,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展现自我的机会。不论是前期资料的搜集整理,还是课堂上相对宽松、自由的氛围,恰恰都是“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本主义学习观的体现。当学习者自己对学习过程真正产生兴趣时,其会主动关注、研究并全身心地投入其中。参与讨论的过程使学生认为他们所学的知识对自己有意义时,学生就会有意的去感受、了解、探索,其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得以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得以逐步养成,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情感、智力、行为等完全自主结合起来并全身心地投入到学习中。

其次,运用讨论式教学法有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以马斯洛和罗杰斯为代表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家认为,人类与生俱来就有潜在的学习能力和倾向,也就是说,人类的学习本质上应当是主动地、有目的性的。学习者是目标明确、方向清楚并随时可以调适自己行为从而获得满足感的群体。依据该理论,教学的任务之一就是“给学生创设一种利于发挥其潜能的情境”[3]。讨论式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相比较,其不只是传授专业知识,更注重启发学生思维,通过生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侧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改变和更新学生原有的知识体系并引导其形成新的、更复杂、更科学的知识结构,充分调动课堂气氛和学生的主动性,最终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往往是讲授式教学法难以实现的教学目标。

再次,运用讨论式教学法有助于加强学生思维的灵活性。相对讲授式教学法,通过学生之间以及师生之间对某一问题的讨论,即思辨—发言—反馈—整理—再思辨的学习过程,讨论式教学法通过尊重学生个体意识、尊重独立思考的学习氛围,不但促进学生对法律概念的理解,更意在训练培养学生主动思考、从已知到未知的逻辑思维能力。由于讨论的问题往往涉及多方面的知识,讨论往往会突破某一专题的局限,因而学生的应用能力得以增强。因为讨论要求参与者思考问题时,既要变通又能应对不同于自己观点的声音。参与讨论的过程要求参与者学会适应针对自己的发言所提出的众多质疑。为了让自己的想法或观点尽可能获得更多的认可,他们必须尽快想出应对的理由,甚至学会用全新的观点来反驳他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思维的灵活性得以大大加强,而灵活的思维恰恰是其应当培养的优秀学习品质。

最后,讨论有助于学生养成善于合作的优秀品质。应用建构主义学习观指导下的讨论式教学法在实施过程中重视团队内部成员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帮助,不同成员、不同小组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探讨与表达各自观点的过程要求学生听取和尊重他人意见,理解他人,讨论不但可以使他们暂时忘记自我,获得许多新的体验,更是争论与妥协、竞争与共识,帮助与学习相融合的一个过程。讨论所具有的这些不可替代的优点开阔了学生的视野,给他们提供接受新事物、新观念的机会。

三、讨论式教学法在《国际法》课程中的运用

法学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4]。法学教育兼具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双重属性,因此法学课程的教学不但要注重理论知识的掌握,更要重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国际法的研究对象是国际关系,是一门理论性强、实践性强的课程。《国际法》是我国教育部指定的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之一,在我国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中地位极为重要。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拥有国际法律思维,能够运用国际法学相关知识和原理分析问题”。鉴于“国际法教学必须把视野扩展到国际社会的现实中去,扩展到影响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的各种现实因素,扩展到国际法所具有的社会功能或社会目的”[5],而“应用性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6],法学教育除了要求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外,还应当注重和引导他们掌握法律职业工作者应有的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而这一教学目的通过传统的课堂讲授法难以实现,而讨论式教学法正好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课堂讲授法的不足。

为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笔者在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2010级、2011级、2012级法学本科专业《国际法》课程的教学中,采用多种形式实施讨论式教学,内容主要是国际法的重要理论、典型案例,以便探寻实施讨论式教学法所需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和环境。实施主要分三个阶段:准备、讨论和总结评价。第一阶段准备不仅仅是教师对讨论内容的准备,还指学生所做的相应准备;第二阶段正式讨论主要指教师介绍讨论的组织形式、讨论场所的安排与设计、讨论专题的导入、讨论过程的控制与把握;第三阶段主要是评价的方法和原则。在课堂讨论中,通过由教师选择讨论题目、学生进行充分准备、在教师主导下采用灵活多样的讨论方式,不仅使学生掌握了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同时也训练了学生的语言组织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这些往往是传统讲授式教学法难以实现的。

在选题的设计上,比如讨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作为讨论内容,在准备阶段,提前发布将要讨论的选题,让学生课前查找资料,同学之间互相交流、沟通的方式为正式讨论做好相关准备,同学之间分组整理出了法院的观点。又比如,国际海洋法中关于岛礁的法律制度,如果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方法不利于学生的理解,而采用讨论式教学法则可以更好帮助学生掌握。因此,以国际海洋法中岛屿的法律制度为核心开展讨论式课堂教学,其主要内容是围绕日本1987年以来花巨资对其所属的冲之鸟修建码头和附属道路等设施的行为性质进行分析讨论。在学生了解了南海仲裁和中日冲之鸟争议的相关背景知识后,运用讨论式教学法对国际海洋法中的岛礁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在组织课堂讨论时语言表述尽量简明扼要,案情解药要相对简略,而在案件所涉及到的国际法中的关键问题上,则不吝惜时间,抽丝剥茧、层层推进。采用这种典型的课堂讨论模式,学生能够更好地厘清司法适用过程,理解其中的法律思维,将相对抽象的国际法理论和具体的国际争端实践结合。

四、结语

为满足国家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国际法的相关理论,讨论式教学法的开展,对于提高学生掌握知识的效率、提高学生的表达能力与理解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教学实践改革发现,教学中应用讨论法时,学生对某一问题的探讨不仅仅是学生本身知识积累的学习,在与小组内同学的讨论过程中自身的行为、态度、个性以及未来选择行动方针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这个学习过程中,学生不光增长了知识,而且分享了其他同学的知识、经验,是一个多方面学习的过程。

当然,如果将讨论式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在法学专业课程中推广,我们应当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根据不同的主题和设施条件,合理采用、科学设计其实施步骤和实施方案。同时,由于讨论式教学法需要耗费较长的教学时间、而现行高校课程教学中每门课程的教学时间都是固定的,且大多数专业课程课时严重不足,实施讨论式教学必然影响教学进度,为了实施讨论式教学必然会影响其他教学内容的开展。再次,受生源质量、学生积极性、主动参与性、教学场地等因素影响,有些讨论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导致讨论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实现讨论式教学的目的,这也将是今后教学和研究中值得进一步探索解决的问题。

[ 参 考 文 献 ]

[1]张翌宇.建构主义教学思想探讨[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1-6-28.

[2]王策三.教学论稿[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11.

[3]于夕真.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对信息技术与大学英语课程整合的影响[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4]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6).

[5]李鸣.关于国际法的教学——我们应该教什么[J].中外法学,1992(6).

[6]赵秉志.应用性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N].人民法院报,20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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